法律风险贯穿企业的始终,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已经逐步认识到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下面结合一些实际案例对中小企业各个阶段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设立阶段:先看一个案例。2002年2月,福建的林先生来到北京,经人介绍认识了马可强,因为林先生有在北京进行投资的打算,但苦于找不到好的项目;而马可强有好项目却愁于没有资金支持,因此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合伙成立公司。因为马可强此前曾担任过一家订房公司的主管,对酒店订房项目可谓驾轻就熟。所以他们决定把公司的经营方向确定在具有良好赢利前景的酒店订房行业。2002年3月7日,双方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林先生以货币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60%的股权;马可强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入股,占公司40%的股权。然而,这个被他们称之为属于优势互补的合作,在公司申办初期却遇到了法律上的屏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先请有关部门进行评估作价才能入股,并且,入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权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显然,关于马可强以无形资产占有公司40%股权的约定是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002年4月20日,为了绕过法律的屏障,两人决定采用变通的手法。在公司申办的手续上,不再出现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字样,而改为全部用货币的方式出资。此次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00万,双方的股权分配比例依然是六四开。不过,马可强名下40万元的入股资金由林先生先行垫付。为了明确界定这笔垫付款的性质,双方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成立北京万里长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把“林先生替马可强垫付40万元出资”的约定写入到协议当中。并且他们特别约定这笔垫付款由未来的公司在经营期满时偿还。由于马可强有多年的酒店订房和企业管理经验,大股东林先生对他很是放心,决定让马可强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林先生离开北京去照料自己在外地的生意,但几个月后,当林先生回到公司时却发现从马可强负责管理公司之日起的6个月的时间内,公司的账面缩水了50多万元。两人分歧越来越大,林先生提出要马可强归还在申办公司初期替他垫付的那40万元人民币。在要求没被满足的情况下,林先生于2002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把马可强告上了法庭。经过双方的激烈辩论,最后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代表性,我们经常可以遇到有人出资、有人出技术共同成立公司的情形,由于法律对无形资产入股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会产生类似本案例的一些变通措施。优势互补是大家合作的基础,但随着条件的改变,原来存在的优势互补可能逐渐消失,大家的依存关系变弱,这时候就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合作关系破裂。所以在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这两份关键的法律文件一定要设计好。拿这个案例来讲,林先生有两方面的失误,一是在公司注册时替马可强垫付40万元出资,这种不规范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把将来经营可能存在的风险全部揽在自己身上,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双方先按自己出资的资金注册公司,比如林先生出资99万占99%的股份,同时约定,按照公司经营的业绩给马可强报酬,并将报酬指定用于购买林先生的股份,这样形成有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局面。二是林先生作为大股东,却让马可强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这种做法在中小企业尤为常见,认为公司小,一个人就够了,其实这样的操作已经失去了公司最基本的优势——法人治理机构,公司虽小,治理机制不能少,林先生自己没有时间和精力,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会计师代替自己行使执行董事的权力。否则,失去了监督,人们犯错误的概率就会提高。
创业阶段:在公司初创阶段,来自知识产权、坏帐损失和员工工伤方面的风险威胁最大。
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认为那是高科技企业才关心的,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知识产权,在国内另起炉灶的现象特别普遍,我认为这与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有关。不过,现在情况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还是来看一个案例:
2002年2月春节前夕,一家名为九头凤酒家的中餐馆在北京市白家庄开张。这个消息传到同处京城的九头鸟酒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因为九头凤酒家的股东居然都是自己一手培养起来的老部下。法人代表石送军,曾任九头鸟酒店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厨房、新店的建设、菜品的配制、研发;另外两名股东石保军、吴素玲也在九头鸟酒家工作多年。2002年7月,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九头凤”停止使用与“九头鸟”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02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鸟凤之争做出了终审判决:判定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九头鸟”近似的“九头凤”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但驳回了九头鸟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之后不久,九头凤酒家停止了营业。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九头鸟”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不足之处是“九头鸟”的防范措施显然不到位,导致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石送军掌握着九头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但公司却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才使石送军认为有机可乘。作为石送军来说,自行创业本无可非议,但创业应当注意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会导致毁灭性的打击。
坏帐损失几乎每一个企业都有,但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坏帐损失往往侵吞一半以上的利润。尤其是在创业初期,有时候为了做成生意,不得不作一些让步,导致款收不回来。正确的评估、合理的合同设计、证据的保留是降低坏帐损失的有效手段。首先,正确的评估是要判断对方是否具备还款能力,注意分清交易对方的主体地位。我们经常会接到这样一些案例,客户在欠款追不回来时,找到我们,我们问客户,对方有没有财产?对方说,有,那个老板有几套房,还有车,还是某大公司的董事。可是我们却发现签合同的主体是公司,而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这里很多人常常会忽略这个细节,以为公司老板有钱,公司就一定有钱。合理的合同设计就是既能体现我方的让步,又能在对方违约时根据合同能够确保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很多当事人签合同不注意违约条款的约定,导致发生违约后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最后是证据的保留,在交易的过程中尽量留下书面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有据可查。这三个环节掌握好了,坏帐肯定会大大降低,尤其是那些故意赖帐的行为就不会发生了,因为官司还没打,胜负就已经确定了,谁还会故意赖帐等你打官司呢?
近年来,工伤事故的赔偿额越来越高,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往往只注重业务的发展,顾不上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其实社会保险的费用并不高,但在关键时刻却能确保企业平安无事。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让人挂靠引来巨额索赔。2000年9月,并不具有电力线路改造资质的郭开金找到电力安装公司为挂靠单位承揽了四川甘洛县10千伏农网高压输电线路改造工程。2000年10月,同是四川华阳镇人的郭开金找到时年22岁的当地电工刘帮华,请其参加他承包的工程。2000年12月3日早上9点过,刘帮华和工友来到海拔4000多米的普昌电站至石海乡干东村山上施工。刘爬上高压电杆,当其准备施工时,不想电线未断电,刘当即被10千伏的高压电击伤,经华西医大抢救治疗,截去四肢。2001年4月,成都市劳动局对刘帮华受伤的性质确认为工伤。2001年7月,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刘的伤情鉴定为一级伤残,A级护理。去年12月,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令电力安装公司的上级单位煤建工程公司承担刘安装假肢的费用,按月向刘发放工伤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以及再医费等费用。此后,刘帮华不服而诉至法院,总共索赔410万元。
成长阶段:当企业完成了一定的原始积累之后,制度缺陷、投资失控则成为企业进一步扩张的主要风险。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一股独大、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制约失衡、缺乏有效的股权激励制度等方面。一股独大,在决策上具有反应快速的优势,但当企业规模大到一定程度时,决策往往不是一个人能够完成的,这时候必须群策群力,而一股独大会让管理层和员工都觉得这是老板的企业,他们在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时往往会不自觉地偏向员工利益。比如,投资一个新的项目,本来是由董事会决议的,但由于董事会就老板一个人,这时候老板就会让管理层参与决议,事实上管理层肯定是希望老板拿出更多的钱来作新的投资,这样管理层的舞台会更大。所以这种决策程序难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客观。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制约失衡,也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老板不肯放权,管理层的才能得不到发挥;二是管理层权限过大,失去应有的监控。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老板感到力不从心时,会想到高薪聘请人才,但人才聘请过来之后如何设计有效的制度保证人尽其才,很多企业做得并不好。很多时候是一种口头的契约,无章可循,随意性太大。股权激励制度是解决企业发展瓶颈、留住有价值人才最有效的手段,全球最大的零售商wal-mart是成功运用这一制度的典范,这一制度只有在员工高度认同企业的发展前景时才有用,有的企业在效益好的时候不运用,眼看前景不妙才想到这一招,为时已晚。
这里所讲的投资失控,主要是指由法律风险引起的失控,而这种风险往往是可预见的。还是来看一个实际的案例。邓智仁是香港楼市中的一个“神奇小子”,最初他借款1.2万港币,办起了包括他在内只有三个人的小小的利达行。到1990年,利达行一跃而成为香港最大的房地产代理公司,雇员超过500人。1992年,飞达玫瑰园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兴建,由刘常明的香港飞达公司跟昌平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合资开发。玫瑰园占地49.9万平方米,规划建设别墅800余套,每套售价300万元以上。这一项目宛如芙蓉出水,甫一开盘就被誉为“首都第一别墅”。邓智仁以香港利达行40%的股权作抵押,通过4家公司集资1亿港币,首期动用6000万港币,以投资的形式购买了北京玫瑰园2万多平方米的别墅,并借此成为该项目的销售总代理。邓智仁推销玫瑰园的第一招是“围魏救赵”:先推销北京,再推销玫瑰园。他挟资1000万元,先后组团赴香港、美国、韩国推介北京,凭借其娴熟的营销技巧和人缘,玫瑰园一开盘就卖出了80套。开局的第一碗开胃羹实在是太鲜美了。邓智仁认定这就是他苦觅已久的大金山,是他成为“李嘉诚第二”的开山之作。就在这时,发生了刘常明挪用首批购房款的大丑闻。邓智仁处心积虑,步步进逼,通过一连串的股权转让最终以8000万港币冲抵债务整体收购玫瑰园的开发权。刘常明空手套白狼,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下场。1994年初,欠下巨额债务、心态失衡的刘常明在家命归西天。在法人、董事长的宝座上还没坐暖屁股,邓智仁就突然发现,刘常明提供给他的许多批文竟多处违规。也就是说,玫瑰园的合法地位尚有待重新确立。这显然是最让邓智仁大吃一惊的事,在北京没根没底的他很快掉进了跑批文、走关系的恼人漩涡中。邓智仁大叹苦经:“接过来以后,很多烂事都落在我身上,跑批文,清烂账,搞得我焦头烂额,这些实在不是我的专长。”他处心积虑花8000万港币买来的可能是一张大“贼船”的船票。一面要支付源源不断的工程建设款,一面要缴清巨额的土地出让金,深陷玫瑰园的邓智仁欲哭无泪。1994年底到1995年上半年,北京房地产市场滑入空前低谷。邓智仁纵有天大本事也无力回天,玫瑰园的销售陷入停顿。1997年3月,在多方股权转让无果的情况下,精疲力竭的邓智仁终于下定决心从已经整整纠缠了他4年之久的玫瑰园噩梦中逃出。香港金时有限公司老板陆苍成为下一个玫瑰园主人。他入主条件之低简直让人不可思议:替邓智仁还清数百万港币欠款及送给邓智仁5套别墅。邓智仁将偌大一座玫瑰园及北京利达公司几乎白送给了陆苍,当然这里面也包括玫瑰园所欠下的“天文”债务:6.5亿元。7月21日,法院公告:北京利达玫瑰园正式破产。
这是邓智仁的香港利达行进军北京一大败笔,原因很简单,批文多处违规!跑批文,清烂账,搞得他焦头烂额。如此大额的投资,怎么会等到接手以后才发现项目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神奇小子”是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我们不得而知,但项目收购的合法性审查、债权债务关系审查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