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人格权纠纷
北京民事律师,侵权纠纷律师为您提供人格权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本站擅长人格权纠纷律师为您代写文书,代理案件。有意者,请登录本站“聘请律师”...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刘桂霞诉张佳裕等肖像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471   收藏[0]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402民初100号

原告刘桂霞,女。

委托代理人郭柳吟,系山西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磊,职务总经理

地址长治市解放西街28号润发写字楼。

委托代理人代伟才、吴小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佳雨,男。

原告刘桂霞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张佳雨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霞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柳吟、被告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伟才、吴小芳,被告张佳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原告因胃癌在北京住院治疗,并行切除手术,术后须在家静养调理病情。因不愿让家人、朋友担心,原告并未将病情告知他人。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重大疾病险,故向其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后,称因工作需要,多次向原告提出慰问要求,原告因工作身份的原因多次拒绝。被告三番两次提出慰问要求,原告万般无奈只得同意。随后,被告保险公司理赔科派出工作人员即被告张佳雨前来探望,在慰问中,被告张佳雨又提出需照相留存备案。原告同意照相,但是声明不参与被告的任何宣传活动,同时被告张佳雨也保证照片只是为了让领导查看以证明探视的过程,查看完后会立即删除。但被告在探视后,为宣传公司形象,将原告的病情及探视过程,配以照片,撰文《平安人寿长治支公司:探视出险VIP客户,提升客户理赔新体验》刊发在被告的官网,其后被各网站转载。直到2015年12月初,原告接到多个朋友电话询问此事,原告仍然极力否认手术一事,但原告的朋友说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从背景及家具能看出主人公确实系原告。原告立即上网查询,才得知被告的侵权行为。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被告保证会立即删除相关网文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但并未付诸实际行动。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并删除网上一切刊文;在百度网及长治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不少于30日的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造成的伤害再次道歉,原告提出删除要求后被告公司积极配合进行了删除,并会按照法律要求进行赔偿。

被告张佳雨辩称:对原告表示歉意,希望法院公正判决。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网页截屏五张,证明被告探望原告,开始原告是拒绝的,拍照时被告也承诺不会用于营利性宣传;实际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病情及探望照片以图文形式在各网站宣传。

经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但是被告并无恶意,文章内容也只是对理赔过程的陈述,发布信息也没有营利性质,事发后也尽力进行了删除。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原告因胃癌在北京住院治疗,术后在家静养,并未将病情告知家人及朋友。因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重大疾病险,2015年7月向其申请理赔。被告保险公司理赔后欲上门慰问,被原告拒绝,努力劝说下获得原告的同意。2015年7月17日早,被告保险公司的职工即被告张佳雨前往原告家中慰问并经原告同意拍照存底,做回销调查所用。2015年12月初,在原告朋友的询问下,原告才知晓慰问过程及照片已经被被告保险公司撰文《平安人寿长治支公司:探视出险VIP客户,提升客户理赔新体验》载于其官网,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内容中公布了原告的病情。2016年1月13日,原告刘桂霞以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并删除网上一切刊文;在百度网及长治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不少于30日的赔礼道歉声明;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被告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其官方网站中发布涉案文章,并在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涉案文章内容亦具有一定宣传的性质,不能排除使用原告肖像的营利目的。被告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治疗胃癌的病情,属于原告的隐私范畴,被告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允许,在涉案文章中公布原告病情之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就侵犯原告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告张佳雨系被告保险公司职工,其行为系履行职务之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基于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之行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文章并协助删除其余转载网站上的文章;由被告公开书面向原告本人进行道歉为宜;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被告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公布原告病情的行为确会给原告造成一定影响,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及原告的知名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20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官方网站上的涉案文章并协助删除其余转载网站上的涉案文章;

二、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公开书面向原告刘桂霞本人赔礼道歉;

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桂霞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刘桂霞承担1840元、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承担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锦宏

人民陪审员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路 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