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4民初8607号
原告:陈小姣,女,汉族,1995年12与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告:李振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山县。
原告陈小姣与被告李振钦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当面把照片删除并道歉(写一份以后不再骚扰原告并不再利用照片威胁原告的保证书),恢复本人名誉,并保证日后对本人不再进行骚扰;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原告曾与被告发生过一次性关系,之后双方再无联系。8月中旬,被告要求原告借钱给他,原告当时没有借,被告则声称有原告的裸照。8月24日晚6点左右,被告再次发信息给原告,威胁原告借钱给他,并且发了原告的三张裸照过来。当时原告正和男友吃饭,这些裸照和聊天记录被原告男友看见,原告男友就与原告闹翻,至今未有联系。被告发原告的不雅照片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原告的心理伤害。原告曾找过被告商谈过要求其删除所持照片,被告不仅不删反而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精神言语人身攻击,不仅辱骂原告,还声称其不怕原告报警,说闹大了对原告没有好处,其行为极为恶劣。
被告辩称,要求调解,对于拍原告的照片当时是一时之气,只是私下发给过原告,目前已经删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左右,原告与被告发生一次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时,被告拍了原告的裸照。2016年8月2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发原告的裸照并要求原告借款1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该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隐私权益是人身权的一种基本类型,包括于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益之内。为保护隐私,自然人享有保持私人生活安宁且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权利,非依法律、法规之规定或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搜集、利用、公开他人隐私。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原告裸照,已经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当面把照片删除并道歉有理。但鉴于原告当庭查看被告手机未发现机内仍存有原告的裸照,且该诉请不具备现实的可执行性,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书面道歉,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形,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2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超出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其名誉,鉴于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将裸照散布、传播,使裸照为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故原告请求被告恢复其名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陈小姣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本院审查;
被告李振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小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
驳回原告陈小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李振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