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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年、布音吉力格丽、史玉龙等与叶尔旦无因管理纠纷案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69   收藏[0]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8)博州法民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年,女,蒙古族,41岁,现系温泉县哈夏林场职工,住该县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布音吉力格丽,女,蒙古族,现系温泉县哈夏哈夏林场职工,住该县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玉龙,男,汉族,33岁,现系温泉县哈夏林场职工,住该县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力肯,男,蒙古族,32岁,现系温泉县哈夏林场职工,住该县城。
  委托代理人吐布吉嘎,赛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尔旦男,蒙古族,35岁,现系温泉县安格里格乡托斯呼尔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尼玛其仁,博乐市顾里木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王英,男,汉族,22岁,现系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七队农民,住该队。
  原审第三人蒋海军,男,汉族,26岁,现系温泉县呼和托哈种畜场农七队农民,住该队。
  上诉人科年、布音吉力格丽、史玉龙、艾尔肯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温泉县人民法院(1998)温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科年、布音吉力格丽、史玉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布吉嘎,被上诉人叶尔旦及其委托代理人尼玛其委托代理人尼玛其仁,原审第三人王英、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第三人蒋海军、王英因管理不便将抓获的两头奶牛交四被告管理,四被告在实施管理期间并挤食牛奶十余天后,两头牛被丢失,四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管理不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由四被告各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75元;由第三人蒋海军、王英负连带责任。
  宣判后四被告不服,以一审判决主体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六月间,原告的两头牛(一头六岁,一头97年2月产)从山上走失,数日后被第三人蒋海军抓获交给第三人王英,因管理不便,王英将该两头牛交给四被告喂养,四被告在喂养期间并挤食牛奶,十余天后,两头牛在牛棚内丢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原告诉至温泉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归还丢失的两头牛。
  本院认为:第三人将拾得的两头牛交四被告喂养属实,但四被告在喂养期间又将该两头牛丢失,原物已不存在,且原物的丢失并非四被告的故意行为,原审判决由四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依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温泉县人民法院(1998)温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叶尔旦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叶尔旦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彬     
审 判 员 黄宁梅     
代理审判员 陈建荣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