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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文、潘英福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69   收藏[0]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黔26民终1342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胜文,男,1982315日生,苗族,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勇,男,1961210日生,革家人,贵州省黄平县居民,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英福,男,198732日生,苗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村民,现住黄平县。

上诉人杨胜文因与被上诉人潘英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5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胜文上诉请求:撤销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8)黔262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潘英福返还5064.84元。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在出院时杨胜文付给潘英福的6400元是作为一次性结算,并对《协议》的更改,该认定没有证据,不能成立,更不能作为此案的判决标准。一审法院取证医疗清单为3500.13+352.03=3852.16元,按照《协议》约定,潘英福应返还杨胜文8920-3855.16=5064.84元。

潘英福未进行答辩。

杨胜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潘英福返还杨胜文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胜文与潘英福因相邻权纠纷产生矛盾,201812日,双方发生斗殴,导致潘英福受伤被重安镇中心卫生院的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入院后予以消肿、镇痛、抗破、对症等处理,目前患者病情较前好转,疼痛较前好转,无恶心、呕吐、抽搐,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经请示滕建银主治医师后,建议患者继续住院,予以对症治疗后复查头、胸部CT,了解有有无迟发性出血,同时患者查上腹部CT示中上腹部肠腔稍显胀气扩张,建议继续住院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沟通后患者及家属拒绝会诊,坚持出院,多次劝说无果后予以办理出院,出院后出现颅内、胸腔内迟发性出血、癫痫等一切后果自负。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住院;2、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禁止草药外敷;3、半年内禁止吸烟、酗酒,禁止高处攀爬及到河边、湖边等危险地区;4、不适我科门诊随诊。潘英福在黄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500.13元。杨胜文与潘英福斗殴当天,潘英福的妻子报警,重安派出所出警处理,201814日,杨胜文与潘英福在当地公安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潘英福在黄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819日出院。出院当天,潘英福向杨胜文出具了一张收条,即今收到杨胜文交付来医药费6400元整大写陆阡肆佰圆整、另有之前两张票总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圆整。潘英福201819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杨胜文与潘英福因相邻关系引发斗殴,导致潘英福受伤住院,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杨胜文承担。杨胜文主张按《黄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认为201819日给付的6,400.00元应由潘英福退还,虽然杨胜文与潘英福在当地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潘英福出院时,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且经患者及家属要求,医生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出院,可见杨胜文与潘英福在出院当天给付6,400.00元是对杨胜文导致潘英福受伤一事所作的了结,并对201814日杨胜文与潘英福在当地公安机关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进行了更改,故潘英福收受杨胜文给付的6,400.00元合法有据,故对杨胜文的诉讼主张,不予以支持。综上,杨胜文向潘英福给付6,400.00元,是对自己造成潘英福受伤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并不是潘英福无合法根据收受潘英福款物导致杨胜文遭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胜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胜文负担。

在二审举证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补充查明,201814日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内容为:1、杨胜文向潘英福赔礼道歉,并赔偿潘英福的医院治疗费用,一切费用以医院结算票据为主,杨胜文不再向潘英福索要其它赔偿费用;2……;双方在此事中的矛盾纠纷到此为止,不得再因为此事发生任何矛盾纠纷;4、任何一方反悔犯事,都将承担一切责任;5、杨胜文将水管埋深,不再因水管发生扯皮。”201819日潘英福办理出院手续,在医院的出院小结中,载明:经请求滕建银主治医师后示患者建议继续住院,予以对症治疗后复查头部、胸部CI,了解有无迟发性出血,同时患者查上腹部CI示中,上腹部肠腔稍显胀气扩张,建议继续住院,必要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沟通后患者及家属拒绝会诊,坚持出院,多次劝说无果后,予以办理出院,出院后出现颅内、胸腔内迟发性出血、癫痫等一切后果自负。并留有医嘱。事后,因潘英福没有给杨胜文医疗清单,杨胜文要求潘英福返还6400元,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潘英福取得杨胜文支付的6400元是否有合法依据。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杨胜文以双方经公安派出所出面调解,已达成赔偿潘英福一切费用,并以医院医疗清单为准,潘英福不再向其索要其他赔偿费用,潘英福在治疗中,已支付医疗费2520元,201819日再次给付潘英福6400元,潘英福出院后,没有给其医疗清单,应由潘英福返还扣除实际医疗费后的部分5064.84元。根据杨胜文提出返还款的事实及理由,其请求权的基础是潘英福取得5064.84元,是否有合法根据,因此,一审将该案定性不当得利纠纷正确。本案,双方因相邻纠纷发生矛盾冲突,导致潘英福受伤住院医治,虽然经过公安机关主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有公安派出所制作的《黄平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但是,201819日潘英福及家人主动要求出院,医生认为尚未治愈,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在医生沟通后,患者及家属拒绝会诊,仍坚持要求出院,当天,杨胜文向潘英福给付的6400元,应该是双方对本次受伤一事进行一次性了结,并对潘英福受伤治疗调解协议进行了变更,变更应属双方的自愿行为,一审作出这样的判断也符合常理。杨胜文上诉认为潘英福收取5064.84元,没有医疗清单,不符合双方在公安派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要求改判潘英福退还5064.84元,依据理由不充分,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胜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胜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陆小平

员 王山地

员 王大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郑华品

员 汪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