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先生与宋先生签订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向陆先生提供北京小客车车牌,租赁期限为一年。按照合同约定,陆先生向宋先生合计支付了13000元租赁费,但宋先生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车牌事宜,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返还其租赁费及利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车牌租赁协议无效,宋先生返还陆先生13000元租赁费。
原告陆先生诉称,其与被告宋先生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了车牌租赁协议,约定宋先生将汪先生名下的车牌号出租给陆先生,租赁期为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赁费13000元。被告宋先生承诺于2020年4月18日前办理车辆上牌,如未办理则退还租赁费用。陆先生于2020年4月25日支付了13000元租赁费,后多次催促宋先生办理车辆上牌,但宋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车牌租赁协议,宋先生返还13000元租赁费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要求,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以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本案中,双方签订车牌租赁协议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同时也会造成车辆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车牌租赁协议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陆先生已向被告支付的13000元租赁费应予返还。但陆先生在明知北京市施行小客车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仍签订合同租赁车辆号牌,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主张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