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民终5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政府办公楼208室-326。
法定代表人:崔宋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代君,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西景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6号1号楼2层2056室。
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艺旺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代君、北京京西景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徽艺旺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董代君向徽艺旺家公司支付水电改造款8500元;诉讼费用由董代君负担。事实与理由:徽艺旺家公司与董代君因水电改造款产生分歧,双方已经达成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后董代君另找装修公司进行施工,董代君家的暖气漏水一事与徽艺旺家公司无关。因董代君严重违约导致双方装饰装修合同不能履行,故董代君应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水电改造款项。
董代君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徽艺旺家公司的上诉请求。
京西置业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徽艺旺家公司的上诉请求。
董代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董代君屋内榻榻米装修费用16000元;2、判决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董代君屋内地板装修费900元;3、判决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董代君床屉损失4000元;4、判决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董代君房顶修补费1000元;5、判决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董代君房屋租赁费9000元;6、诉讼费由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董代君系北京市石景山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系京西置业公司所建并将该房屋出售给董代君,该房屋的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2017年9月8日董代君办理了该房屋的入住手续。
2017年9月29日,董代君与徽艺旺家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涉案房屋,工程装修面积为45平方米,工程期限为30日,工程造价为14000元。
2017年9月30日,董代君向北京兴泰嘉园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装修申请,装修时间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1月30日,施工负责人为钱敏。
徽艺旺家公司装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董代君家中的暖气管道破坏导致董代君家中漏水致财产遭受损失。
京西置业公司表示其与董代君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董代君向京西置业公司起诉不当;董代君与京西置业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履行完毕,双方无争议;涉诉房屋所属建设工程已于2017年9月8日经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9月13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完成竣工备案,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董代君所签承诺书证明董代君对暖气管道进行改造,出现漏水情况由其自行承担。
董代君主张京西置业公司与徽艺旺家公司赔偿其屋内榻榻米装修费用16000元,并提供拆装物料安装费6400元收据一张;董代君主张京西置业公司与徽艺旺家公司赔偿其屋内地板装修费900元并提供枫度散热器订货合同(维修)单800元费用为证;董代君主张京西置业公司与徽艺旺家公司赔偿其楼下住户床屉损失4000元并提供收据3411元一张;董代君主张判决京西置业公司与徽艺旺家公司赔偿其楼下住户房顶修补费1000元并提供640元修缮费收据一张;董代君主张京西置业公司与徽艺旺家公司赔偿其房屋租赁费9000元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一张。
2018年2月24日,法院赴北京市石景山区1402号和1302号房屋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发现漏水确实为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暖气管道破裂,董代君所述的榻榻米因为漏水需要全部更换并不属实,且楼下住户的漏水导致墙面有湿痕需要修复,但是床屉并不存在需要修复的现实必要性。
上述事实,有限价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表、发票、入住通知书、装修申请、装修现场消防安全协议、装修管理协议、爱家家居票据、榻榻米收据、租金收据、木地板收据、装饰装修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照片8张、光盘及录音材料、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接收确认单、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承诺书、勘验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董代君与徽艺旺家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徽艺旺家公司装修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将董代君家中的暖气管道破坏导致董代君家中漏水致财产遭受损失,因而该损失系徽艺旺家公司导致,故该损失应该由徽艺旺家公司承担。因双方系合同关系,京西置业公司的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且在该装饰装修合同中京西置业公司也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故董代君主张京西置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本案中,董代君主张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其榻榻米装修费16000元,但是根据董代君提交的收据拆装物料安装费6400元以及法院现场勘验的损坏情况,法院认为董代君主张的该笔损失明显过高,因漏水导致的榻榻米需要拆卸安装故需产生费用,法院对此酌定为5000元。董代君主张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其屋内地板装修费900元并提供枫度散热器订货合同(维修)单800元费用为证,法院认为因徽艺旺家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导致的管道修复及地板修复定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董代君提供的800元维修费属于合理损失,法院对此予以支持。董代君主张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其楼下住户床屉损失4000元并提供收据3411元一张,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楼下住户的床屉并不存在需要修复的现实必要性,故对董代君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董代君主张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其楼下住户房顶修补费1000元并提供640元修缮费收据一张,法院认为楼下住户的楼顶存在湿痕因而有修复的必要,故对董代君的该项诉讼请求中640元属于合理损失的部分予以支持。董代君主张徽艺旺家公司、京西置业公司赔偿其房屋租赁费9000元,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该房屋的漏水并不能导致该房屋一定不能居住使用,故对董代君主张的房屋租赁费不予支持。徽艺旺家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庭审中享有的相应抗辩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代君榻榻米装修费5000元;二、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代君屋内地板装修费800元;三、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董代君楼下住户房顶修补费640元;四、驳回董代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徽艺旺家公司与董代君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徽艺旺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董代君家的暖气管道损坏,由此给董代君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徽艺旺家公司进行赔偿。徽艺旺家公司主张该损失并非其造成,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董代君的损失情况确定徽艺旺家公司支付董代君相应修复费用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徽艺旺家公司在二审期间要求董代君支付其水电改造款8500元,因其在一审期间未就此提起反诉,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徽艺旺家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北京徽艺旺家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爱红
审判员 柳适思
审判员 赵 蕾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旭宁
书记员王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