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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卖淫嫖娼是否属于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 作者: 王克先 陈柳怡 浏览次数:1632   收藏[0]

  [内容摘要]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现行法定离婚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列举了一些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形。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并非绝对如此。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不是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卖淫嫖娼情况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真辨别,不方便将其简单列举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因夫妻一方卖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兜底条款处理。


  [关键词]夫妻一方 卖淫嫖娼 是否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情形


  一、前言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2001年02月18日)]。为方便论述,本文中的卖淫嫖娼仅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交的行为。


  按理说卖淫嫖娼会严重伤害配偶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绝对如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离婚标准中也没有将夫妻一方卖淫嫖娼列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法定离婚标准及其演变


  法定离婚标准是指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据以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则并不存在法定离婚标准问题。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篇章,在离婚制度中,法定离婚标准又是其核心问题。法定离婚标准在离婚诉讼中居于关键地位,因为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能否解除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标准。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彻底废除了封建的男子专权主义,建立起男女平等的现代离婚制度。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但该法并未明确规定离婚标准。


  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问题十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是否即行判决离婚?答: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虽然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继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是对《婚姻法》的解释,相当于后来的立法解释,这一解答表明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确实不能继续同居)是1950年《婚姻法》的离婚标准。


  196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意见在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问题之(一)离与不离的基本原则界限问题中规定:……对于那些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离婚理由不当,尤其是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经过教育有重新和好可能的,不要判决离婚。……对那些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积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第一次明确提出将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作为法定离婚标准。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意见在一、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之(一)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离与不准离的基本界限,要以夫妻关系事实上是否确已破裂,能否恢复和好为原则。这里虽然没有使用“夫妻感情”,而使用了“夫妻关系”一词,但结合此时即将出台的1980年《婚姻法》,应当认为这里的“夫妻关系”与“夫妻感情”为同一意思。


  1980年《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里直接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


  2001年《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公布施行)坚持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直接照搬了1980年《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也就是说,法律不因当事人有过错就剥夺其享有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无论是过错方提出离婚,还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只要具备离婚法定情形,经调解无效,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三、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2001年《婚姻法》相关法条高度概括了离婚标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并非易事。感情作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纯粹地属于个人精神活动的范畴,具有主观、抽象、可变等特征。更由于夫妻关系的隐蔽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很难查证。也就是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把握和界定,除非具有法定离婚情形,很难得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结论。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言行作为评判基础,但有时当事人外部的言行与思想深处并不一致。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对于两人的感情是很难把握的,这样就使大量离婚判决来自法官的主观判断。


  法律列举了一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便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三款法条构成离婚情形认定体系。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是感情确已破裂的另一种情形。至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有6种(不包括兜底条款)。


  2001年《婚姻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若干意见》,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化为14种情形,增强了法定离婚标准的可操作性,该意见内容除了与《婚姻法》不一致的以外,仍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卖淫嫖娼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按理说卖淫嫖娼严重伤害配偶感情,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在现实生活中这并非绝对。原因可能有如下二点:


  1、卖淫是指女人与不特定的男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交行为,女人以肉体与男人的金钱财物交换,有偿的与不特定的男人进行性交,简言之是提供有偿的性服务。


  由于社会习俗中女性伦理的“贞节”专指妻子对丈夫的专一,并非丈夫对妻子的专一。妻子瞒着丈夫卖淫的事一旦被发现,丈夫无不感到奇耻大辱,必将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能极大。但是,现实中却有许多奇葩现象,如,有的男人希望妻子卖淫挣钱来养活,有的介绍给妻子卖淫,有的自己充当鸡头控制妻子卖淫,甚至强逼妻子卖淫。这种情况下就很难说妻子卖淫会影响夫妻感情,以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报道:2015年初,纪志伟(化名)夫妇来到大庆从事小本生意,但生意很快严重亏本。丈夫竟动起了歪念,提出让妻子卖淫挣钱。在丈夫的软磨硬泡及对未来生活的畅想下,一开始强烈拒绝的妻子同意了。纪志伟充当了拉皮条的角色,并学会用微信招揽嫖客。2016年1月15日7时到8时许,纪志伟通过微信联系到两位嫖客,介绍妻子卖淫。当妻子和嫖客在路边交付现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9时许,不知情的纪志伟又联系到三位嫖客,并给妻子发卖淫信息,随后,纪志伟被抓获。[ 付建国 孙海颖:《丈夫生意失败让妻子卖淫2小时招来5位嫖客》,http://news.chinaso.com/yw/detail/20160601/1000200032806841464783142595571893_1.html,2019年6月6日浏览。]后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类报道甚多,作案方式花样繁多。


  2、嫖娼是指男人与不特定的女人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交行为,男人以金钱财物与女人肉体交换,有偿的与不特定的女人进行不正当性交,简言之是接受有偿的性服务。


  男人嫖娼虽然伤风败俗,但从对破坏婚姻这一层面看显然比不上小三的杀伤力。小三,是通过网络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插足已婚家庭的第三者的蔑称。第三者是指背弃道德三观,凭自己的个人喜好,肆意插足他人的情感生活,破坏原有婚姻家庭关系的人。第三者不分男女,但一般多指女性。第三者本身严重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与社会公德,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


  因为嫖娼的性行为是短暂的有偿的,嫖客与卖淫女组成家庭闻所未闻,故不足以对原有婚姻造成威胁,小三是以拆散男方现有婚姻,自己上位为目的。因此,有的配偶虽然对丈夫嫖娼极为反感厌恶,但只要不影响婚姻,不影响子女,尚能容忍。如某著名演员嫖娼被抓,闹得沸沸扬扬,妻子极为愤怒,但最后原谅了他。小三则天然是原有婚姻关系的敌人,原有婚姻女方的敌人。


  五、结束语


  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司法解释均未将一方卖淫嫖娼列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并非立法者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疏忽,而是卖淫嫖娼情况复杂,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认真辨别,不能将其简单列举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如因卖淫嫖娼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兜底条款处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1989年12月13日);


  [5]吴晓芳:《对法定离婚标准的再思考》,《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7日;


  [6]王克先:《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方略》,《浙江律师》,2007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