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森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今天法庭,为维护本案原告合法权益,本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原告李森对母亲侯秀尽了赡养义务,其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也从未放弃继承权,原告李森对母亲的遗产(丰台区丰体南路1号院X号楼1603房屋)享有平等继承权。
李森1976年分家后每月给5元钱生活费给母亲,占其工资收入20%多,1978年开始每月给10元钱生活费,以后随着生活条件改善每月的生活费逐年上涨,从20元、30元直到1996年每次给200元、300元。老人有退休金805元每月,另有一间房屋出租300-400元,老人有经济收入,原告依然尽了赡养义务。
2002年老人因用脸盘泼水用力过猛摔了,大腿骨两处骨折,住院二十多天,原告和儿子李伟在医院护理老太太二十多天,2002年老人一次严重感冒致肺部感染花费1400元,原告负担了700元。原告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精神上都进了赡养义务。被告李柱对原告所尽赡养义务选择性遗忘令人痛心,其虚假陈述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是别有用心。
原告不存在丧失继承权法定情形,也从未放弃继承权,且遗产至今未分割,原告符合遗产继承的条件。
被继承人侯秀2009年1月12日死亡,继承开始时间为2009年1月12日,李森没有于2009年1月12日之后做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更未签署过任何放弃继承的书面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50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二、李森在李柱打印的《证明》上签字是无效民事行为,不属于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1、2007年8月20日侯秀老人尚健在,继承还未开始,李柱以《证明》处置老人财产未经老人侯秀签字确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未经他人授权处置其财产不具有法律效力。
2、李森签字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李柱乘人之危,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
李森爱人徐妹身体状况及其糟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徐妹1997年、2003年、2007年三次脑梗住院,另有三次心梗住院,分别是2009年,2010年,2011年,徐妹是从死亡边缘抢救回来的。徐妹脑梗出院后不久,李柱拿着打印好的《证明》要李森签字,李森看完后对李柱说“你弄这事干吗?这不是掰生份吗?”,李森拒绝签字,李柱说“你不签字,就把老太太接走”,李森要照顾刚出院爱人徐妹,自己身体也不好,被逼无奈情况下签字。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签字,原告有理由反悔。
3、《证明》中房产未涉及具体房号,其权利指向不明确,且明显是处分他人财产,因此该份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分割遗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答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也未举证其反驳的理由和主张。恳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