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董某珍,身份证号:1101081940110731XX,2010年5月11日本人与刘某峰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书》,购买刘某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一区203号楼X单元10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90.84平方米,使用面积78.69平方米。本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壹佰贰拾壹万元人民币。鉴于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人年事已高,为防止身体不测致家庭成员争议。本人特立遗赠书如下:
本人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门头馨村北一区203号楼X单元102号房屋在本人去世后由孙女孙某暄继承。
遗赠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