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1977年1月,住松桃县孟溪镇孟溪中学宿舍。
被告:王某,女,生于1977年4月,住松桃县妙隘乡居委员会。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
二、双方女儿各自抚养。
三、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是初中时的同学,原告于2007年离婚后与被告(夫死)于2008年8月各自带一女儿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双方共同生活前缺乏了解,双方都沉浸在中学时代的美好回忆中,且彼此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差别很大,没有共同语言。彼此之间感情沟通困难,性格不合,经常争吵且冷战不断。对我的事业也不支持,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她还经常虐待我女儿,不孝敬父母,对年老且体弱多病的母亲不闻不问。记得有一次我不在家,母亲病得严重,问被告要钱治病,被告极不耐烦地扔下50元钱就走了,致使母亲无钱治病,差点病故。特别是2012年以来,我投资做点小生意,被告不但不支持,还对我恶言相向,见我欠帐后几次提出分手,我生意失败后,她对我更是不予理睬,漠不关心,致使我对这同居生活信心全失。
最近两年,我与被告几乎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故分居已达两年之久,被告多次向我提出分手,但由于被告提出高昂的分手费,所以未果,2014年7月18日,被告又提出与我协议解除同居关系,由于双方谈判未果,彼此发生了口角,我被被告怂恿家人(父亲和哥哥)对我进行了一顿毒打,致使我头部流血且伴有轻微的脑振荡。
介于以上种种原因,我与被告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且对财产与债务依法进行分割与承担。
此致
松桃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
2014年7月28日
财产及债务清单
一、财产:
1、孟溪中学集资房一套115㎡,价值20万元。
2、松桃七星广场商品房一套,面积143.5㎡,价值36万元。
3、北京现代悦动小车一台,折价6万元。
二、债务:
1、石某礼20万元(有借条)
2、李某勇20万元(有借条)
3、川硐工程初步测算亏40万元
4、喻某姐姐10万元(有借条)
5、田某英8万元(有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