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杨**,女,38岁,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家园星苑**号 电话:137***
被告:***,男,39岁,汉族,住址同上,电话:137****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依法判决;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家园星苑**** ;
2、江西省**市***村四层自建房一套;
3、车牌号京N****丰田轿车一辆。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被告于200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长子**扬2003年10月19日出生,就读于江西省丰城市第二中学高中二年级;次子**旻2005年1月19日出生,就读于江西省***初三年级;双方婚后生育三子***2010年11月9日出生,就读于北京市大兴区***兴海学校二年级。
原、被告恋爱期间感情还好,但由于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够,共同生活直至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近年被告要求原告随其回江西老家生活,但原告不同意;同时因被告生意不利、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发脾气,并频繁对原告无端打骂,原告曾报警请求处理,但被告表示反悔后依然对原告打骂不止。至此双方感情破裂并无合好可能。
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一套(无贷款、登记于被告名下)、江西省丰城市***村四层自建房一套(价值60余万元)、车牌号京N***丰田轿车一辆(无贷款,登记于被告名下)。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