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原告:王珍、女、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中旅总社某部副部长,住所地:北京朝阳区三元桥凤凰城X座18X9,电话:13910190XX1
被告:毛豆豆、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宝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东城区东直门东方银座X-26A,电话:13301394XX9 844XX226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夫妻共同债务、利息、违约金、法院案件受理费2750000元,由被告毛豆豆承担70%,原告王珍承担30%;
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5500元人民币,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5500元为基数,自200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2009)朝民初字第10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对离婚过错方、夫妻共同债务、婚内借款事实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1、被告毛豆豆为离婚过错方;
2、原告王珍对徐某超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5万元(截至2009年1月4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要求原告另案处理;
3、被告毛豆豆承认向原告王珍借款1005500元人民币欠条真实性,对于该笔债务未予处理,要求原告另案处理。
原告认为:
1、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房产和共同经营公司,向徐某超借款本金、违约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275万元(执行和解确定数额),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毛豆豆作为该笔借款用款人和夫妻离婚过错方,至少应承担该笔借款70%,才能体现法律公平和公正。
2、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毛豆豆向原告王珍借款133.55万元,被告毛豆豆给原告打了欠条,并写了还款承诺,并且毛豆豆还陆陆续续归还了三十余万元,截至起诉之日毛豆豆仍欠王珍100.55万元。毛豆豆向王珍出具借据和还款承诺是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书面约定,毛豆豆应该履行约定义务,司法实践中,法律完全支持追索婚内借款请求。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9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