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
原告:刘慧,男,1969年1月3日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X楼1门4X2号
被告:安本梅玲,女,1972年2月6日生,韩国公民,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照原、被告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子女扶养及探望等问题。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1998年5月14日在日本国大阪市办理了结婚注册手续,并于1998年8月21日生下女儿刘某京(现为韩国国籍),1998年12月26日原告携被告及女儿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朝阳区定居。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别来自不同的国度,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很大,且婚后双方发现彼此性格非常不合,因此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家庭的正常生活,最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使双方及孩子从这种痛苦的生活中解脱出来,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就女儿的扶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配及女儿的探视等问题进行了约定,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注:当事人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