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上诉人:曹一北,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茶亭镇某某村86号,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39号某某栋304房,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吴大妞,女,汉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县茶亭镇某某村86号(2016年底离开该住所地),现居住地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王坪村王坪组152号
上诉人与吴大妞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上饶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1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
2、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6日上诉人收到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赣1121民初121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上诉人吴大妞起诉自认的事实与其提供证明陈述事实相互矛盾。证明陈述事实为虚假事实,依法应当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自认事实为其2017年4月离家出走独自在外打工至今(裁定书引用了吴大妞该陈述),而其提供证明说其2017年4月后居住在娘家上饶县茶亭镇高某村。两者说法相互矛盾。事实上,吴大妞违背婚姻忠实义务,2016年底与甘肃省静宁县贾河乡某某村王坪组1XX号李某军私奔,2017年春节在李某军家过的,之后跟随李某军到山东淄博,浙江义乌打工。由于吴大妞与人私奔,拒绝与家人联系,上诉人及家人万分焦急,到吴大妞失踪地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报失踪人口查询。通过公安机关失踪人口查询找到吴大妞下落,上诉人反复做吴大妞思想工作,吴大妞曾短暂到广东省中山市与上诉人团聚,后继续与李某军私奔。
其次,被上诉人吴大妞户籍地上饶县茶亭镇包家村民委员会及其上饶县居山庙派出所证明“吴大妞2016年12月起离开住所地到外省务工至今未归”,上诉人提供该证明与被上诉人吴大妞自认事实基本符合。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被上诉人吴大妞离开住所地到外省务工满一年事实应于认定。吴大妞关于其居住在茶亭镇高某村娘家的证明是虚假陈述,不应予以采信。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离开住所地满一年,而且上诉人(原审被告)曹一北在广东省中山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旗山路39号X栋304房,有当地公安机关证明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应该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曹一北(签名)
2018年 月 日
附:
1、本文当事人名字为化名
2、本案上诉成功,案件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