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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探望权起诉书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44   收藏[0]

  原告:王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路**号内1号楼3单元***号。


  被告:刘某,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某小区1号楼3单元***号。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具体方案为: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十点原告从被告处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日上午十点送回被告处);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贵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9月30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1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原告每月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儿子身心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但原告希望并请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