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战辉,男,1986年9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自轩,男,约50岁。
被告彭进荣,又名彭翠香,女,约50岁,汉族,滑县瓦岗寨乡南街村村民,住该村。
原告李战辉诉被告蒋自轩、彭进荣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战辉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永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自轩、彭进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战辉诉称:我与被告之女蒋**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9日生下女儿李**。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0年8月20日经滑县法院调解离婚,女儿李**由蒋**抚养,原告支付抚育费3000元。2010年9月份,蒋**去世,李**现随被告方生活,因女儿李**年龄尚小,结合被告的年龄及家庭等实际情况,李**跟随被告生活明显不利于成长。同时,原告作为李**的第一法定监护人,对李**具有法定的监护权,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让原告看护女儿李**,不让李**跟随原告生活,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女儿李**的抚养监护,为此,要求判令被告将女儿李**交给原告抚养,并不得影响和干扰原告对女儿李**行使监护权;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给付的抚养费3000元。
被告蒋自轩、彭进荣辩称:原告所说不属事实,他根本没给抚养费,原告没有抚养权,要求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战辉与二被告之女蒋**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2010年8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之女蒋**经滑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李**由蒋**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2010年9月14日,蒋**因病去世,原告与蒋**之女李**现在由二被告抚养。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返还抚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2088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蒋**在新乡医学院一附院的住院病历一份、瓦岗寨乡周道村委会的证明一份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有下列人员中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本案中,蒋**已经去世,则原告李战辉就成了他与蒋**之女李**的唯一法定监护人,二被告不得妨碍原告对其女儿行使监护权,因此,对原告要求对其女儿李**行使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退还抚养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战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其女儿李**行使监护权,被告蒋自轩、彭进荣不得影响和干扰原告李战辉对其女儿李**行使监护权;
二、驳回原告李战辉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政凯
审 判 员 曹明乐
审 判 员 刘定伟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