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兴雨(系被监护人之子),男,生于1988年10月14日,土家族,待业,住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三组,身份证号码:500239198810145932。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德辅(系被监护人之弟),男,生于1966年12月26日,土家族,干部,住重庆市黔江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被申请人李德兰(系被监护人之兄),男,生于1954年8月13日,土家族,务农,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青杠村一组。
被监护人李淑梅,女,生于1963年5月15日,土家族,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石合村三组。
申请人童兴雨与被申请人李德辅、李德兰申请变更监护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童兴雨称:李淑梅于1987年患上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后于1997年6月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鉴于申请人年仅8岁,法院指定二位被申请人为李淑梅的监护人。但是由于二位被申请人家庭距被监护人较远,加之务农和单位工作繁忙,对李淑梅未能尽其监护责任,以致被监护人病情未见好转及其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为了维护被监护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使之老有所靠并安度晚年,申请人申请变更李淑梅的监护职责由其承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李淑梅于1987年突发精神分裂症,后于1997年被法院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二位被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现在李淑梅的病情仍未见好转。
鉴于二位被申请人同意变更,本院对其是否尽监护职责不予审查。关于其他可担任监护人的情况:第一顺序监护人李淑梅之夫童绍年,从1997年起就没有与李淑梅来往;第二顺序监护人李淑梅的父母,父亲李道召已亡,母亲童宇真现年83岁高龄,多病体虚;申请人为李淑梅之子,且无其他兄弟姐妹,是第三顺序的监护人。申请人现年20岁,今年将从重庆游戏学院毕业,有兼职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其身体健康,有监护能力。
上述认定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1997)黔两民特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李淑梅于1997年被宣布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其病情至今未好转,需要监护人监护。鉴于李淑梅之夫从1997年起就没有与其来往,现申请人已成年有监护能力,而二位被申请人又同意变更,可准许申请人的申请。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淑梅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李德辅、李德兰变更为申请人童兴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刘文玉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