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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思与郑珊珊探视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年12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923   收藏[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未民初字第06209号

原告程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三十八中学教师。

委托代理人嵇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珊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程思与被告郑珊珊探望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娜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思委托代理人嵇文兵、被告郑珊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思诉称,2015年7月3日,其与被告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对婚生子程某某抚养及探望进行约定,但被告在探望孩子时用母乳喂养,孩子回到其处后经常出现呕吐等不适症状,因此双方争执不断导致双方家人发生冲突,最终报警。在警方调解下,被告不同意抚养孩子,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裁决终止被告探望权直至程某某满1周岁;2、在程某某一周岁后被告每月在原告处探望一次,并不得接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珊珊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其对孩子的探视都是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原告并无事实证据剥夺其对孩子的探视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告程思与被告郑珊珊登记结婚。****年**月**日出生一子程某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7月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同时双方协议约定:…(1)为了程某某接受更好的教育,儿子由原告终身抚养。男方承担抚养儿子的一切费用;(2)被告及被告父母可随时探望程某某,并可在节假日及周末双休日接儿子随原告回家生活,接回期间一切由女方负责。原告有协助义务…后程某某由原告抚养,并同原告共同居住生活,被告每周六、周日将程某某接至其住所地照顾。因原、被告就程某某喂养方式及接送方面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前所述。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手机聊天信息、门诊病历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原、被告就婚生子程某某探视事宜已达成书面的协议,双方应按该协议继续履行。原告主张依法裁决终止被告探望权直至程某某满1周岁,但其并无相关联的证据证明被告以母乳喂养孩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原告主张程某某一周岁后被告每月在原告处探望一次,并不得接走的诉讼请求,与法与理相悖且亦与双方协议相背,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程思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