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巫民初字第89号
原 告 冉启周,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土城乡土壁村长梁社。
委托代理人 付举发,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下堡镇金泉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 告 王怀敏,女,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人,粮农,住巫溪县土城乡石壁村2社。
原告冉启周诉被告王怀敏抚养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子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农历1月17日经媒人谭学高、胡术衣介绍订立婚约。随后一同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0月13日生女孩冉茂佳,孩子刚出生一个月零六天,被告就甩开孩子不管回了娘家。被告这种不顾孩子死活的做法,侵犯了孩子的权利,忘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今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抚养费350元。
被告辩称:我从冉家回娘家是原告把我打起走的。我不是不尽抚育义务。我愿意让孩子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5年农历正月11日,原被告经媒人谭学高、胡术衣介绍订立婚约。随后原被告一同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开始同居生活。于2006年10月13日生女孩冉茂佳。孩子出生后一个月零六天时,因原被告发生纠纷,被告便丢下孩子回到娘家居住。为孩子抚育费给付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35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不管是婚生子还是非婚生子,作为父母都有将孩子抚养成人的义务。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纠纷就丢下一个月零六天的婴儿不管,是及其错误的。客观表现出对孩子不负责任。原告愿意抚养孩子,且有其父母协助,对孩子成长有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孩子冉茂佳随原告冉启周生活,被告王怀敏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每年给付一次;
二、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实际支出费100元,合计600元。由原告冉启周负担200元,被告王怀敏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 子 怀
二00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甘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