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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精神疾病)

时间:2019年12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97   收藏[0]

原告乔某某。

法定代理人乔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从和,宝应县运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某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张某某,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李从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告婚前系精神病患者,需要长期照顾。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履行妻子义务,对原告不闻不问,并不准外出,导致原告病情越发严重。原告曾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法院准许。2013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得知原告系精神病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不是无效婚姻。我们婚后感情很好,还曾尝试做试管婴儿。原告家人再三破坏我们之间的夫妻关系,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我们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我要求原告对我予以赔偿。二审期间,我们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41000元,而原告至今没有履行。

经审理查明:原告乔某某系宝应县泰山初级中学教师。1993年经诊断患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先后多次到南京、淮安、宝应等地医院治疗,未见好转,1995年起病休在家。2009年底,原告与被告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同居生活。2010年7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家人与被告关系不睦,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法院准许。2013年3月2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予以准许。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发回本院重审。

另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母亲张某某申请,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原告乔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病情诊断证明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乔某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偏执型),该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畴,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无效,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双方的财产纠纷,本院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 健

审 判 员  顾晓光

代理审判员  王文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