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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 2026-07-2-014-001 浏览次数:46   收藏[0]

——“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的认定

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于2013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3月 11日生育一女张小某。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关系恶化,自2023年3月底分 居,婚生女张小某随赵某共同生活。2023年7月,赵某以张某存在家庭暴 力等为由,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 女由其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币种下同)直至 孩子独立生活,并就家庭暴力行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在一审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辩称双方仅属于夫妻日常争执、 小打小闹,不存在家庭暴力,同时对抚养费数额提出异议,不同意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女儿张小某的陈述以及赵某提交的 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证据,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 ,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双方均同意离婚后配合 对方行使子女探望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京0111民初 9399号民事判决:一、准予赵某与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小某由赵某 直接抚养,自2023年10月起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不含医疗费 )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张某享有探望权。三、张小某2023年7月 14日后经报销的医疗费凭票据由张某负担二分之一。四、张某给付赵某 离婚损害赔偿1万元。五、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张某发表了“女人不打不听话”等不尊重妇女的言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2023)京02民终 178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实施的辱骂、诋毁等行为,是否构成精神 侵害型家庭暴力,应否向赵某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 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 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 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按 照上述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按照上述规定,家庭暴力既包括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侵害型家 庭暴力,也包括经常性谩骂、人格侮辱、恐吓胁迫等精神侵害型家庭暴 力。持续性、高频次的侮辱、辱骂、诋毁,超出夫妻间一般争执范畴 ,对一方形成持续性精神打压的,可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由此导 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施暴方式及程度、持续时间、过错大小、 被施暴方受伤害情况、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中,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 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对赵某造成持续性的精神伤害,构成 家庭暴力。赵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综上,法院根 据张某施暴方式及程度、持续时间、过错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 定张某承担1万元离婚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持续性、高频次的侮辱、辱骂、诋毁,超出夫 妻间一般争执范畴,对一方形成持续性精神打压的,可认定构成精神侵 害型家庭暴力;由此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施暴方式及程度、 持续时间、过错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一审: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1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 (2023年9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7830号民事判决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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