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OPOKU某,男,1978年出生,国籍加纳,居住地加纳,其他不详。
原告车某某与被告OPOKU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OPOKU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车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山东省济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后发现被告根本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能顺利得到签证才结婚)。后由于被告受到中国签证、居住时间的限制,独自一人去广州、深圳、浙江等地打工,双方一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2011年5月被告回加纳后下落不明,至今杳无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子女及财产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2、被告OPOKU某的护照1份。
被告OPOKU某未答辩、未提供有关证据。
经过庭审审核,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2007年底相识,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OPOKU某系加纳国籍。原告称被告自2011年5月份回加纳,至今杳无音信。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该案后,通过涉外途径送达无效后,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无子女,被告自2011年5月份回国,至今下落不明,且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涉外途径送达仍无法找到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车某某与被告OPOKU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云
人民陪审员赵德荣
人民陪审员赵秀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