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初字第45号
申请人成秀庆,男,1976年4月1日生,朝鲜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曹宁,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5月29日,申请人成秀庆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对成秀庆与金香丹离婚一案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NE4183的调解书。该调解结果是成秀庆与金香丹离婚成立,该调解书已于2014年3月6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国首尔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4NE4183调解,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韩国首尔家庭法院2014NE4183调解书中关于成秀庆与金香丹离婚成立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成秀庆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武 琼
审 判 员 徐松松
代理审判员 陈晓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