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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与内地居民离婚判例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22   收藏[0]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5)江宁民初字第4号
    原告A,男,1 9 7 4年8月2 0日生,台湾地区身份证号码,台北市人,现住土耳其。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5年1 0月2 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 01 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其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 0 0 9年登记结婚,2 0 1 0年生育儿子C。因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其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双方聚少离多,未能有效地建立夫妻感情。2 0 1 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其曾于2 01 4年2月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原告所诉离婚事由与事实不符,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其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1 7 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归其所有,因原告存在过错,其给付原告三分之一的折价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A与被告B系自由恋爱,2 0 0 9年双方登记结婚,2 01 0年生育儿子C。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2 0 1 4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另查明,原告系中兴公司的销售总监,自2 0 1 5年6月至2 0 1 6年5月的平均月收入为3034 6元;被告系江苏公司的会计,平均月收入为9 0 0 0元。自2 0 1 4年2月至2 0 1 6年4月原告招商银行工资账户入账917297. 74元,支出959086. 62无,尚余6369. 81元。
    又查明,2 0 1 1年,原被告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8. 72平米,设定银行按揭贷款8 7.5万元),目前尚欠银行按揭贷款XX元。
    审理中,双方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1、如果离婚,儿子C由被告抚养;2、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折价2 6 0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
    双方就下列事项产生争议:
    1、夫妻感情有无破裂。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是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但未能提供确足的证据。
    2、关于抚养费的标准。被告提出原告自双方分居后未给付过子女抚养费,因原告系台湾人,长期在国外工作,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自2 01 4年2月至C1 8周岁的抚养费1 7 6万元(每月1万元的标准);原告称双方分居以后其承担房贷,也支付了儿子部分的学费,要求自2 0 1 6年4月起每月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3、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原告要求每年暑假将C接至自己处生活一个月,寒假将C接至自己处生活1 5夭。被告不同意原告将C带离大陆。
足的证据。    
    4、关于被告给付原告涉案房屋折价款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一半的财产折价款,被告提出只能给付原告三分之一的财产折价款。
    5、关于原告处的存款。被告提出原告收入较高,自双方分居后共发放工资8 7 8 7 0 0元,扣除正常的开支,应当有5 6万元的存款。原告称其在国外工作,除了承担每月的房屋贷款以外,工作应酬及生活开支都较大,收入已全部用于开支,无存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 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房屋所有权证、贷款明细、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关于儿子的抚养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本院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并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由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 5 0 0元,至儿子1 8周岁时止,对被告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本院考虑原被告的具体情况,酌定由原告每半年支付一次,被告要求一次性付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本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有利于子女键康成长的原则,酌定原告于每年的暑假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五日,每年寒假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日。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南京市江宁区房屋的归属,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被告给付原告财产折价款的数额,本院根据照顾子女及女方权旋的原则,酌定该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归被告所有,购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1 0 0万元。
    关于被告主张在原告处的存款5 6万元,因离婚时分割的夫妻财产应当是双方离婚时的现存财产,虽然被告自2 0 1 4年4月以来银行账户内入账917297. 74元,但未见原告有大额支出及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且原告对相关开支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故被告主张原告处有5 6万元的存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6369. 81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本院酌定归原告所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儿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沈致霆言2016年4月起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6 5 0 0无,至儿子1 8周岁暑上.于每年的6月底、1 2月底前各给付当年1-6月、7-12月抚养费3 9 0 0 0元,其中2 0 1 6年4月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 0日内付清;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月起,每年的寒假,原告A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日,每年的暑假,原告A可将儿子接至自己处生活十五日;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含室内装潢、家具、家用电器)归被告B所有,购该房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B负责偿还,由被告B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1 0 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五、原告A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存款6369. 81元归原告A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2 2 4 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 1 2 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