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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时间: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95   收藏[0]

     【案情】

  申请人黄亚妹(Yamei huang),女, 1976年10月19日出生于越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加拿大永久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号码为149341554,加拿大移民身份证号码为4205-3097,现居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密西沙加市科隆奈尔弯街3409号(3409Colonial Drive,Mississauga,Ontario L5L5B9,Canada)。

  黄亚妹(Yamei Huang)于1999年12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与梁永利(Yongli Liang)先生(1974年2月9日出生,加拿大公民)登记结婚。随后黄亚妹移居加拿大,现系加拿大永久居民。婚姻双方现均居住于加拿大安大略省。由于彼此感情不合,婚姻双方向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出离婚申请。经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判定,自2003年11月15日起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判决生效。(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档案号为#D4909103)。由于此次婚姻缔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曲靖市,且黄亚妹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前曾长期居住于本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第#D4901903号离婚判决,承认黄亚妹与梁永利先生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离婚已经生效。

  【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婚姻双方系在我国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双方长期居住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并向该省高等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首先承认双方在我国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依照婚姻双方同时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法官赫尔先生面前寻求协议离婚并判决双方离婚,且该判决已于2003年11月15日在加拿大正式生效。该判决系依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处理其婚姻关系的裁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互惠原则,应承认该份判决的效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中国公民在加拿大的合法权益。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加拿大国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第#D4901903号梁永利与黄亚妹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评析】

  本案系我院受理的第一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类似案件将逐步增多。审理好本案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案主要涉及管辖权和是否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离婚判决两个问题。

  1、管辖权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之规定,本院有管辖权。

  2、关于是否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该份离婚判决的问题。

  “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规定:“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查,黄亚妹的申请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应裁定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D4901903号离婚判决的效力。

  (作者单位:曲靖市中院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