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收到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1022民初5690号,曹律师代理的吴先生诉固安京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安浙温服装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李某某一案胜诉。吴先生2016年与京开房地产公司签署购买厂房协议,并交付定金,但京开房地产公司并未将约定厂房建设起来,双方也未就替代履行达成一致。吴先生要求退款并支付违约金。京开公司未同意。
2025年5月,曹律师受吴先生委托,将京开公司及其股东浙温服装园区建设发展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诉至固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京开公司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浙温服装园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以吴先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另,主张浙温公司出资未到期限,李某某不存在过度控制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吴先生诉讼请求。曹律师提交吴先生与京开公司管理人员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时效中断,不存在过时效。另,曹律师向固安县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京开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执行裁定书,证明浙温公司应加速出资到期。固安法院采纳曹律师时效中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观点,判令浙温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吴先生关于李某某过度控制京开公司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先生退款并给付违约金请求,鉴于违约金过高,法院予以调整,也支持了浙温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结果符合曹律师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