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中铁中房联合置业公司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铁中房联合置业公司委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曹小明出庭应诉。
曹律师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管辖权异议,将该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管辖。
曹律师针对原告起诉提出如下抗辩:1、原告未能举证其对“中铁”字号享有相关权利,故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2、原告对被告存在投资关系,被告名称由设立时发起人股东取名,被告不存在侵权。
2022年7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2)冀06知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曹律师代理案件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