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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代理的石某某诉北京市朝阳鱼种场大棚房拆除纠纷案一审胜诉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24   收藏[0]

2021年7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京0105民初5707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北京市朝阳鱼种场给付原告石某某一千二百零八万九千六百四十六元人民币,原告诉讼请求获法院支持。

2011年5月31日原被告签署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出租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皮村路北朝阳水产科技园内1号坑东侧15.5亩荒地,租期两年,租金每年38.75万元人民币,租赁用途为搭建简易库房,用于存放物料等。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进场后搭建了8210.47平方米单层钢结构库房,还搭建了两间砖混结构办公用房,其中一间153.8平方米,另一间198.63平方米。

合同到期后,201361日原被告续签了租赁合同,租期自201361日至2030531日止,租赁面积及四至不变,租金在原合同租金标准基础上每个三年递增5%,租赁用途不变。

为落实2019年北京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整改工作意见》,被告决定提前解除与原告租赁合同,并于2019年3月3日与原告签署《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投资购建的全部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实施的地上物补偿款归原告所有,土地归被告所有。

被告未依约将地上物补偿给付原告,原告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难点是大棚房拆除补偿标准不公开,原告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补偿标准,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