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中铁中房联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房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签署《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EWC(BJDT8-02)2017-013号,合同约定中铁中房公司为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施工的北京地铁八号线02标段供应钢材,定价模式为“我的钢铁网”公布的进货当日基准价加浮动额度,数量以实际交货为准。合同约定每月20日为当月结算截止日,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发票后90天支付80%,剩余部分最长6个月付清。
2019年1月8日中铁中房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三河市签署《物资合同变更协议》SEWC(BJDT8-02)2017-013(变更01)。该变更合同约定:原《物资采购合同》编号:SEWC(BJDT8-02)2017-013号约定的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还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对账确认中铁中房公司供应钢材31167340.91元,中铁隧道局集团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拖欠部分货款。为此,中铁中房公司委托北京伟基律师事务所曹小明律师向河北三河市人民法院起诉。三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1月27日做出(2020)冀1052民初10743民事判决,中铁中房公司胜诉。由于曹律师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且足额保全到被告财产,判决后被告主动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