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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影视公司诉江苏诚展公司国际域名胜诉案代理词

时间:2021年02月02日 来源: 作者: 高新华律师 浏览次数:1621   收藏[0]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0日晚上,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收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电子邮件通知,印度的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投诉人”)向中心递交了投诉书,称被投诉人正在使用的“YRF.COM”国际域名侵犯了投诉人的知名商标和商号权,请求中心将该域名裁决为投诉人所有。被投诉人位于江苏常熟,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是一家小企业和新企业,主营业务是通过网络销售羽绒服,而其网络销售平台使用的域名正是“YRF.COM”,通过2011年的努力,绝大部分的销售业务是通过该平台完成的。收到电子邮件后,被投诉人的股东体验了蚂蚁遭受大象碾踩的感受。因为一旦败诉,被投诉人将承受巨大的代价乃至破产。


  代理词


  尊敬的专家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的规定,我受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担任投诉人Yash Raj Films Private Limited诉被投诉人江苏诚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YRF.COM”国际域名争议案中被投诉人的代理人。我认真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争议域名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在投诉中述称投诉人在印度是一个知名的影视和音乐生产者。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知名度仅限于印度而非整个世界,在中国的影响更达不到知名的程度;并且其知名度也仅限于影视和音乐产品,而非其已经注册的YRF商标所涉及的所有领域。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投诉人于2011年12月14日将YRF商标在印度的第25类“服装,鞋,帽”进行注册,但实际并未生产和经营“服装,鞋,帽”类产品,且鉴于其注册日期与投诉日期的临近,被投诉人有理由怀疑投诉人的注册系针对被投诉人的投诉而进行的临时性准备工作。


  被投诉人所处的中国常熟是一个世界知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基地(附件1),被投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与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网络技术咨询服务;平面设计、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工艺品、办公设备、文具、体育用品、通信设备、照相器材、机电产品、家用电器销售。”(附件2)作为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自成立以来即在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羽绒服”的网络销售业务。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因经营业务需要而从他人处受让而来,YRF是“羽绒服”的中国汉语拼音“YU RONG FU”三个汉字的首字母。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时仅用于“羽绒服”的网络销售业务,该网站主要目的用于产品展示和分销招商,首页有大幅广告图跳转链接至淘宝商城或淘宝C店进行销售。(附件3)鉴于被投诉人使用YRF域名与投诉人使用YRF商标的经营业务范围及主要经营区域范围的显著区别,被投诉人在使用争议域名时不可能在视觉上或听觉上造成与投诉人YRF商标的混淆,也不可能因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而损害投诉人的商誉和声誉。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或法定利益


  如前所述,被投诉人的主要经营范围之一是服装,包括但不限于羽绒服的网络销售。被投诉人于2010年5月12日依法设立,为了更好地经营羽绒服网络销售,被投诉人与YRF域名的原持有人于2011年3月16日完成争议域名的转让登记手续,被投诉人成为YRF域名的合法持有人。


  年4月15日,被投诉人正式将YRF域名用于羽绒服网络销售。(附件4)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宣传代理销售羽绒服(附件5、附件6);通过网络达成羽绒服分销协议并告知分销商使用争议域名的方法(附件7);直接在网上完成羽绒服销售(附件8)。


  鉴于以上事实,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在销售羽绒服的过程中善意、合法且公开地使用了该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且使用方式与投诉人使用YRF商标的目的不同,被投诉人并无误导消费者损害投诉人商标权利之意图。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具有恶意如前所述,被投诉人从他人处受让争议域名,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没有恶意;被投诉人依法公开使用争议域名,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也没有恶意。投诉人在投诉时根据http://whois.domaintools.com/yrf.com 和http://www.sedo.com/search/seearchresult.php4?language=us&domain=yrf   两个网址指控被投诉人具有转让争议域名的故意不能成立。据调查,在这两个网址上反映的转让信息是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发布的信息。事实上,自被投诉人于2011年3月16日受让该争议域名后始终自己在使用该域名,从来没有发布过再转让的信息,对于争议域名原持有人所发布的信息并不知情。


  投诉人指控被投诉人注册了较多的域名且指控这些域名没有积极使用或没有使用,该指控同样不能成立。投诉人所称的48个域名中,属于被投诉人只有10个,其中,yrf.com为羽绒服分销网,已启用;jsczc.com为被投诉人官网,已启用;pierbear.com为被投诉人品牌皮尔熊官网,网站建设中;jsczweb.cn(江苏诚展网)、cnyrf.cn(中国羽绒服)、csefu.com(常熟衣服)、txcs.com(天下常熟)为被投诉人储备域名。(附件9)郑涛未经被投诉人授权的个人行为不能被视为被投诉人的职务行为。(附件2)因此,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抢注域名阻止他人使用的情形。


  鉴于以上事实,被投诉人获取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该域名,而不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投诉人的其他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也没有获取直接与争议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投诉人在印度将YRF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5类“服装,鞋,帽”方面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4日,即晚于被投诉人获取和使用争议域名,且投诉人实际并未生产和经营“服装,鞋,帽”类产品,被投诉人获取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投诉人的主营业务在中国并不知名,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被投诉人也没有利用争议域名在投诉人商标方面制造来源者、赞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被投诉人获取和使用争议域名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任何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为争议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没有任何恶意,该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并不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在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在销售羽绒服的过程中善意、合法且公开地使用了该域名,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具有权利和法定利益。因此,请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以上代理意见望专家组予以考虑,并依法采纳,为感!


  代理人: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高新华律师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