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x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大云工业园区嘉善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蒋菊昌
被告:赵X,女,汉族,1971年X月X日生,住所地:
被告:嘉善X电器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开发区惠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赵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与墨西哥、土耳其等国客户间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
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合理调查费共计1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生产自行车车灯、电子喇叭、扬声器等产品并出口国外。经多年苦心开发,原告拥有大量的国外客户,并与这些客户保持着正常的业务往来。
为防止客户名单的外泄,原告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并与所有能接触这些名单的工作人员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被告赵XX便是其中之一。
赵XX2003年2月进入原告公司做销售,2006年3月离开原告公司。3年期间,赵XX作为原告公司主要业务员,掌握了与这些公司的经营信息。
2006年9月,被告赵XX进入被告嘉善X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做销售。XX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生产吸尘器、过滤袋等。2006年9月赵XX进入XX公司不久,将其在原告公司掌握的与国外客户的经营信息泄露给被告XX公司。这些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墨西哥的DISTRIBUIDORA DE BICICLETAS BENO公司(简称“DBB”公司)、土耳其的UMIT. IKI TEKERLEKLI ARACLAR VE GLDABEY MAH.公司(简称“UITA”公司)等国外公司。XX公司已经与这些国外公司建立起业务往来关系,致使原告蒙受了重大的损失。
原告认为,系争经营信息为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赵XX掌握这些秘密,并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理应遵守法律和承诺,严守原告商业秘密。然而其却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同意即将这些信息外泄给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挖走原告公司的技术员和销售员,并在明知赵XX掌握的经营信息为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依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非法牟利。两被告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 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