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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作者: 浦志強 浏览次数:3986   收藏[0]

  民事起訴狀


  原告:王天成,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110108196404211912(身份證附後)

  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頤和園路5號

  委托代理人:浦志強 滕彪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葉中 男,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路16號武漢大學法學院

  郵編:430072 聯系電話:027-68752157

  被告:戴激濤 女,

  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珞珈山路16號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郵編:430072 聯系電話:027-68752876

  被告:人民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內大街166號 郵編:100706

  法定代表人:黃書元 職務:社長

  電話:010-65255712

  案由:著作權侵權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共和主義之憲政解讀》一書;

  2、判令三被告在《中國青年報》、《新京報》、《法制日報》、《中外法學》、《武漢大學學報》、新浪網、搜狐網、世紀中國、天涯社區等報刊和網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3、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和因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1070元(部分費用待實際發生後再增加);

  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

  5、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王天成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講師,致力於共和、民主、憲政領域的學術研究,他於1999年6月和同年年底撰寫的《論共和國——重申一個古老而偉大的傳統》(下稱“《論共和國》”)和《再論共和國——一次夜半對話》(下稱“《再論共和國》”)兩篇論文,於2000年11月發表在“公法評論”網上[www.gongfa.com] (證據1)並被許多網站轉載,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證據2、證據3、證據4)。其中《論共和國》署名“天成”,收入《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三聯書店2003年1月第1版)一書(證據5、證據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條之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可以看出,網上發表的文章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范疇。因而,原告不僅對《論共和國》享有著作權,並毫無爭議的對《再論共和國》享有著作權。

  被告人民出版社在其編輯出版的“法學名家經典系列”叢書中,收入了被告周葉中、戴激濤合著的《共和主義之憲政解讀》(下稱《解讀》)一書,該書出版於2005年9月,印數為4000冊(證據7)。在後記中,被告周葉中自述其寫作目的,是通過“基於憲政視域解讀西方曆史長河中的共和主義傳統,從中汲取有益成分”,以期“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意見”;他認為,依法治國的前提是“依憲治國”,而後者有賴於“對憲法理論和憲政實踐進行全景式的梳理與考察”。周葉中承認,在寫作時曾“參考借鑒了不少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他對此高調致謝,表態要“真誠期待廣大讀者和專家們的批評和建議”,他堅信“沒有大家的批評,我們就很難正確認識自己,也就不可能真正戰勝自己,更不可能超越自己”(證據8)。

  2005年11月,原告偶然購得《解讀》一書,稍事瀏覽即發現不僅大量抄襲了《論共和國》和《再論共和國》文中內容,而且全書謀篇布局,照搬原告論文框架,《解讀》自有的“學術”成果,僅限於不同資料的拼湊填充,只有第四章部分內容超出了原告作品思想框架。或許是為了掩飾抄襲的痕跡,周、戴二人在大段剽竊原告作品時,往往相機進行若幹文字損益和語序“調整”,間或有以訛傳訛甚至點金成石之處。分析周、戴對原告作品的增刪損益,可以看出兩被告對共和主義傳統存在嚴重誤讀,尤其是在全書最後一章嚴重歪曲了共和主義的本意。

  鑒於周葉中的“江湖聲望”如日中天,他不僅是武漢大學的教授和博士生導師,還擔任著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等要職,又在第四屆“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中忝居次席,名列“珞珈瀟湘三劍客”之首(證據9),考慮到《解讀》後記中已有的誠意,以及學術批評對於端正目前大學校園令人焦慮的學風的意義,原告撰寫了《究竟是博導,還是“博盜”?——評武漢大學教授周葉中等的剽竊問題》一文,初步羅列了書中涉嫌抄襲的段落共36處,分別於11月23日、11月24日發表在“新語絲”和“學術批評網”上(證據10)。文章指出,“《解讀》一書共四章、268頁,外加前言、後記,除了讀者可以不看的後記以外,從前言到最後一章,每一章都抄襲了我的文字,被抄襲、竊取的文字,成為周先生等的立論基礎、闡釋對象和貫穿在全書的一條主線”。有感於兩被告遲遲不能正視此問題,王天成又於11月25日發表《就剽竊事件致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周葉中教授的公開信》,再次要求周、戴二位作者承認抄襲事實並公開致歉,同時提醒周葉中切勿將責任推給自己的學生戴激濤,並且警告周葉中倘若坐失和解良機將會招致侵權訴訟(證據11)。在上述文章中,原告給出了訪問自己文章的網址和《憲政主義與憲政國家》的購書信息,同時留下自己的電子信箱,以便於讀者和兩位抄襲者檢索取閱。應當說,對於周葉中、戴激濤終能體面地迷途知返,此時的王天成仍然寄予厚望。

  遺憾的是,周、戴兩被告對原告的要求始終置之不理。2005年11月30日,透過《中國青年報•冰點觀察》記者包麗敏采寫的報道(題為《誰該為憲法學家的“剽竊”負責?》),周葉中終於表達了自己的立場。周葉中聲稱,“我們完全遵循的是學術規范,沒有任何問題。”他暗示“這個事情太複雜。”周葉中說,是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因顧慮原告的身份,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書中原有的相關注釋全部刪除了,因而此事“如果說有什麼不好的話,跟我們作者一點關系沒有”。周葉中特別強調,這件事“不僅跟第一作者,跟第二作者也沒有關系”。他表白自己“問心無愧”,“做任何事非常謹慎小心,該怎麼做就一定怎麼做”,還說“我們作為一個讀書人,也不希望事情牽扯那麼複雜。自己受點影響,吃點虧,就任它去吧。”對於這樁抄襲醜聞,周葉中的態度是,“第一,不管會怎麼樣,我都不會去理會這個事;第二,怎麼樣自有人會有說法;第三,該負什麼責該會承擔責任的自有人會負責會承擔責任。”但他又對包麗敏承認,(在寫作時)“從網上看到了王天成的論文”,只是“有些方面我不好苟同,有些方面還是有些道理”,而且“在寫文章之前不知道他的身份”。第三被告人民出版社未對上述事實發表意見(證據12)。至此,王天成試圖庭外解決糾紛的希望完全落空。

  而此時,周葉中、戴激濤師徒剽竊事件已在公共領域引起軒然大波。倡導學術誠信和拷問學者良知,籍此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2005年12月2日,網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區”的“關天茶舍”中發表《文人的嫖娼和剽竊》一文,指出對於文人而言,剽竊比嫖娼更為不能容忍,因為嫖娼僅僅是個人私德,但剽竊卻屬“大節有虧”。他認為,在“一個靠創造性思想混飯吃的學術圈裏,剽竊是對學術規則傷害最大的行為之一,當然不能原諒。”(證據13)。2005年12月26日,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撰寫的《周葉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亦發表在“天涯社區”的“關天茶舍”。賀衛方認為,這一醜聞除引文應注不注問題之外,還涉及學術規范化的問題。他指出,除了王天成之外還有其他作者的作品被周、戴二人抄襲,比如北京電影學院教授崔衛平的《漢娜•阿倫特主要著作簡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高全喜發表在《原道》第九輯上的論文、北京大學教授李強2003年11月的演講稿《超越大眾民主與威權主義》等。賀衛方還引述了網上驚爆出的被告戴激濤涉嫌抄襲北大哲學系本科生毛帽論文的劣跡,暗示戴激濤之剽竊惡習由來已久。對時下學界盛行“導師掛名、學生借力”的卑劣學風,賀衛方表達了憂慮和不齒,他用事實證明周葉中所謂“我們完全遵循的是學術規范,沒有任何問題”的說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賀衛方教授特別指出,周、戴二位“作者”為掩飾抄襲而望文生義張冠李戴,“只要表面看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就引來堆上,完全無視某些類似話語之間存在著的深刻差異甚至矛盾”,導致《解讀》一書呈現出的奇妙景觀竟然是:“‘老馬’共‘海克’一色,潤之與老蔣齊飛。”對《解讀》一書特定章節中表現出的趨附主流話語以致完全喪失學術獨立性的問題,賀衛方還明確表達了自己的不同看法(證據14)。

  經原告統計,除全書立論主線大致“移植”外,《解讀》一書中共有46處大約6000餘字涉嫌抄襲(證據15)。根據國家版權局(權司【1999】第6號)的規定,無論“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制他人作品的行為”,還是“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其行為”,都應當認定為抄襲行為,原告認為《解讀》一書構成了對其作品的抄襲。另據《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的規定:高校教師“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引文應以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為原則。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曾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注釋。凡轉引文獻資料,應如實說明”;“學術論著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准確。偽注,偽造、篡改文獻和數據等,均屬學術不端行為”。原告認為,周葉中、戴激濤師徒身為武漢大學教師,其學術地位和專業領域決定了他們既不存在無意間“抄襲”了原告作品而不自知的可能,更不應為諉過而歸咎於出版社在刪除注釋之前的未曾知會,並且被告周葉中也表示他事先已通過網絡知道王天成其人,僅僅是對其有些方面“不好苟同”而已,因而,被告周葉中、戴激濤對侵權行為存在主觀過錯。此外,被告周葉中在剽竊事實早已昭然若揭之後,仍荒誕地自命“清者自清”,頑固堅持“不予理會”的立場,更是喪失了為人治學者應有的風骨和底線。

  原告認為,被告人民出版社既然高調推出“法學名家經典系列”叢書,自應了解這一領域的學術狀況,並對入選書目及其作者的學術品行高下,包括對入選作品的內容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其倉促出版《共和主義之憲政解讀》,且冠之以“法學名家經典”的盛名,表明該社對於本案題述之侵權行為,同樣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應就《解讀》一書侵犯王天成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被告出版發行的《解讀》一書從結構到內容大量抄襲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構成抄襲侵權,侵犯了原告對上述作品的署名權、修改權、作品完整權、複制權、發行權等權利以及因此而取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在經濟上和精神上均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

  因此,原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如所請,保護原告著作權不受侵犯;並藉此鼓勵思想探索,促進學術尊嚴。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天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律 師:浦志強 滕彪

  2006年3月15日

  附件:證據目錄、證人名單、損失清單

  附件一:證據目錄

  1、2000年11月,公法評論發表原告《論共和國》和《再論共和國》兩篇論文(北京市第二公證處第【 】公證書)

  2、2002年3月15日,法律思想網轉載《論共和國》和《再論共和國》兩篇論文

  3、北京大學李強教授2003年11月在北京大學第五屆學術文化節開幕式之開場學術演講:《超越大眾民主與權威主義——共和主義對中國政治轉型的啟迪》

  4、蔣慶著《生命信仰與王道政治》之《王道政治與共和政體——蔣慶先生讀致王天成》

  5、收入《論共和國》一文的《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三聯書店2003年1月第1版)一書。

  6、《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編輯王焱的《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7、由被告周葉中、戴激濤合著、被告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的《共和主義之憲政解讀》

  8、被告周葉中撰寫的《共和主義之憲政解讀》後記

  9、武漢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工作網《我院博導周葉中教授當選中國十大“傑出中青年學家”》

  10、原告2005年11月24日在學術批評網上發表的文章《究竟是博導,還是“博盜”?——評武漢大學教授周葉中等的剽竊問題》

  11、原告2005年11月25日在學術批評網上發表的文章《就剽竊事件致武漢大學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周葉中教授的公開信》

  12、《誰該為憲法學家“剽竊”負責?》——2005年11月30日《中國青年報•冰點觀察》記者包麗敏

  13、2005年12月2日,網友“十年砍柴”在“天涯社區”的“關天茶舍”中發表《文人的嫖娼和剽竊》一文

  14、2005年12月26日,賀衛方教授撰寫的《周葉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

  15、抄襲清單

  16、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公證費用的發票

  17、原告為制止侵權而委托律師的《委托代理協議》和因此支付的律師費發票

  18、原告、原告律師以及原告證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交通費(部分後補)

  附件二:證人名單

  1、 王炎——收入《論共和國》一文的《憲政主義與現代國家》的編輯

  2、 賀衛方——《周葉中教授事件及其他》一文的作者

  3、十年砍柴——《文人的嫖娼和剽竊》一文的作者

  附件三:損失清單

  一、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二、為制止侵權和因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1、公證費用(部分後補):人民幣1050元

  2、律師費用:人民幣10000元

  3、交通費用(原告、原告律師、證人,部分後補):人民幣20元

  4、誤工費用(原告、證人):按每日人均200元計算。

  三、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0元(3/15/2006 4:44)

  來源:浦志強 20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