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不停顿公司”)、于永昌、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侵权一案。被告永不停顿公司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软件与原告的锐翔办公自动化系统 V3.0 和锐翔办公自动化系统 V4.0是否具有实质相似性,是审理本案的关键点之一。
为了便于贵院查清本案事实,做出公正判决,将被告永不停顿公司备案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代码与原告的锐翔办公自动化系统 V3.0和锐翔办公自动化系统 V4.0代码比对是行之有效的办法。鉴于原告无权调取被告永不停顿公司的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备案代码,原告特此申请贵院前往国家版权中心调取Non-stop OA V3.0和Non.stop OA V4.0备案代码,并组织原被告软件比对。
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锐翔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
200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