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凌晨,高以翔在浙江宁波录制综艺节目《追我吧》时,突然昏厥没有了心跳,直到节目组发出死亡声明,方知斯人已逝,人身危脆,瞬时引起一片哗然,有哭泣,有叹息,有沉默,有罢录,有批评指责,有得以一窥演艺工作强度之大…...
对此,本文将从演艺行业现状出发,在平衡演艺工作实现与演员权益保障之间,对演艺合同签约风险及防范进行简要梳理,并欢迎有兴趣者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与探讨。
一、演艺行业现状
演艺人才是影视制作业的重要资源。演出经纪及相关服务行业是随着职业分工细化而产生的,演员通常都有专门的经纪人。演出经纪行业与影视制作业更是相辅相成。
演出经纪本质是代理服务,由演出经纪根据演员个性特点和意愿为其提供制定发展规划、形象策划、宣传推广等专业服务,代表演员与剧组或活动主办方谈判,协助演员签署合同,并按约定从演员收入中收取一定佣金。
二、演艺合同签约风险梳理
对于演员及其经纪
基于上述,演员自身或通过其经纪在洽谈演艺工作签约时,可具体关注如下:
在签约以前,对聘请方进行必要且适当核查,包括其资质情况,是否具备资格许可、拍摄许可等,同时,尽量避免与摄制组、剧组签署合同,因摄制组或剧组属于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发生纠纷时不利于维权。
就演艺工作内容,包括具体角色、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完成约定工作的要求和标准等,均应尽可能详细明确。其中,工作条件更应细化到工作环境及工作安全保障,比如现场安全和紧急医疗措施等,以期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工作,避免超范围超负荷工作,同时也为日后出现纠纷,提供维权之基础依据。
相应的,行业惯例通常由聘请方为演员购买人身意外、医疗等保险,负责其在剧组工作期间的交通和人身安全,此时应注意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赔偿及受益人等条款,并在合同中将各项保险金额分别予以明确,以为后期主张权利提供支持。
另外,酬金方面,应具体到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是否给予分红或奖励等。与此同时,增设定金条款亦十分必要,以防止出现演员为演艺工作安排档期,而聘请方却在拍摄以前单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演员经济、时间、机会成本等损失的情形。
对于聘请方而言
为保障演艺工作能按进度顺利开展和完成,聘请方在签约时可关注如下:
首先,演艺合同中演艺工作相关权利义务应能实质约束到选定的演员,如是演出经纪代为签署的,应核查是否有相关的授权文件。特别的,未成年演员的演艺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其法定代表人应提供存在法定监护关系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其次,演艺工作讲究各方人员协作、配合,未免剧组人事纠纷、矛盾而影响工作进程,应明确分工职责要求,必要时告知各类制度,以此作为各方遵守规则。
再次,为演员购买保险,亦是聘请方分摊意外事故损失、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安排。当然了,聘请方可将因演员个人原因,或第三方原因等导致的伤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结语
总而言之,演艺及经纪作为新兴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尚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各方权益博弈最终体现在一纸合同。无论作为聘请方,或是演员及经纪,将演艺工作静态目标及过程中的动态变化事先考虑并明确固定在合同中,对促进工作、保障各方权益始终百利而无一害。
此外,高以翔事件也在提醒着我们,生命有限且短暂,身体健康之重要,不管工作或生活,都要注意小心“过度”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