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类似于网络上的门牌号码,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来分隔,最后一个“.”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最后一个“.”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以此类推。常见的顶级域名如 .CN、.COM、.NET、.ORG等。
一、域名的法律性质
域名是网络用户进入门户网站的一种便捷途径,是吸引网络用户进入其网站的窗口。域名注册人注册了某域名后,该域名将不能再被其他人申请注册,因此域名具有专属性和唯一性。域名属稀缺资源,其所有人可以对域名行使出售、变更、注销、抛弃等处分权利。域名具有市场交换价值,可以以货币形式进行交易。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域名,其注册人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域名虽然不是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但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益。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域名属于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二、域名纠纷的法律适用
域名注册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申请者可以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域名注册。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判定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焦点在于是否与他人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域名、商标权、姓名权等权益发生冲突。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三、典型案例
(一)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
2003年6月6日,“quna .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而“qunar .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的时间是2005年5月9日,较“quna .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的时间要晚将近两年。因此,法院认为,“quna .com”域名的注册是正当的。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 .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 .com”域名因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混淆,双方对此均有容忍的义务。法院认为,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 .com”、“123quna .com”、“mquna .com”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 .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
(二)曾红云与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思民初字第4746号
梦工厂动画公司于1995年成立,“dreamworks”是其企业名称中最具有识别性的部分,公司自1995年起亦在全球注册了众多包含“dreamworks”及其对应中文“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2011年11月22日,曾红云通过域名注册服务商易名公司注册取得orientaldreamworks .com、shanghaidreamworks .com两个域名。
法院认为,梦工厂动画公司对“dreamworks”企业名称、包含涉案域名主要识别部分“dreamworks”及中译文“梦工厂”、“梦工场”的商标进行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具有合法的在先权益。曾红云域名注册前未取得相关合法在先权益,域名注册后长时间内未使用并欲高价出售,同时也未充分使用域名使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足以与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在先权益进行区分。曾红云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了梦工厂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曾红云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将涉案域名转移给梦工厂动画公司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