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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10月17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2265   收藏[0]

编者按:

本案是对网络环境下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典型案例。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互联网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创新因素的考量。本案明确了网络视频行业中新商业模式的合理边界,彰显了人民法院促进网络平台有序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司法导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4幢1102室。
法定代表人: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云,浙江浙杭(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E座三楼329室。
法定代表人:金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瑛,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如丹,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魂公司)、上诉人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龙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37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云,上诉人龙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瑛,被上诉人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徐如丹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魂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一、我公司系2017年8月受让取得安卓和ios手机端“马上玩”APP(下称涉案APP)的所有权及管理权,2017年5月10日的被诉行为与我公司无关,龙境公司自2017年8月后已非安卓和ios手机端“马上玩”APP(以下简称涉案APP)的实际经营者,且相关爱奇艺账号被封禁后被诉行为即已停止,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1.龙境公司提交的《业务转让协议》、涉案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龙境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将涉案APP的所有权及管理权转让给我公司。2.被诉行为发生在涉案APP中,与马上玩网页无关,且该网页属废弃网页,一审法院依据其ICP备案信息认定涉案APP的实际经营者错误。3.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APP版权归我公司所有,充值账号收款主体亦系我公司,故爱奇艺公司知晓自2017年11月以后涉案APP由我公司管理经营。
二、被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1.我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爱奇艺移动客户端和PC端月访问的平均用户数量已超过中国网络视频用户的总数量及中国网民数量,我公司的涉案APP不可能抢占爱奇艺公司的用户流量,造成竞争关系,从而影响爱奇艺公司相应的经营利益。2.我公司并未将爱奇艺VIP账号出租给任何用户,涉案账号一直由我公司控制,我公司只是充分利用了爱奇艺VIP账号的使用时长。3.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增加了其运维成本,且被诉行为因受龙境云流化技术的限制,导致使用爱奇艺VIP账号的时长不可能超过24小时,我公司只有十几个账号,即使全部充分利用,在爱奇艺公司自身用户体量巨大的情况下,被诉行为根本不会增加爱奇艺公司的运维成本。4.被诉行为并非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我公司系于2017年8月购买的涉案APP,对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发出的侵权通知函无从知晓,且涉案APP是游戏分发类软件,其中包含1378个软件服务,爱奇艺VIP视频只是其中一个,并非我公司的主要经营部分。5.被诉行为未破坏爱奇艺公司对于爱奇艺VIP会员账号设置权限,涉案的爱奇艺VIP账号一直由我公司的控制,并未交予他人;同时,爱奇艺公司主张的所谓功能限制设置,既不会影响涉案APP的正常使用,也非针对爱奇艺APP的原生界面,不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和用户体验,且此种限制是为了控制会员账号不被他人利用,这也保护了爱奇艺公司的权益。6.我公司未因被诉行为获益。7.一审判决计算赔偿金方式错误且认定的赔偿金数额过高。
龙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017年8月以后,我公司并非涉案APP的实际经营者,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我公司提交的《业务转让协议》、涉案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我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将涉案APP的所有权及管理权转让给龙魂公司。2.被诉行为发生在涉案APP中,与马上玩网页无关,且该网页属废弃网页,一审法院依据其ICP备案信息认定涉案APP的实际经营者错误。3.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涉案APP版权归龙魂公司所有,充值账号收款主体亦系龙魂公司,故爱奇艺公司知晓自2017年11月以后涉案APP由龙魂公司管理经营。4.爱奇艺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封禁了我公司的全部账号,此后被诉行为即已停止。5.我公司和龙魂公司仅是通过技术手段将一个账号的使用时段进行分割,通过涉案APP观看爱奇艺视频的用户在同一时间段使用同一账号观看不同视频;而爱奇艺APP本身也支持一个账号可以在多台设备上使用,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账号仅有数十个,故一审判决认定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出租加重了服务器运行压力缺乏事实依据。6.涉案APP中所做的各种限制措施不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和用户体验。7.龙魂公司已经提交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获利情况。8.爱奇艺公司仅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但仅凭该发票不能证明是针对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故一审判决全额支持爱奇艺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主张,缺乏依据。
爱奇艺公司同意一审判决并答辩称,一、涉案APP是由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共同运营的。1.龙境公司是涉案APP的实际经营者,从我公司提交的相关公证书中可以看到,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3日,安卓手机端涉案APP的ICP备案主体是龙境公司,涉案软件用户协议中记载的联系方式也是龙境公司的邮箱,且苹果手机端涉案软件版权声明中显示的也是龙境公司。2.关于龙境公司所述涉案AP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问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并非当然系该软件实际经营者,其公示效力亦不及ICP备案的公示效力,且龙境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的转让时间不一致,时间跨度大,自相矛盾。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其共同运营的涉案APP非法出租爱奇艺VIP账号并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的行为,违反了2017年11月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审判决计算经济损失的方式及认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龙魂公司自行提供的充值账号无法证明其完整收益,且提交的审计报告中多项数据无法对应,不能体现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同时,龙魂公司无法证明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播放人气高达数百万的数据是虚假的,其提交的其他数据来源不明,且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90.7万元及合理开支9.3万元(包括公证费9000元、律师费8.4万元);2.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其运营的安卓和ios手机端“马上玩”APP首页刊登声明,为爱奇艺公司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爱奇艺VIP会员制度相关的事实
爱奇艺公司系爱奇艺网(网址为www.iqiyi.com)、手机端爱奇艺APP的运营主体,其在该些平台中提供网络视频服务。
(一)爱奇艺公司的VIP会员经营模式
爱奇艺公司称其经营模式包括“付费VIP会员”模式,用户只有支付相应对价,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才能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并为此提交与其会员功能和资费介绍相关的爱奇艺网网页打印件记载:
1.“会员特权”版块中显示会员享有“跳广告”“海量片库”等服务;2.“爱奇艺VIP会员简介”:“爱奇艺VIP会员是爱奇艺为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为您提供更多更优质的观看内容,……VIP套餐分两类:黄金套餐和白银套餐,根据套餐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质服务。”3.“VIP会员套餐介绍”就黄金套餐和白银套餐所享有的内容特权、套餐价格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黄金套餐为19.6元/月,白银套餐为4.99元/月;4.“VIP套餐价格及开通方法”则就不同期限、不同端口的爱奇艺VIP会员价格和开通方法进行了介绍。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对价购买了涉案爱奇艺VIP帐号。
此外,爱奇艺公司赴美上市的新闻报道网页打印件记载,爱奇艺公司会员营收占比从2015年的18.7%上升至2016年的33.5%、2017年的37.6%,爱奇艺公司称该数据变化表明会员付费是其重要收入。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认可该网页打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二)爱奇艺公司与用户关于VIP会员使用权限的约定
爱奇艺公司称,用户购买VIP会员帐号后仅获得有限使用权,且该种限制在用户协议中已明确,为此提交:
1.《爱奇艺PPS用户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下称《用户协议》)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协议对爱奇艺帐号的使用规则进行了明确:第1.1条“本协议是用户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爱奇艺’)爱奇艺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下称‘PPS’)三方之间的协议……”第2.1.2条“爱奇艺和PPS直接拥有或运营的客户端包括但不限于PC、平板、手机、电视、机顶盒等全部终端客户端产品”;第2.4条“……用户有权长期使用其合法获得的爱奇艺和PPS帐号及帐号下积分、社区币、虚拟积分商品、虚拟社区商品等,但是用户确认其仅享有上述服务和产品的使用权……”第3.5条“爱奇艺和PPS帐号所有权归爱奇艺或PPS所有,用户仅拥有爱奇艺或PPS帐号的有限使用权……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密码,不得将爱奇艺和PPS帐号转让、出借、出租、售卖或分享予他人使用”。
2.《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下称《VIP协议》)网页打印件显示,该协议对用户购买、使用爱奇艺VIP帐号的相关规则进行了明确:第2.3条“爱奇艺向VIP会员提供的全部服务,均仅限于VIP会员在爱奇艺平台使用……”第3.4条“爱奇艺VIP会员帐号归爱奇艺所有,VIP会员拥有爱奇艺帐号的有限使用权。”第6.2条“……VIP会员服务期内不能在爱奇艺帐号之间转移,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第6.3条“同一爱奇艺VIP帐号只允许在最多五个设备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帐号仅可在2个设备上登录观影,超出上述范围使用的,爱奇艺系统将自动封禁该帐号……”第6.9条“……禁止以商业目的使用VIP会员服务提供的视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6.9.2将您的爱奇艺VIP帐户有偿或无偿提供给任何第三人,并允许他人通过您的帐户观看非他人付费购买的VIP会员服务提供的视频;6.9.3将VIP会员服务提供的视频复制、销售、出租或授权给任何第三方……6.9.5通过非爱奇艺认可的方式获得VIP会员服务提供的视频……”
(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知晓其仅对VIP帐号享有有限使用权
爱奇艺公司称,用户注册爱奇艺帐号时,购买VIP帐号会员服务时必须勾选《用户协议》《VIP协议》等相关服务协议才能继续其他步骤,否则无法完成注册和充值;且《VIP协议》自其开通VIP服务时即存在,协议条款从未发生过变更。为此提交(2017)浙杭钱内字第2230号公证书(下称第223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爱奇艺公司代理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爱奇艺网站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其在本案中提交的《VIP协议》内容一致。爱奇艺公司据此认为,《VIP协议》至晚于2017年2月21日即已公布,而其对被诉行为所做公证的最早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故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被诉行为违反《VIP协议》约定是明知的,存在主观侵权恶意。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用户协议》《VIP协议》以及第223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亦认可用户须勾选前述协议才可完成爱奇艺帐号的注册,但认为上述协议是爱奇艺公司提供的单方格式条款,即便用户未按约定使用爱奇艺VIP帐号,也只构成违约责任,与不正当竞争无关。龙魂公司另称,《VIP协议》无版本公布时间,无法确定其员工购买涉案爱奇艺VIP帐号时该协议即存在,但其就此亦无法提供相反证据。龙境公司还称,两份协议均未对限制性条款进行重点提示,故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二、与被诉行为相关的事实
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了以下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帐号非法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违反了爱奇艺VIP帐号用户协议,既造成爱奇艺APP下载量的降低,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也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第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会使公众误认爱奇艺APP存在缺陷,导致其对爱奇艺APP的用户体验下降,上述两项被诉行为均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为此,爱奇艺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一)与涉案APP运营主体相关的事实
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7857号公证书(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下称第7857号公证书)
该份公证书记载:清洁完公证用华为手机后,查询马上玩网(网址为www.21msw.com)ICP备案情况,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龙境公司。点击进入马上玩网站,网站中显示安卓手机端涉案APP下载链接、二维码及应用展示、更新日志、联系我们等信息,其中,“更新日志”显示“……9月20日V1.2.0,……2.新增了视频、游戏帐号资源”;“联系我们”所留电子邮箱地址为msw@longene.com.cn,该页面下方注明“龙境科技版权所有2015-2016”。龙境公司另运营龙境网(域名为longene.com.cn),ICP备案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
随后点击页面中“下载手机版”下方的“点击下载”,跳转至涉案APP在腾讯应用宝网页版的下载界面;下载安装涉案APP并进入,首页中部有“免费会员”专区,包括“爱奇艺会员”“腾讯会员”等专栏。点击首页右下方“我的”,进入“登录/注册”界面(下称用户帐号界面),点击界面下方的“关于马上玩”,界面显示“马上玩V1.2.18”以及“龙境公司”字样。
2.(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均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下称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
两份公证书记载:查询马上玩网和龙境网ICP备案情况,显示两网站主办单位仍为龙境公司。点击进入马上玩网,网站中显示涉案APP下载二维码及应用展示、更新日志、联系我们等信息。其中,ios手机端涉案APP“联系我们”所留电子邮箱地址为msw@longene.com.cn,该界面下方注明“龙境科技版权所有2015-2016”;“更新日志”显示“8月29日V1.4.0:1.积分充值功能上线,2.游戏帐号支持自主发布赚钱,3.帐号购买体验优化”“9月21日V1.4.3:1.新增收益兑现功能……”安卓手机端涉案APP应用介绍中则有“马上玩是一款基于云技术的内容分享app,每日推荐一款游戏,无需下载,即点即玩。”“马上玩特色……视频VIP,畅享海量视频独播剧……”等宣传内容。
点击马上玩网中涉案APP下载链接,可分别下载安装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前者的应用信息显示开发商为龙境公司,后者的“注册”界面最下方的《马上玩用户协议》“侵权举报”部分的第3条载明,“如果个人或单位发现马上玩上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请与马上玩取得联系(邮箱:msw@longene.com.cn)……”。当进入ios和安卓版涉案APP的用户帐号界面并点击“关于马上玩”时,均显示该应用官方邮箱为lhnet@21msw.com以及“龙魂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3.(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6386号、第6387号公证书(均于2018年5月3日作出,下称第6386号、第6387号公证书)记载,涉案APP的版权标识、官方邮箱、用户界面设置与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显示一致,均未发生变化。
(二)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界面设置及在其中观看视频的情况
1.涉案APP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
(1)涉案APP免费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的相关事实
第7857号公证书记载:点击涉案APP首页“免费会员”中的“爱奇艺会员”进入,界面右上部有“播放”选项,中部显示“爱奇艺会员人气414.4万累计获得积分41.4万分”,下方描述内容有“【免费】价值25元/月,VIP会员免费看;海量视频抢先看!……”等表述。点击“播放”选项后可跳转进入爱奇艺APP界面,并可点击界面下方的“VIP会员”专题中的视频进行免费播放。
(2)涉案APP有偿分时出租爱奇艺VIP账号的相关事实
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记载:进入涉案APP并使用爱奇艺公司代理人手机号注册帐号并登录后,显示“积分100分”,点击“积分充值”后显示不同积分对应的充值金额自6元到128元;选择其中的“6元600积分”,并通过支付宝完成支付;支付成功后回到“积分充值”界面,显示“当前积分700”。查看爱奇艺公司代理人支付宝支付记录,显示6元的收款项目为“马上玩-积分充值”,收款方为龙魂公司。点击涉案APP首页的“积分签到”,出现“签到成功积分+10”提示,签到界面显示“我的签到积分710”、签到日历,以及“连续签到7天+20分”“连续签到14天+100分”“连续签到28天+300分”时间轴,界面下方标注“注:任意中断,时间轴上的奖励将不能得到哦”。
点击进入ios手机端涉案APP“视频会员”专题,选择界面中的“爱奇艺会员”并进入,界面右上方有“免费玩”“积分玩”选项(图1),“免费玩”下显示“空空如也,风吹过都凉凉的”(图2);选择“积分玩”后,显示“EA执政官”等数十个用户发布了爱奇艺会员帐号,用户名右侧均显示“40积分/小时”及“空闲”或“繁忙”选项(图3)。选择“EA执政官”并点击进入该用户界面,点击右下角“马上玩”,界面显示“购买EA执政官的爱奇艺…40积分/小时;选择购买时间以15分钟为标准,可减少或增加时长;我的积分710,15分钟起购”(图4),选定“15分钟”并完成购买。购买成功后可回到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中观看“推荐”“VIP会员”专题下的VIP视频。
图1图2
图3图4
在涉案APP的爱奇艺视频播放过程中,点击播放界面上方的“”图标,界面中部出现“画质切换高清标清流畅”,左侧有“问题反馈收起窗口退出应用”选项,右侧则有“积分充值剩余时间”选项(下称“画质切换”界面)(图5);点击“积分充值”,出现积分充值界面,点击“剩余时间”,可显示视频观看的剩余时间,下方有“点击可延长时间哦”和“加时”的按钮(图6)。在相关视频播放过程中,点击“加时”选项购买20积分后,界面显示“购买成功剩余时间:33分钟52秒”(图7)。
图5
图6
图7
2.在涉案APP中观看爱奇艺VIP视频的情形
第7857号公证书记载:点击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下方的“VIP会员”后,显示“VIP精选”“电影”“电视剧”“演唱会”“纪录片”等专题,界面右侧显示用户名为“lynneca”的用户及其头像、会员等级(黄金套餐)等信息(图8)。随后依次在“VIP会员”中的“电影”专区下观看《功夫瑜伽》等VIP视频;在“电视剧”专区下观看《云巅之上第2季》等电视剧的非VIP视频和VIP视频。上述视频均可正常播放,片头无广告,亦可拖动播放。
图8
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记载:在涉案APP“爱奇艺会员”中用户名为“EA执政官”的帐号上使用积分购买观看时长。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右上角有“”图标;点击界面右上角的“观看历史”选项后,出现“观看历史”界面,显示“今天”“一周内”播放过的视频界面列表,其中有诸多非由爱奇艺公司代理人使用积分购买的视频(图9)。后回到爱奇艺APP界面,点击界面下方的“VIP会员”“推荐”“热点”等选项,均可进入相关专题。随后依次点击观看“推荐”“VIP会员”专题下的《生逢灿烂的日子》等电视剧的非VIP视频和VIP视频、VIP电影或综艺节目,视频均可正常或拖动播放,片头均无广告(图10);点击视频播放界面中的“”图标,再次出现前述“画质切换”界面,点击“画质切换”,可以切换“高清”“标准”“流畅”画质;点击“剩余时间”,出现可观看视频的剩余具体时间和“加时”选项。
图9
图10
退出播放界面后,进入“EA执政官”帐号界面,右下方显示对剩余时间进行计时的图标,图标下方有“马上玩”选项,点击后可直接跳转至爱奇艺APP界面,界面下方显示“生逢灿烂的日子第8集继续观看”提示(图11)。该公证书还对在涉案APP“爱奇艺会员”中“从此后到明天”等用户的帐号上使用积分购买观看时长,并观看相应剧集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图11
后查看涉案APP中“爱奇艺会员”下的帐号,分别点击并进入“妖之心城”“千山还凝绝”等帐号时,右下方显示灰色的“繁忙”按钮,点击“繁忙”按钮后,界面中部均出现“Opps,有小伙伴正在用,先看看别的吧”的提示(图12)。回到涉案APP用户帐号界面,显示积分650,点击右下方的“我的”,查看“我买到的”,显示该用户分别使用30积分、20积分、10积分购买了帐号名为“EA执政官”“韩国热舞女团”“从此后到明天”的爱奇艺视频观看时长(图13)。点击相应用户项下的“投诉”后,出现“交易已结束,暂不支持投诉哟”的提示。
图12图13
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显示的界面基本相同,但安卓版界面中未出现上述“”图标和相应的功能;龙境公司称“”图标实际在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均会出现,当出现“”图标时表明正在使用流化技术,确保用户退出时退出的是云端界面。
3.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APP部分功能进行限制相关的事实
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记载:分别点击ios手机端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界面右下方的“泡泡”“我的”等选项,出现“讨厌,这里不能点啦”的提示(图14);进入界面上方“推荐”“VIP会员”等专题并选择播放电视剧《生逢灿烂的日子》、综艺节目《中国有嘻哈·王者之路之GAI砥砺苦行盖世无双侠义豪情传嘻哈能量》等视频时,当点击界面右下角的“缓存”“分享”或右上角的“…”选项,均出现“讨厌,这里不能点啦”的提示(图15)。当分别点击安卓手机端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中“我的”“泡泡”“…”等前述选项时,虽未出现前述提示,但点击后相应功能未启动。
图14
图15
4.与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相关的事实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APP中显示的爱奇艺APP界面系爱奇艺APP原生界面。龙境公司申请出庭的证人对如何在涉案APP显示爱奇艺APP原生界面进行解释:
第一,涉案APP中的视频和游戏均使用龙境公司提供的龙境云服务,该服务即流化技术,其运行原理如下:龙境公司制作一个可运行安卓系统、类似手机的云端产品,用户购买该云端产品后即可在其上安装并运行各类APP。此后,在云端将基于ARM架构的安卓系统上运行的APP中的画面转化成视频流,并将云端的显示进行编码,再用视频流的方式通过网络传输到用户端;终端用户在本地操作APP时,由此形成的画面以及操作也会同时发送到云端,云端接收后会引起显示内容的变化,此时再次通过视频流将发生变化的内容发送给终端用户;当传输的延时足够短时,终端用户即会产生在本地APP中操作云端APP的效果。龙境云服务是一对一的技术,本地APP在虚拟使用一个云端APP时,即一个云端产品在运行云端APP,这样就达到了无需下载,即点即用APP的效果。
本案中,龙魂公司向龙境公司购买云端产品并在其中安装爱奇艺APP,后运行云端中的爱奇艺APP并将其购买的爱奇艺VIP帐号保持24小时均登录的状态,分时长出租;云端产品上的爱奇艺APP运行画面会通过上述流化技术将云端呈现的画面实时地、一对一地传输到用户本地手机的涉案APP上,故用户看到的视频画面是爱奇艺APP的原生画面。但基于流化技术的特点,一个云端产品只能对应一个本地涉案APP,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个爱奇艺VIP帐号只可能由一个涉案APP用户使用。因一个爱奇艺VIP帐号可在多个设备上同时登录,故龙魂公司理论上可以购买多个云端产品但同时登录同一个爱奇艺VIP帐号,再通过流化技术分别供多个终端用户在涉案APP上使用该帐号。
第二,关于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中的功能和对“我的”等功能的限制如何实现,需由龙魂公司提出对其购买的云端产品上安装的爱奇艺APP的相应功能进行限制的具体配置要求后,再由龙境公司进行相应配置,使本地的涉案APP用户在点击被限制的区域时无法将操作上传到云端,由此产生传送到本地用户涉案APP上的爱奇艺APP界面的相应功能也受到限制的效果。经询,由于不同的视频软件功能选项设置在不同区域,因此从技术角度,龙魂公司需要针对爱奇艺APP进行特定的设置。
爱奇艺公司认可上述证人证言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其后的庭审中另称,此种限制系龙魂公司在涉案APP中实现而未对安装在云端产品中的爱奇艺APP界面进行限制。
(三)爱奇艺APP界面设置以及分别以游客、非VIP会员注册用户、VIP会员用户身份在其中观看视频的情况
第7857号公证书记载:在华为手机应用市场中下载安装爱奇艺APP,以游客身份进入应用后,点击首页界面下方的“VIP会员”并进入,界面顶部显示“VIP精选”“电影”“电视剧”“演唱会”“纪录片”等专题,右侧未显示用户名、头像等信息,亦无“立即开通”选项(图16)。此外,第7875号、第10528号、第10529号三份公证书记载了以游客、非VIP会员注册用户、VIP会员用户身份观看ios和安卓手机端爱奇艺APP中视频的如下情形:
图16
1.以游客、非VIP会员注册用户身份观看爱奇艺APP视频的情形
依次选择爱奇艺APP“VIP会员”下的VIP视频,均可试看约6分钟左右,试看画面右下方有“开通会员”“立即登录”选项(图17);试看画面中断后出现“试看结束,VIP会员可免费观看”提示,以及“5元购买本片”“开通会员”“已是会员,立即登录”选项按钮(图18)。点击“开通会员”选项,进入“购买VIP会员”界面,显示连续包月、包月、包季、包年,单月、单季、单年VIP会员对应的不同充值选项,支付方式,黄金VIP会员特权,以及“立即开通”选项(图19)。
图17
图18
图19
选择观看非VIP视频,视频可正常播放,但播放界面出现片头广告,广告播放界面右上方有“免费跳过此广告”“会员跳广告”和读秒字样(图20)。当继续观看视频时,点击“缓存”选项,显示“因版权原因,本片仅会员可下载”弹窗,点击下方的“开通”后,跳转至“VIP会员”界面(图21);退出“VIP会员”界面后继续观看视频,片头广告正常播放完毕后开始播放正片;播放界面右上方有弹幕启闭、分享等功能选项,点击“分享”后,显示“分享领积分”;点击“…”后,则出现包含“缓存、VR、投屏、弹幕设置、倍速播放、画面尺寸、定时关闭、自动跳过片头片尾”等功能的界面(图22);播放界面右下方有“只看TA”“免流量”“流畅”“选集”等功能选项。选择观看“选集”中标注有“VIP”的视频时,界面显示“爱奇艺付费影片,观看完整版请开通VIP”,下方有“开通会员”选项(图23)。点击界面中的“开通会员”,跳转至“VIP会员”界面(图24);点击“已是VIP会员,请登录”,跳转至爱奇艺会员登录界面(图25)。
图20图21
图22
图23
图24图25
随后使用手机号登录爱奇艺APP,以非VIP会员注册用户身份选择观看前述视频,视频播放情形和界面显示信息同以游客身份观看视频时的情况。
2.以VIP会员身份观看爱奇艺视频的情形
点击爱奇艺APP界面下方“我的”并进入,点击“开通VIP会员”,跳转至“我的VIP会员”界面,点击界面上部的“立即开通”选项,跳转至“购买VIP会员”界面,选择“VIP黄金套餐”中的“19.8元”包月套餐,并通过支付宝完成购买。后使用VIP会员帐号登录爱奇艺APP,查看“我的”下“我的VIP会员”中VIP专属特权,显示该用户会员等级为“黄金VIP会员”。随后选择观看爱奇艺APP中的非VIP视频,并点击右下方“缓存”,部分视频显示“成功添加至离线列表…”,后查看“离线视频”,显示该剧集已下载,点开后可正常播放,且无片头广告;部分视频无法缓存,出现“因版权限制,该视频无法下载”提示;选择VIP视频,均可正常播放,选择缓存时部分可缓存,部分因版权原因无法下载。
在前述爱奇艺APP界面中,均未出现“”图标或“画质切换”界面。
(四)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存在过错相关的事实
1.与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相关的事实
第10528号公证书记载:清洁完公证用苹果手机后,登录爱奇艺公司代理人的腾讯企业邮箱,查找到“重要!致‘马上玩’手机应用-停止侵权告知函-2017-05-12”电子邮件,该邮件收件人为msw@longene.com.cn,邮件系爱奇艺公司委托律师向龙境公司发出的停止侵权告知函,称龙境公司经营的涉案APP通过技术手段恶意免费向公众提供爱奇艺会员帐号,致用户可播放爱奇艺VIP视频,侵害爱奇艺公司及其广告客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龙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该电子邮件附爱奇艺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持续侵权相关的事实
第6386号、第6387号公证书记载:涉案APP新增“号主专属”“积分任务(赚积分)”“邀请好友(领100积分)”专题,通过签到、支付宝充值(收款方仍为龙魂公司)、点评、试玩、分享游戏,或下载注册特定手游后可以获得相应积分。不同于第10528、10529号公证书,新版涉案APP首页界面底部有“推荐”“发现”“帐号”“消息”“我的”等专题;“帐号”界面顶部有“游戏/影视”选项按钮,将选项划至“影视”后,界面中部有爱奇艺APP等多个视频应用软件图标。点击界面中部的“爱奇艺”图标,进入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界面,显示“爱奇艺人气557.3万”和“积分区”“免费区”界面(图26)。“免费区”下无可用帐号,“积分区”可使用积分购买观看时长。
图26
购买爱奇艺帐号时长后进入爱奇艺APP界面并查看“观看历史”,显示在该帐号下已观看多部视频。进入“VIP会员”专题后,先后观看“VIP都在看”专题下的电视剧《蜀山战纪2踏火行歌》(自第3集开始为VIP剧集)、电影《西游记女儿国》等视频,非VIP视频和VIP视频均可正常或拖动播放,片头无广告。视频播放过程显示的界面同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记载。在前述公证过程中,当点击爱奇艺APP界面下方“我的”“泡泡”,或视频播放界面中的“缓存”时,均出现“讨厌,这里不能点啦”的提示。
该两份公证书亦记载了分别以游客身份、非VIP会员注册用户身份、VIP会员身份选择观看爱奇艺APP中“会员”专题下的部分视频的情形,显示内容同前述公证书。
爱奇艺公司根据前述五份公证书认为,2017年5月10日,安卓手机端涉案APP用户无需注册即可免费观看爱奇艺VIP视频;2017年11月之后,通过“第一次注册使用”“签到”“充值”“完成日常游戏任务”等方式均可获得涉案APP积分并使用该积分购买爱奇艺VIP会员帐号使用时长,说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系有偿提供爱奇艺VIP会员帐号使用时长租赁。其于2017年5月即向龙境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至2018年5月3日仍在涉案APP中有偿提供爱奇艺VIP会员时长出租服务,则体现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持续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前述公证书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龙魂公司另认可下述事实:第一,在涉案APP中观看爱奇艺视频时播放界面显示的“”“画面切换”界面及相应功能为其所添加设置。第二,之所以对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的“缓存”“分享”“…”“我的”“泡泡”等功能进行限制,是为了确保爱奇艺VIP帐号处于其控制之下,防止其用户对帐号实施违规、违法行为,是履行《用户协议》中“帐号不能处于其他人控制之下”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涉案APP用户可在涉案APP中出租游戏帐号,当其他用户使用积分购买该用户的游戏帐号后,积分即直接成为出租帐号的用户收益,且该积分可以在涉案APP所有专题中使用。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确认两项被诉行为已于2018年5月停止。
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
(一)龙境公司非涉案APP运营主体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称,涉案APP的开发者为龙境公司,但2017年8月之后该APP及马上玩网站的运营权均转移至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另称系因工商变更登记、版权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故2017年8月后涉案APP的版权声明仍为龙境公司;并为此提交:1.其与龙魂公司签订的《业务转让协议》,载明龙境公司将其所有的涉案APP及官网相关所有权转让给龙魂公司,转让价款为0元,转让日期为2017年8月1日,业务转让后龙境公司不再承担相应义务;2.两份计算机著作权转让合同,载明龙境公司将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的软件著作权转让给龙魂公司,合同无签订日期;3.四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2016年10月14日、11月17日龙境公司分别获得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软件著作权,龙魂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受让两个软件的全部权利;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询记录截图,载明ios和安卓手机端涉案APP权利人为龙魂公司,填报日期为2017年11月7日;5.龙魂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其为马上玩网站的经营管理者,该报告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5日;6.苹果公司AppStore团队于2018年3月23日发送给龙境公司的电子邮件截图,邮件内容为ios手机端涉案APP的转让程序已经完成。
对于马上玩网站,龙境公司认可其为该网站的ICP备案主体,但称其已不再运营该网站;在法庭进一步询问2017年8月之后是否可以通过该网站下载涉案APP时,龙境公司称可以实现。
爱奇艺公司认可龙境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关联公司所出具的上述证据证明力较弱,且计算机著作权转让合同没有签署时间,存在瑕疵;另指出,2017年8月之前龙境公司是涉案APP的运营者,即便此后其将涉案APP转让给龙魂公司,也仍然在为涉案APP提供技术服务,故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龙魂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另称,其非关联公司,只是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之所以双方以0元对价转让涉案APP运营权,系龙魂公司就龙境公司提供的流化技术支付了一定费用,龙境公司就把其不再使用的涉案APPDEMO版本直接给了龙魂公司。
(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龙境公司在本案中仅提供流化技术服务;涉案APP是提供游戏试玩、下载的平台,故龙魂公司只是游戏应用分发商。而爱奇艺公司提供的是视频观看类服务,故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
为证明其仅向龙魂公司提供流化技术服务,未参与涉案APP运营,龙境公司提交了其与龙魂公司于2017年8月1日签订的《龙境云服务合同》(下称云服务合同),载明龙境公司向龙魂公司提供全国区域流化技术服务;另提交了其于2017年、2018年分别向龙魂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龙魂公司认可龙境公司所述,称其每个月都向龙境公司购买服务,并为此提交账单打印件作为参考材料;账单打印件中无发送方,亦无公司公章。
龙境公司另称其亦向龙魂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流化技术服务,并提交其于2018年5月14日与广州游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龙境云服务合同》。爱奇艺公司认为该份合同是在本案侵权公证之后签署,故与本案无关。
(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前后均未实施被诉行为
1.涉案APP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前未实际运营
龙境公司称,涉案APP是为了介绍流化技术产品的演示DEMO,是为方便客户体验产品效果所开发的,并未正式投入经营;正因为是DEMO版本,故第7857号公证书显示,用户不用注册就可以登录观看爱奇艺视频。且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之前,龙境公司已不再维护涉案APP。
爱奇艺公司不认可龙境公司所述的2017年8月前涉案APP为展示性DEMO版本,认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自称2016年即发布涉案APPDEMO版本,但爱奇艺公司首次取证是2017年5月,通常情况下DEMO版本不可能存在这么长时间;且根据第787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5月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会员人气是414.4万,也说明这个版本不可能是DEMO版本。
经询,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称从涉案APP前端无法看出是展示性DEMO还是正式运营版本,认可第10528号、第10529号公证书所记载的涉案APP系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第三方应用市场下载安装的事实,亦认可2017年8月前可在其他第三方应用市场中下载涉案APP。
2.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未收到过爱奇艺公司发出的侵权告知函
龙魂公司称爱奇艺公司所发送侵权告知函的邮箱在发送邮件时已无人维护,爱奇艺公司亦未向涉案APP中所留的联系方式发函,故其未收到过侵权告知函。龙境公司亦表示未收到爱奇艺公司相关投诉。
爱奇艺公司对此认为,第10528号公证书中其发送侵权通知函的邮箱是马上玩网公示的唯一邮箱,该网站仍可向公众开放浏览且提供涉案APP的下载,故应在正常使用中,其上公示的邮箱地址也应有效;加之涉案APP用户注册协议也将该邮箱设置为投诉邮箱,故爱奇艺公司的侵权投诉应是有效的。
3.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已不能使用
(1)龙境公司购买的爱奇艺VIP帐号已被封号
龙境公司称,涉案APP提供免费爱奇艺VIP视频服务的行为已于2017年5月停止,且其所购买的爱奇艺VIP帐号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时已经被封号,用户实际无法通过涉案APP使用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对于为何以及何时被爱奇艺公司封号,龙境公司称其不清楚具体被封号的时间以及原因。
爱奇艺公司就其封号行为进行说明,其在2017年5月12日发函要求停止被诉行为未果后,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于2017年5月16日至5月19日期间,通过反查的方式查找到涉案APP使用的爱奇艺VIP帐号共129个,并对该部分帐号采取了封禁措施。爱奇艺公司为此提交统计表(含帐号对应的IP地址等具体信息)并称,该表显示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涉案APP使用的爱奇艺VIP帐号在2小时至14小时的期间内基本保持在100个左右视频播放量,且最高播放量达两小时内490个视频。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如何能将统计表中的爱奇艺VIP帐号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相对应时,爱奇艺公司称其在发现被诉行为后,通过对经由涉案APP点击爱奇艺视频的后台IP地址进行反查,发现IP地址大多为同一地址,命名规则近似,注册时间相近,且基本保持24小时在线,实时访问爱奇艺APP的状态,与正常的VIP帐号行为不符,故其认为该些帐号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有并对这些帐号进行了封禁。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认可帐号封禁说明及统计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仅认可统计表中的一个IP地址系其IP出口,但未提交其被爱奇艺公司所封禁的帐号等相反证据。
(2)龙魂公司已停止对爱奇艺VIP帐号进行维护
龙魂公司称其于2017年12月15日起不再对视频共享帐号进行维护和管理,为此提交涉案APP截图,显示2017年12月15日马上玩官方客服发布《马上玩视频帐号共享服务暂停维护公告》一文,具体内容为“马上玩将于2017年12月15日开始,不再对平台中‘优酷’‘爱奇艺’等所有视频共享帐号进行维护……”另称,结合爱奇艺公司提交的五份公证书中所记载的涉案APP官网均没有变更过的事实,也可看出其未就涉案APP进行过维护。经询,龙魂公司称“不再维护和管理视频帐号”指的是不再对其已经购买的爱奇艺VIP帐号进行充值,但之前已经充值的金额和时长仍然可以使用。
爱奇艺公司认可上述涉案APP截图真实性,但认为,龙魂公司虽称其于2017年12月即不再维护涉案APP,但根据第6386号、6387号公证书显示,截至2018年5月3日,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功能并未停止,用户仍可通过充值积分购买相应服务。
(四)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
1.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系合法获得爱奇艺VIP帐号的使用权
关于涉案APP中爱奇艺VIP帐号的来源,龙境公司称2017年5月曾购买过,均系由公司注册的手机号所购买。龙魂公司则称2017年8月以后其均通过武汉福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禄公司)购买爱奇艺VIP帐号,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为此提交其与福禄公司签订于2017年9月14日的《信息服务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其中载明,福禄公司为龙魂公司提供包括爱奇艺会员月卡、季卡、半年卡和年卡在内的视频帐号充值服务;合作协议未明确约定龙魂公司购买的爱奇艺会员卡充值服务数量。龙魂公司另提交于同日开具的湖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其向福禄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共计9695.41元。
龙魂公司据此认为:第一,上述合作协议和增值税发票证明其系支付了合理对价获得爱奇艺VIP帐号的使用权,爱奇艺公司已获得相应利益,故龙魂公司有权在帐号有效期内使用包括“24小时在5个设备中使用”,以及“同一时间在两个设备中使用”等爱奇艺VIP会员服务。第二,爱奇艺公司与其付费会员间系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龙魂公司有权对其所购买的爱奇艺VIP帐号24小时使用权进行处分,即出租帐号的使用时长。第三,根据《用户协议》《VIP协议》,爱奇艺公司可以在用户违反协议约定时采取封号或永久查封的措施;而龙魂公司并未违反《用户协议》第3.5条关于帐号不得出租的约定。
爱奇艺公司认可上述协议和发票的真实性,亦认可福禄公司系其代理商,但认为:第一,即便龙魂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获得爱奇艺公司VIP会员服务,其也应当受到《用户协议》《VIP协议》约束,不能超出协议范围使用帐号,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当行为正是其对VIP帐号的不正当使用。第二,爱奇艺公司与付费用户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会员帐号出租和承租的关系,爱奇艺公司作为出租方,有权在双方协议中对承租方使用帐号的范围和目的进行限制;《用户协议》第3.5条限制的转租行为,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对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行限制。第三,《用户协议》《VIP协议》中的“用户”是指终端普通的消费用户而非如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商业用户。第四,第7857号公证书系2017年5月10日取证,而龙魂公司所提交的购买协议是2017年9月签订的,二者时间有差异。
2.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系使用了新技术的新商业模式
为证明涉案流化技术具有创新性,龙境公司提交其于2011年6月17日委托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的科技查新委托单,该研究院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龙境云PAAS平台项目”科技查新报告主要载明如下内容:第一,技术背景方面,“平台面向互联网提供云APP服务,用户无需下载,无需安装,即可马上使用成千上万的云端APP,就像本地APP一样。……目前平台……首个合作的APP-马上玩也正式上线。”第二,查新结论方面,“委托单位研发的‘PAAS云平台’,利用Android远程桌面技术构建的面向互联网的原生APP客户端,基于H.264视频流方法,把云端原生app的使用画面,传送到手机/客户端,将手机/客户端的操作传递到云端,整个回环时间控制在100-150ms,在所检国内外相关文献中未见具体述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据此认为,涉案APP系使用了具有创新性的流化技术实现的商业模式,视频VIP帐号使用时长的出租是新的商业模式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3.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未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APP原生界面进行功能限制
龙魂公司认为其对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相应功能进行的限制是为了确保爱奇艺VIP帐号处于其控制之下,该行为是对爱奇艺公司利益的维护。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调整的行为应是对他人产品进行的干扰,而龙魂公司是在涉案APP上进行的帐号保护,并未对安装在云端产品上的爱奇艺APP这一产品实施干扰,故不能适用该条款。
(五)龙魂公司未从被诉行为获得较大利益
1.涉案APP的收款情况
龙魂公司称涉案APP共有支付宝和微信两个充值帐号,并提交支付宝账务汇总明细截图及统计表,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其通过支付宝收款共计3721.87元;微信支付商户平台网站截图,显示同一期间内,其通过微信收款共计23083.86元。龙魂公司称涉案APP中的服务均通过上述两个账号充值,但同时认可上述明细无法反应出用户具体购买的服务项目。
爱奇艺公司认可上述收款明细截图及统计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理由为:第一,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龙魂公司仅有该两个收款帐号,无法证明龙魂公司所获的完整收益;第二,龙魂公司自认是游戏应用分发平台,其在涉案APP中提供爱奇艺VIP视频服务仅是为了导流,以获得用户流量,故其主要收入应来自于游戏开发商;第三,被诉行为使得爱奇艺公司VIP充值服务遭受重大损失,龙魂公司的获益不能等同于其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损失。
2.龙魂公司与涉案APP中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分成情况
关于其与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分成,龙魂公司提交其与北京泡吧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泡吧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手机游戏分发平台推广合作协议》(下称《协议1》)、与广州点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点升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下称《协议2》)。
其中,《协议1》约定:泡吧公司的“像三国”游戏通过龙魂公司渠道(包括互联网平台、APP应用、公众微信号以及其他其所有的移动终端平台)进行推广;用户在游戏内消费充值进入泡吧公司后台账户,由泡吧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方式提供结算记录供龙魂公司查看确认;泡吧公司应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的向龙魂公司支付推广费;双方分成比例为5:5,即泡吧公司和龙魂公司均占纯收入的50%;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4日。《协议2》约定:点升公司提供手机软件安装包、广告连接,发布于涉案APP;服务费用按照点升公司每日反馈的广告成果数和成果数单价付费,后续合作产品要求以推广结算单或上线通知为准;点升公司为龙魂公司提供数据查询后台或真实的数据截图及数据表作为结算依据;合作有效期自2018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该协议未约定双方具体的分成比例。
在法庭进一步询问就上述两份协议,龙魂公司是否能提交与泡吧公司之间的实际分成,其向点升公司收取的推广费相关的证据,以及其与涉案APP上其他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后台及分成情况,龙魂公司称一周内提交相应证据,但其后未予提交。
爱奇艺公司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游戏分发只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营收方式之一,其正是通过被诉行为吸引用户,并通过用户下载涉案APP中的游戏进行分成,故上述协议反而证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获利。龙境公司认可上述两份协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3.龙魂公司《审计报告》记载的其收入情况
龙魂公司另提交浙江瑞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中2017年利润表记载:营业收入9098.35元,净利润-1562531.08元,2017年现金流量表记载: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9644.25元。龙魂公司据此称,其于2017年收入仅不足一万元,并未因被诉行为获益;虽《审计报告》系针对其公司整体运营情况作出,但其实际仅运营涉案APP。
爱奇艺公司对此表示,审计报告中的部分数据无法相互对应,说明其作出的依据不明确,无法反映龙魂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且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初期往往并不追求盈利,而是积累用户和商誉等无形资产,但审计报告未就龙魂公司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故不能作为龙魂公司非法获利的计算依据。龙境公司认可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四、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相关的事实
关于经济损失,爱奇艺公司称其主张的损失包括爱奇艺付费用户的减少,以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获得的用户流量及相关收益等违法所得。为此,爱奇艺公司提交腾讯应用宝市场、百度手机助手、360手机助手页面截图,并指出,该截图分别显示安卓手机端涉案APP在三个应用市场中的下载量分别为73万、35万、15万,说明涉案APP下载量大,侵权范围广。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不认可上述截图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涉案APP下载量大不代表用户量大,且视频仅是涉案APP提供的一小部分服务,无法证明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爱奇艺公司称其所主张的290.7万元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为:根据前述安卓手机端涉案APP在三个应用市场的下载量150万的事实,估算ios手机端涉案APP下载量为50万,故涉案APP的用户量大概为200万,而爱奇艺VIP会员最低为20元每月,按涉案APP用户在其应用中使用爱奇艺视频服务的比例10%计算,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给爱奇艺公司造成的会员付费损失至少为400万(200万*20元*10%),但其在本案中仅主张290.7万元经济损失。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提供金额共计为9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三张,金额为8.4万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为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依据不合理,涉案APP为游戏应用分发平台,不能将其下载量作为本案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且三个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并非实际的下载量,包括了重复下载的情形。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合理开支相关票据的真实性,但认为爱奇艺公司未提交代理合同,故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缺乏依据。
上述事实,有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图、发票、说明及统计表,龙魂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发票、后台数据截图、网页截图、审计报告、账务明细查询表,龙境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委托单、科技查新报告、业务转让协议、云服务合同、发票、计算机著作权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截图,以及证人证言、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一审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如下四点:第一,龙境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第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关于被诉行为正当性的抗辩意见是否成立;第四,若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一审法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龙境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2017年8月前涉案APP运营主体为龙境公司,但称此后均由龙魂公司运营,故龙境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被诉行为自第7857号公证书显示的2017年5月10日取证时间开始,且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亦不否认在2017年5月10日至同年8月期间涉案APP运营主体为龙境公司。
其次,虽2017年11月27日后涉案APP官方邮箱为lhnet@21msw.com并显示“龙魂公司版权所有”字样,但结合如下事实:第一,根据第10528号、第10529号、第6386号、第6387号公证书,截至2018年5月3日,安卓手机端涉案APP中用户协议载明的联系方式,以及ios手机端涉案APP介绍中的联系地址均为msw@longene.com.cn,而该电子邮箱为龙境公司联系邮箱;ios手机端涉案APP版权声明还显示“龙境科技版权所有2015-2016”,应用开发商亦显示为龙境公司;第二,马上玩网ICP备案显示其运营主体为龙境公司,该网站对涉案APP进行了介绍且直至2017年8月后仍可通过该网下载涉案APP;第三,龙境公司虽提交其与案外主体签订的云服务合同,但其是否向案外主体提供流化技术亦与其是否参与涉案APP的实际运营无必然联系,即便有关,该合同系于2018年5月14日签订,亦无法证明龙境公司在此之前向龙魂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流化技术。据此,可以认定截至2018年5月3日,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就涉案APP的运营仍存在合作或其他关联关系,系涉案APP的共同实际运营主体,均系本案适格被告。
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虽称2017年8月前涉案APP是DEMO版本而未实际运营,但结合如下因素:第一,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交的于2016年4月22日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记载涉案APP已正式上线;第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自称2017年8月前可通过第三方应用市场中下载涉案APP;第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涉案APP前端未显示其为展示性DEMO,无法与正式运营版本进行区分;第四,第787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5月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会员人气为414.4万;据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该项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龙境公司提交的其与龙魂公司的《业务转让协议》,在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无法提交证据显示涉案APP运营主体的变化已明确公示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内部协议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另外,该协议载明的转让价格为0元,在龙境公司否认其与龙魂公司系关联公司的情形下,该转让价格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龙境公司称转让价格为0元系因龙魂公司需向其支付流化技术服务费用,故其将涉案APPDEMO版本无偿转让给龙魂公司,亦不符常理。关于龙境公司提交的涉案APP的计算机著作权转让合同及版权中心截图等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并非当然系该软件实际运营主体,且合同中或无签订日期,或受让日期、版权填报时间、苹果公司官方邮件显示的ios手机端涉案APP转让时间均不一致,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称涉案APP运营权自2017年8月后即转让给龙魂公司相矛盾。另外,虽龙魂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为马上玩网经营者,与马上玩网ICP备案主体不符,但ICP备案具有一定的公示意义,其在判断网站经营者上所具备的效力显然更高。综上,龙境公司关于其非涉案APP运营主体的辩称,或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逻辑和常理,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了如下两项行为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第一,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违反了爱奇艺VIP帐号用户协议,既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也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第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播放界面部分功能进行限制,使公众误认爱奇艺APP存在缺陷,导致其对爱奇艺APP的用户体验下降。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其在涉案APP中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其系合法获得爱奇艺VIP帐号使用权,涉案APP未针对爱奇艺APP原生界面的功能进行限制等抗辩。
首先,鉴于爱奇艺公司认可被诉行为已于2018年5月停止,故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是否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期间实施了被诉行为是本案有必要进行进一步讨论的前提。对此,前文已述涉案APP在2017年8月前亦实际运营;对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称其2017年5月后涉案爱奇艺VIP帐号已被封号,且其于同年12月停止维护该些帐号的抗辩,第一,根据第6386号、第6387号公证书,直至2018年5月3日,涉案APP仍提供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服务;第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虽称其在2017年12月后已停止在涉案APP中维护和管理爱奇艺VIP帐号,但同时认可用户此前已充值的金额和时长仍可继续使用,故一审法院根据本案证据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期间实施了被诉行为。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使用的流化技术以及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并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显然系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而爱奇艺VIP视频服务的正常提供,以及爱奇艺APP的功能启动和运行,应均属于爱奇艺APP的“运行”范畴。因此,判断被诉两项行为是否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意见及本案证据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竞争关系是否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判定;第二,被诉行为是否属于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第三,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
(一)关于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系规制经营者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流量等资源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实现交互、融合已经成为常态,对这些市场资源的争夺也逐步从同业竞争者扩展到了非同业竞争者之间。在此情形下,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破坏其他经营者竞争优势等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行为亦不再仅限于同业竞争者中,也可发生在非同业竞争者之间。故此,只要经营者的行为不当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即应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尤其在涉及网络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平台经营者跨界经营或业务交叉已是相当普遍,再拘泥于涉案双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这一争议,既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也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
据此,结合如下因素:第一,爱奇艺APP系网络视频平台,龙魂公司虽称涉案APP系游戏应用分发平台,但根据前述公证书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自述,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涉案APP中通过提供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的方式实际提供爱奇艺视频。第二,无论是爱奇艺公司还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互联网企业,其产品或服务所能获得的市场关注以及后续商业获利的操作空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本身(包括产品内容、产品用户体验等)是否能吸引用户,吸引更多用户即意味着获得更大流量。因此,用户流量显然是爱奇艺公司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直接争夺的市场资源之一,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的方式获得用户流量,明显会影响爱奇艺公司相应的经营利益;而即便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同时经营其他业务,亦不影响其与爱奇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这一事实,故一审法院对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出的与爱奇艺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的辩称,不予采纳。
(二)被诉行为性质的判断
1.关于第一项被诉行为
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对该项行为及其后果分析如下:
(1)该项行为扰乱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从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看出,涉案APP中爱奇艺VIP帐号下的“观看历史”远超一般情况下正常用户可能观看的视频总量;另外,封禁帐号统计表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系其IP的VIP帐号活动也显示,该些帐号基本保持24小时实时在线,且在若干小时内有百余个视频播放量,此种在线时长、视频播放量远超出个人用户正常使用情形。据此,结合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的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人气达数百万,爱奇艺VIP帐号有数十个,且被诉行为自2017年5月持续至2018年5月之事实,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明显增加了爱奇艺公司在提供VIP视频服务时的运维成本,加大了其服务器运行压力,亦提升了安全风险,而爱奇艺公司并未因此额外支出而获得相应用户量或其他利益,即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因该项行为所获利益系爱奇艺公司支付成本所得,显然扰乱了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2)该项行为系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
作为网络视频网站,VIP视频是爱奇艺公司推动VIP付费会员业务,在网络视频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宣传其提供海量VIP视频内容;2017年5月,安卓手机端涉案APP无需注册即可免费租用爱奇艺VIP帐号时长从而观看爱奇艺VIP视频,此时的爱奇艺视频人气已达414.4万,累计获41.4万积分;2018年5月,涉案APP中爱奇艺VIP视频人气则达557.3万。上述数据足以说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经营业务的重要部分包括通过分时出租爱奇艺VIP会员帐号而为其用户提供本应为爱奇艺VIP会员才可获得的视频内容,其中的“VIP会员免费看”等宣传描述表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被诉行为破坏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系明知,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
另外,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根据龙境公司公示的涉案APP联系方式向其发送侵权通知之后,直至2018年5月期间,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结合正常的商业逻辑,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显然只有在持续该项行为可继续获益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出上述安排,可见,其系在明知其行为不当性的情形下继续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搭便车,存在显而易见的主观恶意。
(3)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
根据前述公证书,涉案APP用户在2017年5月可免费租用爱奇艺VIP帐号时长从而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2017年11月后则需要使用积分购买,获得积分的方式包括注册用户、现金充值、每日签到、完成游戏任务等方式;其中,现金充值可为直接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带来经济收益,注册用户等非现金充值方式则可为涉案APP本身及其中的游戏等其他产品导入用户,而如前所述,用户流量正是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经营者所争夺的重要资源。加之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自述涉案APP为游戏应用分发平台,且其提交的与游戏开发商的合同亦显示二者存在收益分配。因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向用户提供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服务,或可直接获利,或获得了可变现为商业利益的流量收益。
(4)该项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对VIP帐号设置的权限
结合《用户协议》第1.1、2.1.2、2.4、3.5条,以及《VIP协议》第2.3、3.4、6.2、6.3、6.9条,爱奇艺公司对其VIP帐号使用权限做了如下限制:一是使用主体应为接受前述合同而成为付费VIP会员并接受相应服务的“用户”;二是使用平台仅限于爱奇艺平台;三是VIP会员使用帐号的目的应仅限于个人接受视频服务,将会员帐号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以商业为目的的使用形式均在禁止范围之内。结合《用户协议》《VIP协议》整体以及上述限制,协议中所称“用户”显然指个人用户,而非经营主体;作为以提供网络视频服务为主的经营者,爱奇艺公司对VIP用户类型、VIP帐号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既是其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亦不会对以有限消费人数、时间段为主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根本影响。此外,虽在前述协议中,爱奇艺公司允许VIP帐号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的若干设备中使用,此种允许应系爱奇艺公司考虑到当前环境下个人用户可能有不同端口的多个设备这一客观现状所作出,该规则之目的是为提升个人用户服务体验,而非鼓励用户以个人消费之名行商业经营之举。
据此,即便爱奇艺VIP会员支付相应对价获得了VIP帐号的使用,其亦应在《用户协议》《VIP协议》约定的使用权限范围内行使。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将本应向个人用户提供的爱奇艺VIP帐号服务用于商业经营,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经营自主权对VIP帐号所做的限制。
综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第一项被诉行为,显然具有不正当性。至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
(1)关于爱奇艺公司是否应当提起违约之诉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均系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合理对价购得;亦即,就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爱奇艺公司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如一方违约而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既可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即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任择其一请求权。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本质上属侵权之诉。因此,即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爱奇艺公司并不必然应当提起违约之诉,其选择提起本案之诉亦符合合同法前述规定。
(2)关于爱奇艺公司对VIP帐号使用权限进行限制是否系限制性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结合第2230号公证书记载的《VIP会员服务协议》内容与《VIP协议》内容一致且该份公证书作出时间为2017年2月等事实,可以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就涉案爱奇艺VIP帐号达成的协议即前述《用户协议》《VIP协议》,其应当受该两份协议中包括VIP帐号使用权限条款的约束。
至于该些条款是否属于限制性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仅在符合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才属无效。而本案中,用户通过付费希望获得的主要权利系爱奇艺公司为其提供VIP会员服务,且前文已述,爱奇艺公司提供VIP服务的对象是个人用户,其虽在协议中对使用主体、使用平台、使用方式和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限制,但并未排除个人用户获得VIP视频服务的主要权利,亦无加重此类用户责任之情形。因此,《用户协议》《VIP协议》系付费用户与爱奇艺公司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之规定。
结合上文分析,不论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的合同关系如何解释,均不影响一审法院对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行为不当性的评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也无权据此否定其实施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亦无法抗辩其行为合法正当。
(3)关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未收到爱奇艺公司侵权通知
首先,本案并不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故不涉及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故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是否收到爱奇艺公司侵权通知并非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之一,即便其未收到侵权通知,亦不影响前述结论。其次,即便应当以此为要件,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发送侵权告知函的电子邮箱系龙境公司在马上玩网公示的联系邮箱,也是涉案APP用户注册协议中的投诉邮箱,在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视为龙境公司已通过该电子邮箱接收到爱奇艺公司发送的函件;此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共同运营涉案APP,应视为龙魂公司亦通过龙境公司获得被诉行为已被投诉并可能构成违法等信息。龙魂公司辩称该电子邮箱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时无人维护,系其内部管理问题所致,不能否认其应当知道被诉行为涉嫌违法之事实;并且,此抗辩亦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此后多次调整被诉行为,使之更隐蔽的做法矛盾。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另辩称爱奇艺公司未向涉案APP所留联系方式发函,虽涉案APP中除该电子邮箱外还有其他联系方式,但法律并未要求权利人应当经由所有联系方式向侵权人发函,一则并无必要,二则将对权利人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
据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上述抗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第二项被诉行为
庭审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涉案APP中爱奇艺APP部分功能之所以无法使用,系龙魂公司提出功能限制需求后,再由龙境公司进行相应配置所致,另认可因不同视频APP的功能设置界面不同,故其需要针对爱奇艺APP进行专门设置。但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同时指出,此种功能限制并未对爱奇艺APP本身或其原生界面进行的限制,而是对涉案APP界面进行的设置,且此种限制是为了确保爱奇艺VIP帐号的安全。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前述功能限制是否针对爱奇艺APP所实施。结合龙境公司关于流化技术原理的陈述,及其证人证言所述的前述功能限制的设置步骤,此种功能限制应系对安装在龙魂公司购买的云端产品中的爱奇艺APP界面功能所为,而非对涉案APP界面的设置。且根据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述,其需要对不同视频应用的相应功能进行特别设置,如其系在涉案APP界面上进行功能设置,极有可能导致此种设置相互干扰甚至影响涉案APP的正常使用,此种行为显然并非正常的市场主体所会实施。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其后强调前述功能限制系在涉案APP中实现,明显与流化技术原理及龙境公司证人证言相左。龙魂公司在认可系由其首先提出限制需求,再由龙境公司进行特别设置后才能实现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的限制这一事实后,又称该种限制系其自身而为,在其亦未对其变更陈述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此种行为违背了禁反言原则,一审法院对其在后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前述功能限制是否具有不当性。根据前述公证书,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APP界面中的“缓存”“分享”“我的”“泡泡”和包括投屏、弹幕设置、倍速播放、自动跳过片头片尾等视频播放设置功能进行了限制,当用户点击该些选项时均显示无法使用。虽涉案APP用户通常情况下知晓其并非直接使用爱奇艺APP,但由于涉案APP中的爱奇艺界面即爱奇艺APP原生界面,用户无法明确其中部分功能受限系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会容易误认为爱奇艺公司无法提供VIP视频的缓存或分享等服务,影响用户在观看视频的过程中通过操作不同设置获得不同的观影效果,无法与其他用户进行互动,甚至无法对其用户个人帐号进行相关设置,而这显然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和用户体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称其进行此种限制的目的系维护会员帐号安全,但结合涉案APP分时出租视频平台VIP帐号的经营模式可知,即便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为此限制系确保会员帐号为其所控制,但其目的亦非为维护爱奇艺公司等网络视频平台之权益,更大可能是防止这些帐号因不同用户频繁使用缓存、分享、设置等功能而加大其服务器运营等成本。因此,一审法院对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该项抗辩亦不予采纳,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第二项被诉行为亦存在不当性。
(三)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1.爱奇艺公司基于“付费VIP会员”模式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应受到破坏
在分析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时,应当对爱奇艺APP的经营模式及其在此模式下的经营行为进行分析。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爱奇艺网网页打印件以及公证书,爱奇艺APP对不同类型用户采取差异化经营策略,当用户系游客或非VIP会员注册用户时,其仅能试看若干分钟VIP视频,或虽能观看非VIP视频正片,但不能跳过片头广告,即爱奇艺公司对该部分用户采取“免费非VIP视频+广告”的模式;当用户系VIP付费会员用户时,则可观看片头无广告的非VIP视频和VIP视频,即爱奇艺公司对该部分用户采用“付费VIP会员”模式。前者情形下的用户虽未直接付费,但爱奇艺公司可借用户流量变现价值,或通过广告投放收取广告费,后者情形下的付费会员用户则可为爱奇艺公司直接带来会员收入。显然,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其可通过“付费VIP会员”模式所获得的收益,是其正当经营行为的结果,其通过此种经营策略获得的是合法的经营利益。
此外,从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在2015年其推出差异化策略至2017年期间,其会员收入持续增长并逐渐成为平台主要收入之构成。由此,结合当前正值我国网络视频会员付费意识和习惯的养成阶段这一现实,对诸如爱奇艺公司等网络视频平台会员制度为其带来的权益的认可,将有助于推动我国网络视频付费时代进一步有序发展和规范。否则,网络视频平台将会失去动力维护此种差异化策略,用户也将被鼓励继续寻找、使用免费的盗版资源,而此种后果显然将在长远上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综上,爱奇艺公司通过“付费VIP会员”这一模式而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所获的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被诉行为对爱奇艺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了显而易见的损害
一方面,涉案APP为其用户提供了不同的积分兑换方式,对于现金充值,如仅从充值金额和对应的视频时长看,涉案APP购买积分费用与爱奇艺VIP会员收费相比并不具有价格优势,但现实中网络视频用户有诸多类型,对于仅对某个VIP视频感兴趣而不希望购买包月以上会员服务的用户,或希望同时获得不同网络视频平台中的VIP视频服务的用户而言,在涉案APP付费购买积分并使用积分观看视频这一方式显然更加具有吸引力。对于签到等其他积分兑换方式,涉案APP用户则无需付费即可使用积分兑换VIP帐号使用时长从而获得爱奇艺VIP视频。无论是哪一种方式,显然都会减少爱奇艺VIP会员收入。此外,当前以爱奇艺公司为代表的网络视频平台推出的独家剧或自制剧,往往同时提供其他会员服务(如网综投票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网络视频付费订阅会员的增长;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将爱奇艺VIP帐号的部分功能进行限制,在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会员服务观感的同时,也将导致无法提供此种衍生型的会员服务,从而影响其会员策略的推进。
另一方面,在网络视频行业依然在享受互联网普及及中国庞大人口基数带来的人口红利的当下,用户流量的争夺仍然是目前各大网络视频平台竞争的核心目标。而前文已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而提供爱奇艺VIP视频内容,在涉案APP运营初期及其后发展阶段积攒了大量用户。另外,在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设置的获取积分方式中,连续签到可获奖励积分,中断签到则无法获得积分,邀请好友也可获得积分;且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认可用户获得的积分可用于涉案APP中包括爱奇艺VIP视频在内的各个专题中;即其通过设置积分规则提升用户粘性,而其中包括了希望通过积分兑换VIP帐号使用时长而免费观看爱奇艺VIP视频的部分用户。而这部分用户流量,本应为爱奇艺公司所获得。据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被诉行为除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会员收入一项损失之外,还为其带来了用户流量方面的损失。
综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两项被诉行为,均系采用技术手段对爱奇艺公司为其VIP会员正常提供VIP视频服务的破坏,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被诉行为已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对于爱奇艺公司关于同时适用该法第二条进行调整的主张,一审法院不再支持。
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其他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出涉案APP中包括爱奇艺在内的视频VIP帐号分时出租系使用了流化技术的新型商业模式,故不应被否定这一抗辩。对此,根据龙境公司提交的科技查新报告以及其庭审陈述,涉案APP使用的流化技术确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创新性,尤其是在用户处理日常工作、生活逐渐依赖于手机端,故安装的手机APP也不断增多的当下,通过使用流化技术可以解决用户需求提升与手机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但本案评判的并非流化技术本身,而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正当,因此,即便流化技术本身具有创新性,也不当然意味着依托于该商业模式下的行为均合法正当。
此外,使用创新性技术的商业模式以及在该商业模式下开展的商业活动,并不当然对用户利益和相关市场即具有推动意义。在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未就涉案APP这一商业模式促进了用户福利和相关市场发展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为,就网络视频行业而言,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免费无偿地提供他人产品或服务与用户利益的提升无关;相反地,用户利益和视频平台是互赖之关系,只有二者建立起良性互动的生态体系,并在其中协调各方利益,才能最终实现二者的共同提升和发展。因此,只有市场形成有序、有效的竞争机制,才能促进网络视频平台加强硬件和软件层面的技术支撑,从而优化用户观看体验,提升用户服务水平,使用户享受到更加便捷、优质、价廉的服务;只有网络视频平台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应有的保护,才能推动其不断挖掘潜力,利用优势资源打造具有差异性和个性化的平台特色和品牌个性,借助优质内容提升竞争力,从而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据此,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四、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考虑到爱奇艺公司在当前视频网站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影响力,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以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爱奇艺APP部分功能的限制可能影响潜在用户对爱奇艺APP的使用体验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所实施的被诉行为,必然对爱奇艺公司造成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故一审法院对爱奇艺公司要求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位置及期间,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被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非法获利情况,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爱奇艺公司提交的涉案APP在三个安卓应用市场中的下载量达120余万次,而涉案APP有安卓和ios两个版本,安卓应用市场亦不仅限于前述三个,故可推定涉案APP的下载量较大。第二,根据前述公证书显示,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人气达数百万,即涉案APP用户中有大量使用了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供的爱奇艺VIP帐号分时出租服务。第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主观恶意明显:1.涉案APP中的爱奇艺VIP帐号系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正常途径购买,故其应当知晓《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关于爱奇艺VIP帐号使用权限之约定,而其却有意曲解该种限制并实施商业经营行为;2.在爱奇艺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非但未停止被诉行为,反而通过改版,以更加隐蔽的方式继续持续该行为;3.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被诉行为自2017年5月持续至2018年5月,持续时间较长。第四,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通过现金充值或积分兑换等方式有偿分时出租爱奇艺VIP帐号,其行为不仅造成了爱奇艺公司VIP会员收入减少,也造成了爱奇艺公司用户流量的损失。第五,根据爱奇艺公司提交的帐号封禁统计表,涉案APP中使用的爱奇艺VIP帐号在线时间较长,且观看超出正常范围的大量视频,显然将加大爱奇艺公司服务器的运行和维护成本。第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交涉案APP收款情况、龙魂公司与涉案APP游戏开发商之间的分成、《审计报告》,并据此称其未从涉案APP中获益;但该些证据,或无法反映出涉案APP完整、全面的营收情况,或反而证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经营涉案APP获得收益;且在龙魂公司称其仅有涉案APP一项业务的情形下,其提交的收款情况和《审计报告》中记载的营业收入数额亦无法对应。第七,在一审法院多次询问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是否可提交与涉案APP运营收入相关的证据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或明确其无法提交,或称一周内提交但其后未提交。综上,爱奇艺公司主张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290.7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一并负担。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马上玩网首页或应用宝APP“热门应用”专栏中连续一周刊登声明,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90.7万元及合理开支9.3万元。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龙魂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EMS快递单(单号:1002856533932)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网站送达查询结果打印件;2.2018年8月28日,龙魂公司向北京点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3.龙魂公司2019年1-3月财务数据复印件;4.涉案APP中上架应用程序后台数据复印件;5.爱奇艺、微信应用软件下载量网页打印件;6.百度搜索查询中国人口、世界人口数量网页打印件;7.腾讯网上刊载的《爱奇艺赴美上市,拟募资15亿美元(附中文招股书全文)》文章中关于爱奇艺公司的2017年招股书部分内容网页打印件;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8年1月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复印件;9.龙魂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原件。龙境公司对龙魂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爱奇艺公司认可证据1、7、8、9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龙境公司、爱奇艺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龙境公司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则一审判决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系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本案的起诉时间及被诉行为持续至2018年5月,均处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而本案的审理同时处于2017年与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新旧法律的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并无特别规定,而本案被诉行为持续至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故依据上述规定中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龙境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上诉主张因龙境公司已于2017年8月将涉案APP转让与龙魂公司,此后龙境公司并非该APP的运营者,但爱奇艺公司提交的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5月3日的四份公证书中均显示,龙境公司系马上玩网(网址:www.21msw.com)ICP备案的运营主体,该网站亦对涉案“马上玩”APP进行了介绍并可在该网站上直接点击下载ios手机端和安卓手机端两个版本的涉案APP;且ios手机端的涉案APP版权声明载明“龙境科技版权所有2015-2016”,应用开发商为龙境公司;ios手机端的涉案APP中“联系我们”及安卓手机端涉案APP的《马上玩用户协议》“侵权举报”中所留电子邮箱地址均为“msw@longene.com.cn”;此外,在马上玩网中显示的涉案APP“更新日志”中对“8月29日V1.4.0”和“9月21日V1.4.3”不同版本进行了功能介绍。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同时考虑到龙境公司提交的《业务转让协议》中约定涉案APP的转让价格为0元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以及与苹果公司邮件中显示的ios手机端涉案APP转让时间不一致,且涉案APP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亦非当然等同于涉案APP的实际运营者等因素,认定龙境公司为涉案APP的共同实际运营者,系本案适格被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三、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爱奇艺公司主张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使其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对涉案APP中的爱奇艺视频播放界面部分功能进行限制的行为,既损害了爱奇艺公司的付费会员制度,使公众误认为爱奇艺APP存在缺陷,导致用户体验下降,也使得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吸引用户观看视频进行导流,违反了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则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其系合法取得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权且账号一直由其控制,涉案APP系通过流化技术实现对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出租,只是利用了新技术实现充分利用爱奇艺VIP账号使用时长的新型商业模式,既不存在对爱奇艺公司重要经营资源的恶意搭便车行为,未扰乱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未对爱奇艺APP原生界面进行功能限制,未损害爱奇艺公司的利益,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亦未因此获利,故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上述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判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上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关于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一般也仅限于针对同一商品或服务领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出现和蓬勃壮大,在崇尚注意力经济的互联网经济新模式下,用户注意力已经成为互联网经济中的重要资源,也是众多网络经营者的争夺对象,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用户流量等资源也实现了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的交互融合,对用户流量等重要经营资源的争夺也从同行业经营者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因此,在新的经济模式下,判断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亦不应仅局限于同行业经营者,只要双方在具体的经营行为、最终利益方面存在竞争关系,亦应认定两者存在竞争关系。
具体到本案,爱奇艺公司经营的是视频分享网站领域,爱奇艺APP是网络视频播放平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经营的是游戏软件、多媒体技术的开发等领域,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亦称涉案APP是游戏软件分发平台,二者看似并非同业,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是,从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具体经营行为看,二公司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涉案APP将爱奇艺视频VIP账号分时段出租,提供的也是网络视频播放服务,与爱奇艺公司存在业务上的重合,二者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再者,无论是爱奇艺公司通过爱奇艺APP所提供的网络视频播放服务还是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涉案APP所提供的游戏软件分发服务,网络用户都是二者所争夺的重要经营资源,并且其经营成败的核心利益往往也在于网络用户的数量,当其中一方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或以使用影响他人经营模式等不正当手段增加自身网络用户时,因该行为必然会使他人网络用户减少,从而对双方的经营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关于被诉行为的正当性
从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来看,该条款适用于经营者在网络环境下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旨在突出利用“技术手段”对达到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第一,从技术手段上看,按照该条款规定,这种妨碍、破坏行为应指向于权利人本身,结合本案,作为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VIP视频是爱奇艺公司推动VIP付费会员业务并在网络视频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经营资源,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段出租给涉案APP的用户,使其无需向爱奇艺公司付费即可接受爱奇艺VIP视频服务,并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第二,从主观过错上看,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应当知晓,亦应知晓爱奇艺公司为提供视频VIP服务付出了支付版权费、自制网络独播剧等经营成本;同时作为爱奇艺VIP付费会员,其对爱奇艺公司VIP付费制度也是明知的;加之,在爱奇艺公司于2017年5月通过龙境公司公示的联系方式发送侵权通知后,直至2018年5月期间,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对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所处位置进行多次调整且逐渐隐蔽化,主观恶意明显。第三,从行为可责性看,爱奇艺公司在《用户协议》《VIP协议》中对爱奇艺VIP付费会员的使用行为进行了明确限制,即使用平台仅限于爱奇艺平台,禁止将VIP账号用以租用、借用、转让或售卖等商业经营之目的,而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在涉案APP中利用流化技术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给普通用户,显然破坏了爱奇艺公司基于自主经营权对VIP账号所做的限制;同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涉案APP中添加“”“画质切换”等功能选项,对爱奇艺APP中的“我的”“泡泡”和播放设置等功能进行限制,上述行为亦非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新发展的需要,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第四,从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方面看,一方面,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的下载量及其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由此可见,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被诉行为既获得了现金充值直接的经济利益,又获得了网络用户流量,增加了交易机会;另一方面,龙魂公司、龙境公司通过流化技术在涉案APP中将爱奇艺VIP账号分时出租并对部分功能进行限制,普通用户无需向爱奇艺公司支付VIP会员服务费而利用直接通过向龙魂公司、龙境公司购买积分、参加活动获得积分等方式通过涉案APP直接观看VIP视频资源,也会影响用户对爱奇艺APP的服务评价或用户体验,不仅干扰了爱奇艺公司等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也使得爱奇艺公司的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及用户流量等受到实质影响,直接损害了爱奇艺公司基于VIP视频服务所产生的经营收益,从长远看,也将逐步降低市场活力,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阻碍网络视频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
综上,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一审判决认定的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恰当
1.关于消除影响
如前所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实施的对爱奇艺APP中部分功能的限制可能影响潜在用户对爱奇艺APP的使用体验、降低评价等,且被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而造成爱奇艺公司的商誉受损等不良影响,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实施的范围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在龙境公司经营的马上玩网站首页或应用宝APP“热门应用”专栏中连续一周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龙魂公司、龙境公司提交了涉案APP微信和支付宝两个充值账号的充值记录及龙魂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但仅凭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获益情况,双方亦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爱奇艺公司因被诉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APP的下载量较大、涉案APP中爱奇艺视频人气数高达数百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权利人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损失等因素,认定龙魂公司、龙境公司应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290.7万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维持。关于合理开支,虽然爱奇艺公司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但结合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的事实,爱奇艺公司亦提交了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金额共计9.3万元,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合理开支为9.3万元,并无不当。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龙魂公司、龙境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杭州龙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龙境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15400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兴芳
审 判 员 杨绍煜
审 判 员 宋 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