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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与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侵犯商标权、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3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52   收藏[0]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4)川高法经初字第2号

  原告(反诉被告) 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藏卫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 薛永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刘激扬,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 闫小川,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 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城东一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明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陈季华,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
  委托代理人 韩运浦,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 宋裕南,男,58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药理教研室教授,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址: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 毛寿升,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
  被告(反诉原告) 李福涛,男,49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药理教研室副教授,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内。
  委托代理人 毛寿升,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恩威集团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宋裕南、被告(反诉原告)李福涛侵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洁尔阴”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企业名誉权及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反诉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侵犯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名誉权、宋裕南、李福涛个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永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刘激扬、四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小川,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劲及其委托代理人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陈季华、韩运浦,被告(反诉原告)宋裕南、被告(反诉原告)李福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四川省知识产权事务所顾问毛寿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成都恩威集团公司(简称恩威公司)诉称,1986年上半年,现恩威公司董事长薛永新以天然纯中药为原料,研制成“妇女卫生洗涤剂”,并于1987年2月即投放国内市场销售。为验证“妇女卫生洗涤剂”的药效及药理毒理,恩威公司于1988年3月4日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简称三医大)药理教研室签订了一份委托实验协议,约定由恩威公司委托该教研室进行“妇女卫生洗涤剂”的抑菌、急性毒性、皮肤和粘膜刺激性、过敏反应等项试验。签约后,恩威公司按约提供了试验用药品、药品组份、配制方法、理化性质、主要用途和3500元试验费,三医大药理教研室也依约由宋裕南、李福涛等人完成了实验检测,各项指标均为合格。在各项实验报告中,均载明“妇女卫生洗涤剂”的研制者为薛永新一人。恩威公司根据市场销售信息,决定将“妇女卫生洗涤剂”更名为“洁尔阴洗涤剂”。其间,宋裕南、李福涛要求将二人列为研制者,以供晋级之用,恩威公司未予同意,宋、李二人即拒不提供更名后的实验报告。在此情况下,恩威公司遂违心认同,随即在“洁尔阴洗涤剂”的实验报告中,出现了该洗涤剂由薛永新、宋裕南、李福涛共同研制的字样,但报告内容未作任何修改与变动。1989年3月10日,在“洁尔阴洗涤剂”正式申请鉴定时,恩威公司对研制者又据实作了申报并获确认。其后,四川省卫生厅批准恩威公司生产“洁尔阴洗液”,国家卫生部亦于1993年3月19日向恩威公司颁发了“洁尔阴洗液”新药证书及准予生产批件,“洁尔阴洗液”成为国家级三类新药。该洗液多次荣获各种大奖,每年可获利8000万元以上。因此,“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是恩威公司所有的、能为该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宋裕南、李福涛在接受委托实验期间,掌握了“洁尔阴洗液”的秘密技术成果。自1989年下半年以来,二人先后非法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重庆巴县保健制品厂(简称巴县保健厂),生产与“洁尔阴洗液”类似的“洁阴露”;转让给重庆国光集团,生产与“洁尔阴洗液”类似的“国光洁霖”;又以该项技术成果折价入股,与成都威特日用化工厂、香港多名利洋行合资成立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简称泉源堂公司),生产与“洁尔阴洗液”类似的“舒尔阴洗液”。泉源堂公司明知宋、李二人剽窃恩威公司的技术成果而与其共同实施,已构成共同侵犯恩威公司“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恩威公司生产的“洁尔阴洗液”所用“洁尔阴”商标,已于1991年10月20日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泉源堂公司为其产品取名为“舒尔阴”,与“洁尔阴”这一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且两者的意向、观念相同,其意图非常明显,足以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恩威公司的产品,已构成对恩威公司“洁尔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泉源堂公司自成立以来,即向社会散发刊载广告、宣传内容的材料和通过有关报刊,肆意捏造事实,贬低“洁尔阴洗液”的声誉,并多次谎称:宋裕南、李福涛从1987年就着手“妇女卫生洗涤剂”的研究,先后研制出了“洁尔阴洗液”、“国光洁霖”,后又研制出了“组方更合理、疗效更高”的“舒尔阴洗液”。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恩威公司的企业名誉权。请求判令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涛停止侵犯恩威公司“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洁尔阴”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恩威公司的企业名誉权,赔偿恩威公司因上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恩威公司将其提出的泉源堂公司与宋裕南、李福涛共同侵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宋裕南、李福涛作为自己职务成果上报的“洁阴露洗液”研究成果,有抄袭、剽窃“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内容,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认定“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主研人。
  本诉被告泉源堂公司答辩称,恩威公司诉称泉源堂公司明知宋裕南、李福涛剽窃恩威公司的技术成果用于入股而仍与其共同实施,故构成共同侵权无事实依据。以技术成果入股于泉源堂公司者并非宋、李个人,而是三医大科技开发部,不存在泉源堂公司与宋、李二人共同构成侵权的问题。“舒尔阴洗液”是经过四川省卫生厅审批同意后生产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舒尔阴洗液”的命名,是按照国家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的《命名的技术要求》中关于“采用功能加剂型”的规范,参照药品名称惯常使用的格式拟定的,并经四川省卫生厅正式批准,应受法律保护。恩威公司生产的“洁尔阴洗液”已作为药品的法定名称,“洁尔阴”按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且“洁尔阴”对其治疗对象、部位、效果表示得具体明确,依法属不得用作商标之列,恩威公司不能以其不当注册阻挠其它药品的合法命名和合法使用。同时,“舒尔阴”与“洁尔阴”差别明显,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舒尔阴洗液”的药效依法定程序进行了试验和临床应用,有关资料对其药效的宣传是真实可靠的。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报刊及作者是否构成侵权与泉源堂公司无关,恩威公司应起诉有关报刊和作者。请求驳回恩威公司对泉源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被告宋裕南、李福涛答辩称,恩威公司诉称宋、李二人自1989年下半年以来非法转让“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事实不能成立,宋、李二人从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过转让协议和实施转让行为,以“舒尔阴洗液”技术成果入股于泉源堂者,也非宋、李个人,而是三医大科技开发部。恩威公司未提出将宋、李二人作为被告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证据材料,宋、李二人与恩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直接利害关系。同时,恩威公司当初提交三医大药理教研室检测的“妇女卫生洗涤剂”的配方是一个不成型、不完整的处方,宋裕南、李福涛重新对该处方作了重大调整、组合和改进,才使之具有药效和商业价值,符合商品生产条件。因此,宋裕南、李福涛作为“洁尔阴洗液”的真正研制者属实。
  反诉原告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涛诉称,恩威公司提起本案本诉后,在诉讼活动范围之外,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散发资料等方式,歪曲事实,谩骂宋裕南、李福涛“利欲熏心”,“为了一己私利”“赚钱昧着良心”,“披的军人外衣”,“干的是鲜廉寡耻、欺世盗名的罪恶勾当”;“制售假药”,“是建国以来一桩最大的从研究到生产全过程作假的假药诈骗案”,等等。在恩威公司的描绘下,宋、李二人在社会公众面前成了披着军人外衣的全国最大的搞假药诈骗的犯罪分子。恩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对宋裕南、李福涛个人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同时,恩威公司还向社会公众诽谤泉源堂公司的名誉,并实施不正当竞争。恩威公司将泉源堂公司实施的三医大新的技术成果“舒尔阴洗液”,歪曲为使用恩威公司的“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泉源堂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宋、李剽窃、披露行为属违法行为仍坚持使用恩威公司的技术成果”,“并非法制造假药”,把泉源堂公司描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从研究到生产全过程作假的假药诈骗案”的参与者,宣称要泉源堂公司“彻底失去作祟的市场”,意图扼杀“舒尔阴洗液”这一新技术成果。恩威公司的前述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泉源堂公司的企业形象,影响了泉源堂公司的产品销售,使该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恩威公司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泉源堂公司企业名誉与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损失1000万元,赔偿宋裕南、李福涛个人名誉权损失200万元。
  反诉被告恩威公司答辩称,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涛提交法庭据以证实恩威公司有侵权行为的所谓“散发材料”等证据不能证实系恩威公司制作和向社会公众散发,其诉称恩威公司侵犯名誉权与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恩威公司在其面向社会公众披露的有关材料中,既无侮辱宋裕南、李福涛人格尊严的言辞,亦无损害泉源堂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不实之词。请求驳回各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1987年2月,成都恩威化工公司(系恩威公司前身。以下通称为恩威公司)生产的妇女日用洗涤品“妇女卫生洗涤剂”开始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因恩威公司拟将该洗涤剂作为保健用药品推向市场,按规定须先经过药物检测部门进行药理毒理试验及临床验证等,遂于1988年1月31日委派该公司雇员毛怡持公司介绍信与三医大药理教研室洽谈药检等事宜。同年3月4日,恩威公司与三医大药理教研室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业务合同,约定:恩威公司委托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对“妇女卫生洗涤剂”进行抑菌、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性、粘膜刺激性、过敏反应等五项试验,其中抑菌试验由重庆肿瘤医院检验科与该教研室共同完成;恩威公司向三医大药理教研室提供送检药品的组份、配制方法、理化性质及主要用途、送检药品,支付实验费用3500元;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应于同年6月底完成试验并出具报告:如需更改或增加试验内容,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据实增加试验费用。合同由恩威公司与三医大科技咨询部加盖印章。签约后,恩威公司按约向三医大药理教研室提供了“妇女卫生洗涤剂”的处方、供试药物等,并向三医大科技咨询部支付试验费用3500元。同年7月2日至5日,三医大药理教研室由宋裕南、李福涛等四人署名并加盖三医大科技开发部印章,分别出具了《“妇女卫生洗涤剂”的药效、毒理研究》的说明及急性毒性、皮肤刺激性、皮肤致敏性、眼粘膜刺激性等四项试验报告,其中载明:该洗涤剂的主要成分为中药蛇床子、地肤子等及少量制霉菌素;供试药物由恩威公司提供。各项检验结果均合格。重庆肿瘤医院医务科亦出具了一份未注明日期的“妇女卫生洗涤剂”的抑菌试验报告。同年7月22日至8月16日,恩威公司董事长薛永新分别致函宋裕南、李福涛,称:检测报告尚缺乏抑菌报告,重庆肿瘤医院所出报告不完整,无法通过鉴定会;如该院实在出不了报告,请宋、李二人重作;关于研制者,同意写上薛永新及宋裕南、李福涛的名字。其间,宋裕南、李福涛也致函薛永新,称:重庆肿瘤医院将该洗涤剂的最低抑菌浓度定为2%不理想,达不到商品化;如该院确无能力和条件做实验及出不了符合新药审批中有关项目研究技术要求的报告,一定重做;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故新药研制者的含义广泛,建议在该洗涤剂的总体报告中将研制者署名为宋、李及薛永新三人。此后,“妇女卫生洗涤剂”被更名为“洁尔阴洗涤剂”,宋裕南、李福涛等人亦于同年10月5日至1989年1月25日分别出具了均由三医大科技咨询部加盖印章的“洁尔阴洗涤剂”的急性毒性(经皮肤和口腔各一份)、皮肤刺激性、眼粘膜刺激性、皮肤致敏性、对阴道霉菌和大肠杆菌最低抑菌浓度、对淋球菌最低抑菌浓度等7份实验、测定报告,其中载明供试药物由恩威公司提供,检测结果均符合要求。前述7份报告的总论(“洁尔阴洗涤剂”研究概况)由薛永新、宋裕南、李福涛三人署名,共载明:该洗涤剂由恩威公司薛永新研制并经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宋裕南、李福涛对处方加以改进共同研制而成,主要成分为中药蛇床子、苦练子、黄芪、苍术等及少量润肤剂。此后,四川省药检所起草了“洁尔阴洗涤剂”标准说明书并制定了质量标准,四川省人民医院、华西医科大学、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皮肤病防治研究所进行了临床观察。1989年3月10日,恩威公司向四川省医药管理局提出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该局于同月15日同意会议鉴定。同年4月8日,四川省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洁尔阴洗涤剂”进行了会议鉴定,并以川科鉴字(1989)第3号文作出技术鉴定(评审)证书。该证书载明:“洁尔阴”研究单位为恩威公司,主要协作单位包括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四川省药检所、四川省人民医院、华西医科大学等;“洁尔阴”主要研究人员为薛永新,完成的是对处方的设计、筛选及工艺流程的设计,参加研究人员包括宋裕南、李福涛,完成的是对药理毒理试验。鉴定结论认为“洁尔阴”是国内有发展前途的创新卫生保健洗剂,建议尽快批准生产。宋裕南、李福涛作为该次鉴定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同年6月15日,四川省卫生厅以川卫药发(1989)第077号文,正式批准恩威公司生产“洁尔阴洗液”,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1989)L—4983号,并附发了“洁尔阴洗液”的处方及制法、质量标准,该洗液的成份由蛇床子、艾叶、独活、石菖蒲、苍术等14味中药构成。1993年8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1993)Z—43号文颁发了“洁尔阴洗液”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洁尔阴洗液”正式成为国家级三类新药。其间及此后,“洁尔阴洗液”多次荣获国家有关部门及四川省的各种奖励,在有关获奖证书中,均载明“洁尔阴洗液”的主要完成者为薛永新。
  1988年10月,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对定名为“洁阴露”的中药洗剂进行了各项实验检测,并于同年10月15日至1989年1月19日由宋裕南、李福涛等人署名,分别作出由三医大科研处及科技咨询部加盖印章的“洁阴露”的急性毒性(经皮肤和灌胃各一份)、皮肤刺激性、眼结合膜刺激性、皮肤致敏性、对阴道霉菌和大肠杆菌的抑制作用、对淋球菌的抑制作用等7份实验报告,其中载明供试药物由巴县保健厂提供,各项实验结果均符合要求。“洁阴露”的前述实验报告与同由宋裕南、李福涛等人作出的“洁尔阴洗涤剂”的各项实验报告在实验内容、篇章结构、文字表述、实验结果等方面基本一致。1989年4月24日,三医大药理教研室与巴县保健厂签订了一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主要约定:巴县保健厂委托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对“洁阴露”进行监制,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巴县保健厂提供生产配方、药材来源、质控标准及其它有关资料、抽测样品等,并支付监制经费9万元,委托监制时间暂定三年(从1989年6月至1992年6月)。重庆巴县美华合成洗涤剂厂和三医大科技咨询部分别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章。同年6月3日,重庆市卫生防疫站发给巴县保健厂“洁阴露”准销证。同年8月,巴县保健厂拟变更为重庆中药厂第二分厂,重庆中药厂遂于同年9月22日将“洁阴露”更名为“国光洁霖”,并向重庆市卫生局报批。同年10月11日,重庆中药厂在原三医大药理教研室与巴县保健厂所签科学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备注栏内签章注明:重庆巴县美华合成洗涤剂厂(巴县保健厂)现更名为重庆巴县美华日用化工厂,拟更名为重庆中药二分厂;原双方签订的研制、监制合同仍继续履行,经费由该厂按合同付给,并由重庆中药厂代为盖章。1990年3月8日,重庆市卫生局以重卫药(1990)字第025号文批准重庆中药厂生产“国光洁霖”,批准文号为重卫药准(1990)L—008号,同时附发了由重庆市药检所修订并报经该局批准的“国光洁霖”的质量标准。“国光洁霖”的配方由蛇床子、黄连、苦参、百部、野菊花、茵陈等11味中药组成,其中有5味药与“洁尔阴洗液”不同。巴县保健厂系由重庆巴县界石镇人民政府开办的乡镇集体企业重庆巴县美华合成洗涤剂厂更名,后该厂又更名为重庆巴县美华日用化工厂并成为重庆中药厂所属第二分厂,其负责人均为汪永华。后因汪永华出走,重庆中药厂二分厂亦未按约向三医大支付监制费,三医大科技开发部与重庆中药厂遂于1993年1月20日签订了一份“关于重庆中药厂执行二分厂与第三军医大学所签研究开发《洁阴露》(国光洁霖)合同的协议”,主要约定:重庆中药厂二分厂与三医大科技开发部所签协议按隶属关系,由重庆中药厂负责履行;三医大科技开发部提供了“洁阴露”生产配方、质控标准及有关资料,重庆中药厂于同年12月以前分三次付合同约定费用9万元。签约后,重庆中药厂付三医大科技开发部8万元。
  1992年1月21日,经四川省医药管理局、成都市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成都市威特日用化工厂、三医大科技开发部、香港多名利洋行三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合资经营中外合资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合同书》,主要约定:前述三方同意共同投资兴办泉源堂公司,生产销售“舒尔阴”等系列药品制剂;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690万元,其中三医大科技开发部以保健新药“舒尔阴”科技成果折价人民币230万元,作为其股份投资。签约后,三医大科研处向泉源堂公司提供了由宋裕南、李福涛出具并加盖该处印章的“舒尔阴洗液”的各项试验报告等有关资料,泉源堂公司据此向四川省卫生厅申请进行临床验证。同年4月2日,四川省卫生厅批准由其指定医院对“舒尔阴洗液”进行临床验证。同年6月至8月,成都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三医大第三附属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等对“舒尔阴洗液”作了随机、双盲临床试验,确认了“舒尔阴洗液”的疗效。同年4月6日,国家工商局核发了泉源堂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3年6月29日,四川省卫生厅以川卫药发(1993)第145号文批准泉源堂公司生产“舒尔阴洗液”,批准文号为川卫药准字(1993)L—8736号。同年5月15日和6月5日,四川省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卫生厅分别发给泉源堂公司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舒尔阴洗液”配方由黄连、苦参、黄柏、蛇床子、白芷等14味中药组成,其中有8味药与“洁尔阴洗液”的配方不同,其有关实验报告、质量标准及生产工艺、线路等,亦有别于“洁尔阴洗液”。
  1991年10月20日,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自1991年10月20日至2001年10月20日。该商标由“洁尔阴”三个中文字及隐示性图案组合而成。1992年,在四川省工商局举办的首届著名商标推选活动中,“洁尔阴”商标获“四川省著名商标”称号。“洁尔阴洗液”的包装采用摇鼓型和纺锤型白色塑料瓶,商品标签由商品名称及中文产品说明两部分组成,分别置于包装的两面,其注册商标“洁尔阴”均标示在上部显要位置。泉源堂公司在未取得自身的注册商标前,系借用三医大三新制药厂的“三新”商标作为其产品“舒尔阴洗液”的商标。1992年11月14日,该公司申报了“泉源堂”商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994年3月7日审定公告。该商标由“泉源堂”三个中文字及其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和象征山涧流泉的图案组合而成。“舒尔阴洗液”的包装采用圆柱型白色塑料瓶,商品标签由商品名称和中英文产品说明共同构成,其生产厂家字号和商品名称“泉源堂”三字作为主体突出地标示在标签的中央上部,产品名称“舒尔阴洗液”用较小的字体置于其下。
  泉源堂公司成立以后,先后编制了《“舒尔阴洗液”药理学、临床验证报告》(简称《报告》)、泉源堂公司简介、产品宣传单等资料若干,除发送四川省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和部分医院外,亦在该公司产品推销会及随产品向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散发。这些材料中,均称宋裕南、李福涛从1987年初就开始进行“妇女卫生洗涤剂”的研究,先后研制出了恩威牌“洁尔阴”、“洁阴露”,以后又重新筛选和组方,研制出了疗效更高的“舒尔阴洗液”等。在《报告》中,泉源堂公司还摘引有关医院临床试验的内容和数据,从主要药效学、疗效临床观察等方面,将“舒尔阴洗液”与“洁尔阴洗液”直接进行对比,其结论均称“明显高于洁尔阴”。1993年12月31日,泉源堂公司在《改革时报》登载宣传、介绍该公司及其产品的广告性文章,亦称宋裕南、李福涛三年前合作研制出了“洁尔阴”、“洁霖”,近年又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研制出了“组方合理、疗效更高”的“舒尔阴”,并将“舒尔阴洗液”的疗效数据与“目前国内畅销的同类洗液”作了比较。此外,在1993年8月19日的《西南经济日报》、1993年11月30日的《解放军报》等报刊上,也刊登子由记者或通讯员撰写的文章,其中作了与前述内容相近似的宣传。
  在本案审理期间,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涛向本院提交了《宋裕南、李福涛盗卖“洁尔阴”技术成果事实》(简称《盗卖事实》)及《宋裕南、李福涛侵犯和非法转让“洁尔阴”技术成果的事实》(简称《转让事实》),其中《盗卖事实》无单位落款和署明日期,《转让事实》则加盖了恩威公司印章,落款日期为1994年3月9日。该两份材料的主要内容是将“洁尔阴洗液”与“洁阴露”、“洁尔阴洗液”与“舒尔阴洗液”的有关实验报告、质量标准及有关数据等作了对比,认为“洁阴露”和“舒尔阴洗液”均源自“洁尔阴洗液”,都是宋裕南、李福涛盗卖“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产物。在这两份材料中,称宋裕南、李福涛“盗卖”、“剽窃”、“为赚钱昧着良心”,“披着军人外衣”、“干着鲜廉寡耻、违法乱纪的罪恶勾当”,并称宋、李二人“行骗有术”、“盗窃有方”,“研究作假,致使生产的一切药品均为假药”,“其性质恶劣、手段卑鄙、影响广泛、危害严重、前所未有”,“是建国以来一桩最大的从研究到生产全过程作假的假药诈骗案”,等等。恩威公司也曾直接向本院提交过《转让事实》。为印证恩威公司已将前述两份材料向社会公众扩散,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涛向本院提交了一盒录音带。该录音带出自1994年3月上旬恩威公司为庆贺“洁尔阴洗液”获四川省星火科技成果一等奖而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召开的、主要有省内外有关报刊及杂志社记者参加的新闻座谈会上,应邀出席会议的一位记者的现场录音,录音内容主要是恩威公司董事长薛永新和该公司副总经理万本根的发言。薛永新的发言主要涉及宋裕南、李福涛盗卖“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经过及本案诉讼的有关问题,其中多次使用“盗用”、“盗卖”、“剽窃”、“犯罪”、“不法活动”等用语,并称“舒尔阴洗液”是“假研究成果”、“假药”,是“震惊中外的假药案”。同时,薛永新还提到:“这个资料,我现在发,大家看一看。他是怎样拿去转让的呢?这里有一个补充材料:宋裕南、李福涛盗卖洁尔阴成果……”、“你们愿意报道,这个就是依据的全部文字材料……依照我们对宋裕南、李福涛盗用洁尔阴资料”、“希望在座的领导和朋友对这个会作公正报道”。1994年4月16日至20日,恩威公司授权其委托代理人以《著名产品恩威牌“洁尔阴洗液”权属讼争详实材料披露》为题,连续5天在《光明日报》广告版中,登载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材料,主要包括恩威公司的起诉书、薛永新致宋裕南、李福涛的三封信、恩威公司与三医大签订的委托实验合同、“妇女卫生洗涤剂”、“洁尔阴洗涤剂”、“洁阴露”的各项实验报告、“洁尔阴洗液”获奖证书等。在登载前述材料的同时,恩威公司加上了“公开披露有关材料的原因和目的”的按语及旁批。在按语中,提出“面对这一大规模、有组织的严重侵权事件,恩威公司向社会公众彻底披露洁尔阴的研制史,以便让那些为了一己私利不惜肆意侵害他人优质产品及技术成果的侵权者彻底失去作祟的市场”。根据泉源堂公司的申请,并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活动之外,程度不同地存在利用各种方式扩散本案有关诉讼材料、发表诉讼意见的行为,本院于1994年6月3日作出裁定,禁止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擅自将本案的诉讼文书及其它未经法庭审理查证的诉讼材料向社会公众扩散及利用各种传媒,向社会公众发布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含有攻击、侮辱、诽谤等内容的言辞及文字材料。
  1994年3月9日,恩威公司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书”,要求本院对“洁阴露”的实验报告是否剽窃“洁尔阴洗涤剂”的实验报告,“洁阴露”、“国光洁霖”、“舒尔阴洗液”的质量标准是否盗用“洁尔阴洗液”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此后,恩威公司又提出过类似申请。
  上述事实,有三医大药理教研室与恩威公司签订的合同、恩威公司支付实验费的凭证、薛永新与宋裕南、李福涛的往来信函、“妇女卫生洗涤剂”及“洁尔阴洗涤剂”的实验报告、“洁尔阴洗液”鉴定证书、生产批件、获奖证书;三医大药理教研室与巴县保健厂签订的监制合同、三医大科技开发部与重庆中药厂签订的付款协议、“洁阴露”和“国光洁霖”的实验报告、申报资料及有关批件、巴县保健厂的工商登记档案;泉源堂公司与三医大科技开发部、香港多名利洋行签订的合营协议、泉源堂公司的成立批件、“舒尔阴洗液”的实验报告及有关申报资料和生产批文;泉源堂公司编制的《报告》及宣传资料、报道文章、恩威公司登载的宣传文章、散发材料、会议录音资料;“洁尔阴洗液”的“洁尔阴”注册商标标识及商品包装装潢和“舒尔阴洗液”的“泉源堂”商标标识及商品包装装潢,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为证,并经本院庭审查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恩威公司的“洁尔阴洗液”系先后经四川省和国家医药、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生产,该公司依法享有“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泉源堂公司的“舒尔阴洗液”亦是经四川省医药、卫生主管机关审批后生产的,该洗液与“洁尔阴洗液”在配方组份及主要成分、制造工艺线路上差别明显,使用效果亦有不同,两者应属类同而质异的两种洗液,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恩威公司已实际放弃了原提出的泉源堂公司侵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诉讼主张。原三医大有关职能部门与恩威公司所签技术咨询业务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约定由三医大药理教研室完成对“妇女卫生洗涤剂”(后更名为“洁尔阴洗涤剂”)的实验、检测和分析,该合同属技术服务合同。宋裕南、李福涛在具体承担这一服务工作中,对该技术成果加以调整、改变而研制成的“洁阴露”,与“洁尔阴洗涤剂”相比较,在处方配制等方面有重大差异,体现了宋、李二人的智力成果,并非“洁尔阴洗涤剂”技术成果的简单更名和直接利用,亦符合中医药相互借鉴、吸收的研制特征。宋、李二人将“洁阴露”作为职务成果上报,并通过三医大有关职能部门转让他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宋裕南、李福涛出具的“洁尔阴洗涤剂”和“洁阴露”的各项实验、检测报告确系差别甚微,无需专门鉴定甄别,但并不足以构成对“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的侵害。恩威公司提出的宋裕南、李福涛侵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恩威公司的“洁尔阴”商标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尔阴”注册商标系由文字加图形组合而成,其要部是其独特的商标构图,并与文字融为一体,显著易记。泉源堂公司将其与“洁尔阴洗液”同类的产品定名为“舒尔阴”,两者虽有“尔阴”两字一样,但作为首字的“舒”与“洁”在文字呼叫拼读及结构含义上均不相同,且“舒尔阴”仅有文字,没有图形,两者差别明显;泉源堂公司将其自身的字号和商标名称“泉源堂”三字用鲜明的颜色和突出的字体标示在其商品标签的显著部位,产品名称“舒尔阴洗液”被弱化地置于其下,特征明晰,该公司并未刻意追求与“洁尔阴洗液”相同或近似的表达方式,亦不会产生使人混淆商品出处的客观效果;同时,“舒尔阴洗液”与“洁尔阴洗液”在产品包装及装潢的文字字体、颜色、图案及其结合上,均有明显差异,两者的设计、创作风格及使用效果各具特色,具有正常思维和判断力的普通消费者无需经过仔细、专门判断,即可分辨,不足以造成误认,并导致误购。此外,“舒尔阴洗液”这一名称的确定,不违反国家有关命名规范和惯常格式。据此,恩威公司诉称泉源堂公司侵犯了“洁尔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恩威公司早在1986年底即已开始“洁尔阴洗液”的前身“妇女卫生洗涤剂”的研制和生产。该公司董事长薛永新作为“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不仅经过了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鉴定确认,且已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宋裕南、李福涛作为参加研究人员,对“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研制和最终完成,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亦已得到肯定。但宋裕南、李福涛提出二人才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真正研制者而排斥薛永新的研制人身份,缺乏有证明力的直接的事实依据,亦未经国家有权机构的认定。在此前提下,宋、李二人通过一定场合及由泉源堂公司利用各种传媒,宣称宋、李二人是“妇女卫生洗涤剂”、恩威牌“洁尔阴洗液”的研制者,不仅涉及薛永新个人的荣誉,同时由于薛永新在恩威公司的特殊身份以及恩威公司与“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的密切关系,其行为影射了恩威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涛已共同构成对恩威公司的法人名誉权的侵害。泉源堂公司还利用产品宣传资料和登载广告文章等方式,宣称“舒尔阴洗液”比“洁尔阴洗液”组方更合理、疗效更高,并采取了将两者的使用功效直接进行对比的作法,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法规,客观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恩威公司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价,属贬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构成对恩威公司企业声誉和产品信誉的侵害,理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恩威公司虽通过委托代理人否认其已将《盗卖事实》和《转让事实》向公众散发,但有关现场录音等证据足以印证恩威公司确已实施了扩散行为。在前述材料和薛永新在有关公众场合的发言以及恩威公司登载在报刊上的资料中,大量使用并散布对宋裕南、李福涛进行人身攻击、对泉源堂公司及其产品进行诋毁,含有侮辱、诽谤成分的言辞,有损于宋裕南、李福涛的人格尊严和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有损于泉源堂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已构成对宋、李二人个人名誉权和泉源堂公司法人名誉权的侵害,亦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恩威公司起诉提出的泉源堂公司及宋裕南、李福涛侵犯恩威公司企业名誉权及泉源堂公司、宋裕南、李福涛反诉提出的恩威公司侵犯泉源堂公司企业名誉权及宋裕南、李福涛个人名誉权的诉讼主张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的前述侵权行为均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其经济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至于薛永新与宋裕南、李福涛因“洁尔阴洗液”研制者署名权发生的争议,应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九)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立即停止侵害成都恩威(集团)公司企业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用一个版面的十六分之一版面登载启事,为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启事内容须先经本院审核;
  二、成都恩威(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企业名誉权及宋裕南、李福涛个人名誉权的行为,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上用一个版面的十六分之一版面登载启事,为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启事内容须先经本院审核;
  三、驳回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提出的宋裕南、李福涛侵犯“洁尔阴洗液”技术成果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提出的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侵犯“洁尔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
  五、成都恩威(集团)公司和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各自承担因名誉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第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12000元,共计72010元,由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承担46806元,成都泉源堂制药有限公司、宋裕南、李福涛共同承担25204元;反诉受理费70010元,其它诉讼费14002元,共计84012元,由成都恩威(集团)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尔璞     
代理审判员 何学敏     
代理审判员 吴洪讯     
代理审判员 张蜀俊     
代理审判员 颜桂芝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扬 桦     
书 记 员 赖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