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海民初字第8636号
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中关村大厦708房。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磊,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惠刚,男,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红居东街2号。
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北京希格玛中心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钱本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初源胜,男,中国惠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39号楼103室。
委托代理人李鹏,男,中国惠普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灵通观小区13号楼401室。
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不停顿)诉被告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惠普)损害商业信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不停顿的委托代理人班磊、张惠刚与被告中国惠普的委托代理人初源胜、李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不停顿诉称,我方于2005年1月与北京物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我方向物美集团供应惠普数据服务器、财务服务器和OA服务器各一台,总价共计352 000元。后我方从中国惠普代理商北京天力和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和时)处购进上述服务器并供应给物美集团,在此过程中反复核实了上述服务器的序列号,如约履行了我方与物美集团之间的合同义务。2005年3月7日,中国惠普向其渠道内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题为“对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的电子邮件(以下简称“处罚通知”),其中包括“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BEJ622)在北京物美超市项目采购中,以低价中标,并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并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我们将不惜使用法律手段追究任何损害惠普和惠普合作伙伴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等不实内容,严重损害我方商业信誉。故诉至法院,要求中国惠普立即停止侵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向我方公开致歉。
被告中国惠普辩称,永不停顿供应给物美集团的3台服务器中的2台本应是我方直销给广东省水利厅的,永不停顿以较低价格购进上述服务器后转销给物美集团,符合行业内对“漏单货”的定义。永不停顿的行为违反了我方的销售渠道管理政策,同时与我方合法代理商之间形成不正当竞争。我方依据事实发出“处罚通知”,并未进行歪曲和编造,亦未损害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故不同意永不停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月底,永不停顿(供方)与物美集团(需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供方向需方供应数据服务器(型号HP DL580G2)、财务服务器(型号HP DL580G2)、OA服务器(型号HP ML350G4)各一台,总价共计352 000元;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及需方的要求,供方承诺向需方所提供的产品及零部件均为HP原装产品,供方应将向需方提供的产品的所有配件序列号向中国惠普备案;三年保修:自购买之日起(以正式购货发票日期为准),整机(包括主板、CPU、内存、硬盘、阵列卡、电源、光驱、软驱等)免费保修三年;三年免费上门服务:自购买之日起(以正式购货发票日期为准),当遇到硬件故障时,供方保证针对DL580G2机型,三年内需方将得到HP惠普公司提供的标准的7×24(7天×24小时含节假日)免费上门维修服务;针对ML350G4机型,需方在第一年将得到HP惠普公司提供的标准的5×8(5天×8小时正常上班时间)免费上门维修服务。从第二年、第三年需方将得到供方提供的7×24(7天×24小时含节假日)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如果在此期间,HP惠普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验收标准:由供方提供样品,HP公司确认的配件序列号及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由需方进行现场验收并签订书面验收报告等。
永不停顿与物美集团签订购销合同之后,永不停顿从中国惠普的代理商天力和时处购进数据服务器(型号HP DL580G2)、财务服务器(型号HP DL580G2)各一台,并将上述服务器供应给物美集团。其后中国惠普向其分销商、经销商所发出的“处罚通知”中提及的“漏单货”即意指上述服务器,与永不停顿向物美集团供应的OA服务器一台无关。
2005年3月7日,中国惠普向其渠道内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处罚通知”,主要内容为:最近一段时间,市场上发现有代理商销售服务器漏单产品给用户,严重损害了用户和惠普合作伙伴的利益,影响了惠普的声誉,破坏了惠普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经过惠普有关机构的认定:永不停顿(BEJ622)在北京物美超市项目采购中,以低价中标,并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并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现中国惠普决定:1、取消永不停顿在惠普系统中下单的资格,即取消其Acr-Id(BEJ622);2、停止对该公司的一切投标授权,即终止该代理商执行BD单的权利;3、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4、停止对该公司的一切技术支持,资料支持,培训支持等。中国惠普将坚定不移地保持市场秩序的稳定,保护合法经营的合作伙伴的利益。我们将不惜使用法律手段追究任何损害惠普和惠普合作伙伴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目前,我们正在审查另外一宗涉嫌销售漏单产品的事件,也欢迎各位合作伙伴能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等。中国惠普并未将该“处罚通知”直接发送永不停顿,而是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其多家分销商和经销商,永不停顿称其从案外经销商处得知“处罚通知”内容。永不停顿称该“处罚通知”中提及的“低价中标”、“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不法经营行为”等系不实陈述,损害了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
2005年3月9日,永不停顿在中国惠普发出“处罚通知”的相同范围内,向中国惠普以及中国惠普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对中国惠普有限公司对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处罚’通知的感谢”(以下简称“感谢”),主要内容包括:感谢中国惠普一直以来对永不停顿的支持与帮助,因为中国惠普曾经让永不停顿有饭吃,更感谢中国惠普的这个“处罚”通知,因为永不停顿明白不要再依靠中国惠普吃饭了,也告诉了所有分销商、经销商,随时可能没有饭吃;中国惠普并非执法部门,无权“处罚”永不停顿;中国惠普产品漏单的源头在其本身,而非分销商和经销商;永不停顿并非低价中标,永不停顿在向物美集团投标时确认过中国惠普有渠道现货,中标之后在市场上却无法提到渠道现货,到货日期无法准确确定,物美集团又等着上用友NC软件,故永不停顿与物美集团共同协商后只好向中国惠普的渠道妥协一次,在保证产品质量与服务的前提下,使用中国惠普所谓的“漏单货”;中国惠普应保证购买其产品的最终用户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否则永不停顿和物美集团将会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永不停顿已有一年多未参加过中国惠普组织的任何渠道活动了,并非中国人都愿意一辈子无怨无悔做中国惠普的代理;永不停顿要求中国惠普在5日之内给物美集团造成的不良影响公开道歉,同时确认物美集团能够享受7×24×4免费服务,对永不停顿商誉造成的严重损害给予公开道歉等。
中国惠普产品销售渠道主要有二种,渠道一为中国惠普销售人员与最终用户接洽,并通过中国惠普的总代理商销售;渠道二为中国惠普授权的各级经销商进行销售。渠道一可节省中间代理商的运营成本,故可在产品价格上给予最终用户较之渠道二更为优惠的折扣。“漏单货”即指流入渠道二的渠道一中的产品。中国惠普对渠道一内的产品进行最终用户销售登记,如该产品实际上的最终用户与登记不符,则该实际上的最终用户无法享受中国惠普正常的产品售后服务。中国惠普称“处罚通知”中提及的“漏单货”系指中国惠普拟通过渠道一销售给广东省水利厅的产品,永不停顿亦认可直至开庭审理本案之时物美集团仍未向中国惠普提出变更最终用户销售登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处罚通知”、“感谢”、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No02731543和No02731544)、货物采购执行单、永不停顿与物美集团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当中,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在本案当中,中国惠普向其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的“处罚通知”是否损害了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系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对此本院持否定观点,理由如下:1、虽永不停顿当庭称其并非中国惠普任何形式的代理商,但从永不停顿向中国惠普以及中国惠普的多家分销商、经销商发出的“感谢”内容可以推知,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的代理商。“感谢”中提及的感谢中国惠普一直以来对永不停顿的支持与帮助、中国惠普曾经让永不停顿有饭吃、永不停顿明白不要再依靠中国惠普吃饭、所有分销商和经销商随时可能没有饭吃、永不停顿已有一年多未参加过中国惠普组织的任何渠道活动、并非中国人都愿意一辈子无怨无悔做中国惠普的代理等内容,可推知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代理商、曾参加中国惠普渠道活动等事实。2、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的代理商,对于中国惠普产品的销售渠道理应知晓。永不停顿在尚无中国惠普产品现货情况下,即参与物美集团项目投标,中标并与物美集团签订合同之后,永不停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在市场上提到渠道现货,故通过中国惠普代理商天力和时将中国惠普拟销售给广东省水利厅的产品供应给物美集团,亦即使用中国惠普所谓的“漏单货”。“漏单货”虽系中国惠普自行定义之词汇,但永不停顿曾系中国惠普代理商对该词含义理应知晓,且永不停顿亦在“感谢”中认可供应给物美集团的二台服务器确系“漏单货”,“处罚通知”中“提供市场上的漏单货给最终用户”陈述并未歪曲事实。3、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的代理商,对于中国惠普产品的售后服务事宜理应知晓,此从永不停顿与物美集团所签合同中对产品的三年保修和三年免费上门服务等内容的详尽约定亦可旁证。因中国惠普未对上述“漏单货”序列号予以确认,物美集团亦未实际享受到合同约定的中国惠普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处罚通知”中“致使最终用户无法享受7×24×4免费金牌服务”陈述亦未歪曲事实。4、经营者出于维护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统计分析商品销售情况、保证商品售后服务质量、维系并拓展销售网络等目的,制定相应销售政策对其代理商、分销商之行为予以规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除非存在损害第三人或社会公众利益之可能性。中国惠普的产品销售渠道政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永不停顿曾作为中国惠普代理商应明知上述政策内容,当永不停顿违反上述政策之时,中国惠普决定不再让永不停顿代理其产品的销售,“将该公司列入惠普代理商黑名单”的陈述并未损害永不停顿的商业信誉。如永不停顿认为中国惠普自行解除与其的代理销售关系不当,可另行予以解决。5、“处罚通知”中“严重损害了惠普公司的形象和正规合作伙伴的利益”陈述过激,“不法经营行为”和“处罚”用语亦不甚准确,但并非“处罚通知”的主体部分,尚不能达到损害永不停顿商业信誉之程度。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原告北京永不停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八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陈 坚
人民陪审员 李玉梅
二OO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芳
书 记 员 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