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熊敏琴,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豹公司)因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前已生效的(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79号、(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号(以下简称前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服务(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携程CTRIP”系由其注册的商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月向其颁发《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网上提供旅游服务的“携程CTRIP”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6年起至2008年止。“Ctrip.com携程旅行网”系由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站。蓝豹公司开办了“http://www.cba-hotel.com中国订房联盟”的网站,其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服务(旅行社业务除外)。
根据(2006)沪长证经字第663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2006年5月24日,对“http://www.cba-hotel.com中国订房联盟”网站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进入该网站主页后,点击进入“上海金茂君悦大酒店”、“北京希尔顿酒店”、“新疆鸿福大饭店”的子页面,在酒店信息的上方均有一红色方框,框内内容为“中国订房联盟cba-hotel.com支持正义,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点击查看!!!”点击“点击查看”栏后,框内弹出如下内容: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7月19日向携程公司作出的沪工商案处字(2004)第2002004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携程公司于2002年3月始超出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未持有《航空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从事航空客运机票 的销售等”。2、2005年3月20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回函称,“贵公司自去年以来 多次向我局来信,反映携程公司有违法经营的情况。对此我局曾指定有关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于2004年7月19日对携程公司擅自销售航空客运机票等违法行为,已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3、“电话答复不清楚改签航班出纠纷”,该文涉及读者张培鸿反映其通过携程旅行网订购机票并要求改签等事。
根据(2006)沪证经字第8306号《公证书》载明的事实,登陆“Ctrip.com携程旅行网”,点击该网站首页的“国内机票”栏,网页显示“国内航班查询”,按照网页的操作要求逐项输入信息后,显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陆婷婷已预订“上海→青岛”机票,付款方式选择“中国招商银行信用卡”。招商银行对帐单显示,交易日期:2006年7月20日,交易摘要:携程上海青岛单程。在该网站的“关于携程”部分,有“机票预订”栏目的介绍,称:“机票预订是携程的四大业务中迅速发展起来的业务。会员可在携程网站上查询丰富实时的机票资讯,携程拥有行业内规模领先的统一的机票预订……”。在“携程简介”部分称: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携程旅行网)创立于1999年,总部设在上海,携程旅行网于2003年12月9日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携程旅行网为客户提供包括酒店预订、机票预订、度假预订、商旅管理、特惠商户以及旅游资讯在内的全方位旅行服务”。在“携程热点”栏目,有“电子机票推动网上订票”、“国际机票异地出发本地取票携程打造国际机票预定新模式”、“携程发布1季度财报”等信息。
针对招商银行对帐单显示的交易摘要为“携程上海青岛单程”的记录,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我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在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站www.ctrip.com上获得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客人陆婷婷要求预订上海至青岛(单程)机票的信息后,我公司向该客人销售、配送了这张机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内控合规部出具函称,“招商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王健在2006年7月20日刷卡消费‘携程上海青岛单程机票’,我行将此笔款项汇至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之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内控合规部又出具更正函称:“王健于2006年7月20日刷卡购买的上海青岛单程机票款是划入以上海华程西南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开户名的帐户中【原函上注明款项是划入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现特此更正。”根据(2007)沪卢证经字第3445号公证书的记载,2007年10月11日,携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接入互联网,在地址栏内输入“travel.cba-hotel.com/lanren”,进入网页页面,并随机点击“上海唐朝酒店”、“上海同乡宾馆”和“海口万利隆商务酒店”,结果显示在这些子页面上部均有一长方框,内容为“中国订房联盟cba-hotel.com支持正义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点击查看!!!”上述子页面底部均显示“上海蓝人假期旅行网-中国订房联盟成员单位”字样。
携程公司在诉讼中确认,其并未在纳斯达克上市。
蓝豹公司在诉讼中确认,蓝人假期旅行网是中国订房联盟的成员单位。
原审法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实施正当竞争。
首先,携程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其通过携程旅行网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
蓝豹公司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包括旅游服务,其通过中国订房联盟网向客户提供旅游信息与预订服务。双方在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次,中国订房联盟网子页面上所发表的“携程违法经营铁证如山……点击查看”等言论直接指向携程公司。虽另有部分言论直接指向携程旅行网,但由于携程公司通过携程旅行网向用户提供旅游服务信息,携程旅行网就是携程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且携程公司注册了“携程”商标,该言论与携程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主体适格,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本案被控侵权的文字内容与前案涉讼的部分文字内容相同,经前案生效判决确认,这些文字系蓝豹公司制作。本案中,这些文字虽然未出现在蓝豹公司经营的中国订房联盟网的主页,而是嵌在蓝人假期旅游网的页面中,但是蓝豹公司自己也确认蓝人假期旅游网确系中国订房联盟网成员单位。中国订房联盟网处在蓝豹公司的控制之下,而在该网站的网页上添加内容又需要在中国订房联盟网的服务器上修改程序,因此,蓝豹公司称其不知道成员单位在其网站上添加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文字的辩解不符合常理,对此不予采信。
携程公司虽然因从事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而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但蓝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携程公司在受到处罚之后还存在所称的“违法经营、罚了不改”的行为。同时,对于携程公司是否继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认定属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职权,蓝豹公司作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市场经营者,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审查与认定并向社会公众散布原告“藐视国法”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蓝豹公司在其网站上散布有关携程公司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等言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从而直接影响到携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携程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的公证费金额,故对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蓝豹公司立即停止对携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蓝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http://www.cba-hotel.com中国订房联盟”网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为期一周);三、携程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由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蓝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仅依据携程公司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有“信息服务”的登记等,就认定携程公司在本案中与上诉人有同业竞争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系认定事实错误;二、本案所涉的相关网页上有关携程公司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等言论并不是上诉人发布的,况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蓝人假期旅游网上出现的上述言论指向的就是携程公司,因为叫携程名字的公司并不只被上诉人一家;三、一审阶段,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两份证明前后内容矛盾,不得不使人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请求对此予以司法调查,以查明事实真相。
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答辩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在二审阶段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上诉人蓝豹公司在经营的相关网站网页上发布携程公司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等言论构成了对被上诉人携程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由此判令上诉人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现根据上诉人蓝豹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归纳、分述如下: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是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前提,经查,上诉人蓝豹公司实际从事旅游服务,通过中国订房联盟网向消费者提供旅游信息。而被上诉人携程公司亦实际从事了网上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通过携程旅行网等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合作向消费者提供网上旅游服务信息,故两者的经营行为的商业目的均是通过旅游产品来实现,因此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与销售旅游产品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上诉人蓝豹公司与被上诉人携程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携程公司在本案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蓝豹公司经营的中国订房联盟网的子页面上显示的有关携程公司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等言论与前案涉讼的文字相同,前案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该些文字的发布行为系上诉人实施,而蓝人假期旅游网为中国订房联盟网的成员单位,在该网站网页增加内容需要在中国订房联盟网服务器上修改程序,此外,本院还注意到,该些文字和前案一样均是以上诉人蓝豹公司经营的中国订房联盟网名义作出,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系上诉人蓝豹公司实施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亦无不当。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备同业竞争关系,当上诉人的网站出现有关携程公司罚了不改、藐视国法等言论,相关消费者也就非常自然地会从上述文字中的“携程”字号联系到被上诉人携程公司,而不会是其他行业领域内如上诉人辩称的同样具有“携程”字号的其他公司。
另外,有关上诉人蓝豹公司提出的一审期间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证据前后矛盾问题,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上述情形并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上诉人上海蓝豹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李 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