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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17年11月2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47   收藏[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董事长。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骋,北京市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熙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小荔。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奇虎。

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兆维大厦4层东侧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鸿N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熙君。

上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科技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际无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智软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朝民初字第37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审起诉称: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系QQ软件的权利人。QQ软件包括了QQ2006、QQ2007、QQ2008、QQ2010正式版软件(以下简称QQ2010软件)。QQ软件是目前国内用户数量最多的即时通讯软件。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是从事桌面客户端软件开发和运营的互联网公司,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2010年9月27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发现网址为“www.360.cn”的网站(以下简称“360网”)向网络用户提供“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软件(以下简称“360隐私保护器”)下载并在“360网”上出现很多不当的文章和言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实施了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一类是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监测的结果将QQ2010软件正常的文件扫描描述为侵犯了用户隐私;第二类是通过“360网”发布明确针对QQ软件的多篇文章内容,称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该言论虚构事实,构成诋毁商誉。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其中奇虎科技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也系“360网”的域名注册人,奇智软件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发行人,三际无限公司系“360网”的实际经营者。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共同实施了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三个月在“360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法制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向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原审共同答辩称:第一、“360隐私保护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只是为用户提供了监测QQ软件等产品在用户计算机系统后台运行情况的工具,并将该软件产品运行后扫描或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安装的软件和文件信息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对其中可能涉及用户隐私信息的情况向用户进行提示。“360隐私保护器”是否启动使用以及对于监测结果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均可由用户自行选择和自主判断。“360隐私保护器”作为一款软件,是中立的,并不会对某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做最终的判定。对于QQ软件,“360隐私保护器”所做的提示也是“被QQ查看过的文件,有可能涉及您的隐私”。“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反映出的结果,是客观反映事实的,没有“捏造事实、诋毁商誉”等行为,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360网”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诉称侵权文章的主要内容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和运行结果。其中很多言论根本没有涉及到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或QQ软件。“360网”上发布的文章中列举的QQ软件查看用户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情况、以及网络用户对QQ软件涉嫌侵犯用户隐私的投诉,均有事实依据,并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在文章的用语上,也无恶意诋毁、污蔑、诽谤等情节,因此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客观上,QQ软件是即时通讯软件,而奇智软件公司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是安全软件,两者的功能、使用领域、用户对象均不相同,不构成竞争关系;主观上,奇智软件公司开发“360隐私保护器”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360网”的官方博客、官方论坛、专题网页等形式是向用户介绍“360隐私保护器”的功能、原理、运行结果,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奇虎科技公司和奇智软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原审答辩称:三际无限公司不是“360网”的注册人以及实际运营人,且没有证据证明三际无限公司系“360隐私保护器”的著作权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三际无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除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证如下:

对腾讯科技公司向腾讯计算机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QQ软件的工作原理及QQ软件扫描用户计算机上的文件的必要性和扫描对象,以说明QQ软件不可能实施“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的网络打印件,考虑到电子证据的不稳定状态,在未公证保全的情况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对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提交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47、24160、24161、27197、27557、27199号公证书。对于公证书中通过“Process Monitor”软件监测内容的证明力,因“Process Monitor”软件并非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本案中指控的侵权软件,且与本案起诉内容,即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通过“360隐私保护器”实施不正当竞争的内容缺乏对应性,不足以对原审诉称内容形成抗辩,故该份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的效力,因公证书记载所使用电脑为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提供的电脑,公证时仅对自带电脑的封条有无拆封进行检查,并未对该电脑中存储的内容进行检查,在此前提下在该电脑上进行的操作,无法保证客观性,对该证据不予采纳。(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557号公证书的效力,因公证书中使用的QQ软件来源于上述(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1号公证书封存的光盘,在上述证据不被采纳的前提下,对该软件来源不予确认,该份证据客观性无法保障,不予采纳。(2010)京方圆内经字27199号公证书中使用的“360隐私保护器”,公证书未记载软件来源,在来源不明的情况下,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一、案件各方当事人情况及涉案权利状况

(一)腾讯计算机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技术开发、销售;数据库及计算机网络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腾讯科技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计算机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

QQ软件系一款在我国信息网络上被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具有较大数量的用户群体。QQ软件有不同版本,其中QQ2006、2007、2008和2010正式版的著作权人均系腾讯科技公司。QQ软件一般是每年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发布一个升级版本,例如QQ软件2006版、2007版、2008版等。2008年10月12日,腾讯科技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对QQ软件及各升级版本软件进行运营并享有专有使用权(但不得排除腾讯科技公司行使著作权),同时同意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依上述授权对任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独立以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进行权利救济。该授权没有确定期限。2010年6月1日,腾讯科技公司将QQ2010软件的运营和专有使用权许可给腾讯计算机公司,且未确定授权截止日期,同时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可对侵犯其上述授权的行为独立以诉讼和非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二)三际无限公司于2004年6月24日成立。奇智软件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成立、奇虎科技公司于2007年8月13日成立。

“360网”的域名“360.CN”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涉案“360隐私保护器”由奇智软件公司于2010年9月开发,通过“360网”发行。“360网”由奇虎科技公司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但主办单位登记为三际无限公司。

二、本案诉争的侵权行为及相关事实

(一)有关“360隐私保护器”的相关事实

1、涉案的“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在将QQ2010软件中的“QQ.exe”文件更名为“msn.exe”,运行“360隐私保护器”,不会提示任何监测结果。将即时通讯软件MSN中的“messeng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将写字板文件“notepad.exe”更名为“qq.exe”或者将QQ影音播放软件中的“QQplay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后,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均会有监测提示。

通过运行“360隐私保护器”监测QQ2010软件的多次启动和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则出现如下的提示内容:“共有××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该提示以醒目的红色标识显示。每次监测的提示只是在查看文件的数量和可能涉及隐私项目的数量不同,但表述方式完全一致。其中“360隐私保护器”提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项目文件均为EXE、OCX文件。

2、“360网”上公布有《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该白皮书中包括如下内容:(1)既然您选择了使用360提供的安全服务,我们就承担起一份责任,让您清楚地知道,在您的电脑中,360安全软件在工作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操作行为,360安全软件为什么要进行这类操作,以及软件的操作行为可能涉及到的各类电脑信息。(2)360将电脑中的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系统信息,绝大多数情况下指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的信息;第二类软件信息,即用户下载或者购买的各种应用软件信息;第三类个人信息,即通常意义上的隐私信息,个人信息指任何可以与某特定个人相关联的信息,包括姓名、签名、工号、社会保障号、电话号码、保险单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帐户号等。(3)快速扫描模式下,云查杀只扫描系统关键位置下的文件,关键位置包括开始菜单的启动组、注册表的Run项、系统服务、驱动、内存进程和模块、计划任务等位置。扫描的文件包括PE文件和非PE文件,PE文件主要是指EXE、DLL、OCX、SYS等二进制的可执行文件;非PE文件主要是指VBS、VBE、JSE、BAT、CMD等脚本文件。全盘扫描时,云查杀只会扫描PE文件,不会扫描用户的隐私数据文件。(4)可执行程序按功能可分为三种:系统自身程序、用户安装的软件和木马病毒,可执行程序只是为产品提供功能支持,本身不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即使是一个银行软件的可执行文件(如招商银行专业版)也不会包含用户的银行帐号和密码。

3、“360隐私保护器”页面设置有如下表述:“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露”、“腾讯QQ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请您打开腾讯QQ,五分钟后将看到监测结果…”。

(二)在“360网”上的宣传内容

1、360安全中心发表有题目为《360安全卫士发布隐私保护器 专门曝光“窥私”软件》一文。该文中表述:“如果你电脑里的一款聊天软件,总在后台悄悄扫描你的硬盘,窥视你的私人文件,你是否会产生一种如芒在背的寒意?如果这个软件你还不得不用呢?”、“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经验证,某些客户端软件,的确会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等文件”等内容。题目为《360安全卫士给全国网民的一封信:用户隐私大过天》的文章,该文中表述:“‘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到QQ扫描了大量与自身聊天功能不相关的电脑文件。我们认为:这种不正常的软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隐私信息泄漏”、“用户隐私大于天,任何妄图欺骗用户的企图,都是逆天行道”。

2、“360网”中360论坛的360隐私保护器栏目中,有题目为《360隐私保护器发新版 增加监测MSN、腾讯TM、阿里旺旺功能》的文章。该文章中表述有:“9月27日,360隐私保护器的发布终于捅破了这层窗户纸。该软件的第一版针对网民投诉最多、用户量最大的聊天软件QQ进行监测,实时记录QQ对用户电脑隐私文件的‘窥视’行为”、“据悉,目前已有数百万网民下载使用了360隐私保护器,结果令人触目惊心。从网友们贴在论坛、微博等各处的截图中可以看到,QQ通常在运行数分钟后就会访问用户硬盘的千余个文件,其中与聊天服务完全无关的项目动辄达到一百项以上,包括大量用户私人的图片、文档、网银文件等隐私数据”。

3、“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的博客日志中表述:“这些截图显示,MSN在系统后台并未扫描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而QQ和TM的结果让人触目惊心!”、“360安全中心近期接到大量用户投诉,称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没错,这,是事实”、“360隐私保护器把QQ.exe对文件对用户电脑中文件的查看如实记录下来,其中标注那些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的文件。打个比方:有个小偷去挤公交车,他从上车那一刻就有可能威胁到乘客的利益,但在车站及车内安装的监视器能把小偷的所有动作及行为都完整的记录下来。而360隐私保护器所起的作用就是监视器的作用”、“腾讯公司能否告诉广大网民,目前爆出的大量QQ‘窥私’行为,哪些是别人干的?哪些是QQ自己干的?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是QQ自己干的”。

4、《用户隐私大过天》讨论专题网页,该专题汇集了大量的文章:《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QQ侵犯用户隐私》、《QQ承认窥探用户隐私》、《QQ窥私目的》、《请慎重选择QQ》、《多款软件报QQ窥私》等。

5、开展 “谁在偷窥你的隐私文件-传图得iphone4”有奖晒图活动。

另查,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并未明确其在本案中所主张400万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具体计算依据。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三际无限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第二,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的商业诋毁行为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三际无限公司提出“360网”的运营商为奇虎软件公司,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的答辩。原审法院认为,虽然“360网”由奇虎科技公司注册、提供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但该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三际无限公司,故三际无限公司无法摆脱其营运该网站的干系。而“360隐私保护器”是在“360网”上发行,因此三际无限公司也应与奇虎科技公司一起承担发行“360隐私保护器”的责任。综上,对三际无限公司提出其为不适格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该法通过规范竞争行为来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关系,从而达到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在市场活动中,以竞争目的而实施的获得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系竞争行为,实施竞争行为中形成的关系是竞争关系。

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QQ软件享有权利。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可以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主体提出主张:第一,该主体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第二,该主体实施了针对QQ软件的竞争行为。

就竞争关系方面。第一,从主体的经营范围看,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第二,从涉案产品的用户群看,在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因此 “360隐私保护器”是依附于QQ软件运行,从而“360隐私保护器”的用户群也是QQ软件的用户群。由于双方的客户群是同一,从而使得两产品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竞争关系。从上述两点看出,无论是从经营范围,还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上,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就竞争行为方面。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对“360隐私保护器”开发、发行以及对QQ软件的评价行为,会产生对“360隐私保护器”经营者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或降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

综上,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权对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在市场经济中,鼓励正当的市场竞争,这有助于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但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的运行监测,这种监测本身法律虽无禁止,但由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故当“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运行监测以及对监测结果进行表述和评价时,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准则,公正且客观地表述和评价。

通过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 ,“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对此,原审法院认为:(1)就“隐私”而言,从社会大众对隐私的一般性理解来看,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情或信息;(2)“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提示的可能涉及隐私的文件,均为可执行文件。事实上,涉案的这些可执行文件并不涉及用户的隐私;(3)《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对“隐私”的界定中明确表述为:“可执行文件本身不会涉及用户隐私”。综上,“360隐私保护器”对QQ2010软件监测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隐私认定标准不符。在这里尽管使用了“可能”的表述,但会使用户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导致放弃使用或避免使用QQ2010软件的结果,从而使“可能”变成是一种确定的结论,也必然造成软件用户在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后会对QQ2010软件产生负面的认识和评价。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这些表述的前提,是上述“可能涉及您的隐私”表述的成立。但通过上面的论述,涉案对QQ2010软件的使用不会涉及用户的隐私。此外,上述评价的词语和表述,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尤其是,这些表述没有任何的事实基础,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准则,不符合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竞争秩序的要求。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损害腾讯科技公司和腾讯计算机公司的竞争优势。

“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本案侵权行为是“360隐私保护器”依附于“360网”产生,故无论作为“360隐私保护器”的权利人、发行商,还是“360网”的注册商、运营商、主办方都无法摆脱共同侵权的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承担涉案不正当竞争的后果,并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赔礼道歉的责任通常不适用于商业诋毁的行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该项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并未明确所主张400万赔偿额的具体依据,故原审法院依据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额。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版软件;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360网”(网址为www.360.cn)上删除“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和《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本案查明的涉案侵权内容;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360网”(网址为www.360.cn)的首页以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在“360网”首页上的声明保留三十日,上述声明的内容均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五、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奇虎科技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对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的起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判决认为“360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三际无限公司”,该表述中“主办单位”并非法律语言,且无事实依据;三际无限公司认可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信息中仍为“360网”的“主办单位”,但根据“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80047号)”的记载,2010年7月15日起,“360网”的经营者已变更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误认为备案信息会根据许可证信息自动更新,故未及时履行备案信息的申请变更手续;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2010年9、10月份,该期间三际无限公司已不是“360网”的实际经营者,故三际无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答辩称:2010年10月12日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360网”的备案信息,所得唯一查询结果显示,该网“主办单位”仍为三际无限公司,三际无限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应当对“360网”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同意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的意见。

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对(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号公证书不予采信,刻意回避了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QQ软件存在不正当扫描行为的证明内容,造成原审查明的事实存在错误和遗漏。上述证据能够证明QQ软件存在扫描用户本地磁盘及磁盘中文件的情况,“360隐私保护器”对这种扫描行为向用户进行提示,是正当的,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故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共同答辩称:上诉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指责QQ软件有偷窥用户隐私的行为,诋毁了被上诉人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同意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的意见。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0)二中民初字第16807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2010年7月15日之前,三际无限公司是“360网”的经营者;2010年7月15日后,该网站的经营者变更为奇虎科技公司,因此三际无限公司不应当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同时证明该案仅判决奇虎科技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分别刊登72小时和24小时的声明,原审判决三际无限公司连续30天刊登声明,判罚过重。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和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均予以认可。二被上诉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本院经审理查明:

1、诉讼主体的相关事实。

2010年7月15日,北京市通讯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ICP证080047号)记载:经营单位名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向东”,业务种类:“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网站名称“奇虎网;360安全中心网”,网址:www.qihoo.com(www.qihoo.com.cn; www.qihoo.cn; www.qihoo.net; www.qihu.com);www.360.cn

(www.360safe.com);有效期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3年1月30日。2010年10月12日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相关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网站名称为“360安全中心网”,网站首页地址为“www.360.cn”,主办单位名称为“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京ICP备06060858号-3”。中国万网的查询打印页显示:域名为“360.cn”的网站,注册人公司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0)二中民初字第16807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有“2010年7月15日之前,三际无限公司是名称为360安全中心网的网站经营者,该网站的域名为:360.cn。2010年7月15日后,该网站的经营者变更为奇虎科技公司”的表述。

2、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审理中确认,本案起诉的涉案软件为“360隐私保护器V1.0 Bate版”,其提交的公证书涉及其中的3个小版本号:第23378号公证书涉及版本号为:“1.0.0.1001”;第23379号公证书涉及版本号为:“1.0.0.1003”;第25966号公证书涉及版本号为:“1.0.0.1008”。

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共提交了5份公证书。其中,(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员从域名为“qq.com”的网站下载“QQ2010SP2.exe”文件,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19日 19:29:30”。操作人员从“360网”网页下方“合作伙伴”中点击进入“多特软件站”,并下载了含“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exe”的“360yisi.zip”文件,其中“360隐私保护器V1.0Beta.exe”的版本号为:“1.0.0.1001”。该文件的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27日 9:47:12”。安装并运行“360隐私保护器”软件,该软件初始界面顶端显示:“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漏”;“腾讯QQ运行后将自动监测”。该软件初始界面居中位置显示:“请您打开腾讯QQ,5分钟左右将看到监测结果...”。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和QQ软件出现被查看文件列表,2分钟后,列表“已查看的隐私位置”栏显示“C:\\Windows\\system32\\Macromed\\Flash\\flash10k.ocx”,“查看时间”栏显示“17:05:00”,并在列表末尾“行为说明”栏用红色标记标识“腾讯QQ查看过Shockwave Flash 文件”,此时该列表上方显示“共有582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2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随后,将Messenger、Notepad文件更名为“QQ.exe”并运行,同时运行360隐私保护器均会有类似监测提示。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认可版本号为“1.0.0.1001”的“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系通过对QQ.exe的进程名的辨别,来确定监测对象。

(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9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员从域名为“qq.com”的网站下载“QQ2010SP2.exe”文件,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19日 19:29:30”。从 “360网”下载360隐私保护器文件“360yinsibaohu.exe”,版本号为“1.0.0.1003”。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28日 0:47:28”。安装并运行两款软件,1分钟后显示类似监测提示,提示仍为“flash10k.ocx”被扫查看,并重复4遍列于列表前四行,同时列表上方显示“共有46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4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随后,操作人员下载并安装“QQ影音”并将“QQplayer.exe”文件更名为“QQ.exe”并运行,同时运行“360隐私保护器”也会有类似监测提示。随后,操作人员将数字签名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的Notepad文件更名为“QQ.exe”并运行,360隐私保护器也会有类似监测提示。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认可版本号为“1.0.0.1003”的“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增加了被检测软件数字签名的认证功能,对数字签名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的“QQ.exe”软件实施监测。

(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966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10月08日,操作人员从域名为“qq.com”的网站下载“QQ2010SP2.exe”文件,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28日 15:58:52”。从 “360网”下载360隐私保护器文件“360yinsibaohu.exe”,版本号为“1.0.0.1008”。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10月4日 19:43:04”。安装360隐私保护器并运行,初始界面与前两个小版本有较大差别,加入了对腾讯TM、阿里旺旺、MSN另三款即时通讯软件的监测选项页;在初始界面右侧显示有:“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360隐私保护器会如实记录某些软件访问用户隐私信息的可疑行为,并对可能泄露您个人隐私的操作做标红提醒”。对QQ软件进行监测5分钟后,360隐私保护器列表上方显示“共有1024个文件或目录被QQ查看过,其中112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

3、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主张的相关事实。

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原审提交了(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5547、24160、24161、27197、27557、27199号公证书,其形式真实性双方均无争议。

对于其中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27557、27199号公证书,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主张存在两方面的瑕疵,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合法性:第一、(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制作截屏录像的过程是在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和三际无限公司自行携带的电脑中完成的,尽管公证人员对该电脑拆封及首次开机过程的画面进行了公证记录,但在操作前并未对电脑硬盘做清洁性检查;第二、对于上述4份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QQ软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安装文件,并非从相应的发行人官方网站下载,不能证明软件的真实合法性。

对上述四份公证书,本院认证如下:鉴于其一,(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中已经载明用于操作的电脑系未经开封的盒装电脑,该电脑开机画面亦显示系首次启动,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该电脑内的系统系原厂设置,该操作电脑平台具有客观合法性;其二,对于公证书制作过程中使用的部分“QQ软件”安装文件及“360隐私保护器”文件,尽管未从相应的官方网站下载,但对于“QQ软件”安装文件,操作人员均进行了数字签名的验证,签名人均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对于(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99号公证书中使用的涉案“360隐私保护器1.0Beta”(版本号为“1.0.0.1001”)的文件,经核对签名人和时间戳,均与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3378号公证书中使用的“360隐私保护器1.0Beta”文件相同;其三,各方均认可软件数字签名系通过国际第三方认证机构授权的密钥方能制作,数字签名信息中的签名人即软件的发行人,数字签名的时间戳即为制作数字签名时认证机构服务器上的时间。数字签名及时间戳一经做出,便不得更改。数字签名“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即表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数字签名“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即表示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上述软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因此,本院对上述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将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经查,(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5547号公证书及截屏录像显示:2010年9月28日,操作人员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并制作了截屏录像。操作人员从域名为“www.sysinternals.com”的网站下载了“Process Monitor”软件,从“360网”下载“360隐私保护器”软件,从域名为“pc.qq.com”的网站下载了QQ2010正式版SP2。同时运行上述三款软件,设置“Process Monitor”软件的过滤条件“Process Name”为“QQ.exe”,“Operation”为“CreateFile”,“Process Monitor”软件监控列表中显示“QQ.exe”进程“CreateFile”了若干路径或文件,其中“Result”栏显示“Path Not Found”或“Success”。

(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4160、24161号公证书显示:2010年10月13日,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的操作人员携带未拆封的笔记本电脑来到公证处,当场进行了电脑查封并开机后,开机画面显示“安装程序正在为首次使用计算机做准备”电脑开机后,操作人员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相关操作并制作了截屏录像。

其中,(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4160号公证书及截屏录像显示:操作人员安装了QQ2010SP2.exe软件,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时间戳为“2010年9月28日 15:58:52”。安装了“360隐私保护器1.1Beta”软件,该文件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签名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 22:24:38”。随即同时运行两款软件,“360隐私保护器1.1Beta”软件初始界面右侧显示:“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360隐私保护器会如实记录某些软件访问用户隐私信息的可疑行为,并对可能泄露您个人隐私的操作做标红提醒”。运行若干分钟后,监测列表中标红若干程序路径,列表上方显示:“被QQ查看过,其中2087项可能涉及您的隐私”。

(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4161号公证书及截屏录像显示:操作人员从域名为“www.sysinternals.com”的网站下载了“Process Monitor”软件,从域名为“qq.com”的网站下载了QQ2010正式版软件,并同时安装运行,设置“Process Monitor”的监测过滤条件“Process Name”为“QQ.exe”,“Path”为“lnk”后缀文件(快捷方式文件)。若干分钟后,“Process Monitor”软件监控列表中显示“QQ.exe”进程“CreateFile”了若干后缀名为lnk的路径或文件。

在制作(2010)京方圆内经字第27199号公证书过程中,操作人员安装的“360隐私保护器1.0Beta”软件版本号为:“1.0.0.1001”。该文件的数字签名显示:签名人名称为“Qizhi Software (Beijing) Co. Ltd”, 签名时间(时间戳)为“2010年9月27日 9:47:12”。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关于三际无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问题。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2010年7月15日后,奇虎科技公司成为“360网”的经营者。但是,2010年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网站中ICP/IP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京ICP备06060858号-3”备案信息仍然显示“360网”的“主办单位”为三际无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申请变更。三际无限公司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主办单位”,在相关备案信息未予变更的情况下,应由其与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共同就“360网”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其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并无不当。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使用‘主办单位’一词非法律语言,且无事实依据,三际无限公司不应作为本案适格主体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是否具有竞争关系问题。

本案各方当事人均系网络服务运营商,主要通过增值服务收费+广告服务收费的模式,在网络市场内进行经营。该类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免费的基础网络服务锁定用户,并通过向部分用户提供增值服务的方式在用户市场获取利润;与此同时,该类网络服务运营商又将免费网络服务锁定的用户作为推介信息的对象,在广告市场获取利润。

本案中,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QQ软件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而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的主营免费网络服务市场是以360安全卫士软件为代表的安全类软件和服务市场,双方免费网络服务的主营市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双方为了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地锁定用户,趋向于各自拓展非主营的免费网络服务市场,从而产生网络服务范围和用户群体的交叉和重合。

同时,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与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作为网络服务运营商,拓展广告服务市场、竞争广告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是其共同的利益诉求。各自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免费网络服务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和广度,以及对现有用户的数据挖掘和合理分类。本案中,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对“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发行以及针对QQ软件的评价活动,会影响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网络服务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从而影响双方在广告服务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

综上,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在网络服务范围、用户市场、广告市场等网络整体服务市场中具有竞争利益,二者具有竞争关系。

第三,关于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作为QQ软件的著作权人,腾讯计算机公司作为QQ软件和服务的运营商,对QQ软件及其网络运营享有合法权益。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分别是“360网”的经营者和“360隐私保护器”软件的著作权人,应共同对“360隐私保护器”及“360网”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指控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实施以下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对QQ2010软件的监测结果中显示“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表述,引导用户误认为QQ软件窥视用户隐私;捏造和散布QQ软件侵犯用户隐私的虚假事实。

本院认为,“360隐私保护器”仅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不是构成其行为不正当性的理由,安全类软件中很多程序都是为解决单一问题或弥补单一漏洞而设计的。针对一款市场占有率较高的软件提供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只要该款软件设计合理、表达恰当,且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情况,都应为法律所允许。“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软件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表述时,在初始界面、监测结果等处的显示内容,是否如实反映了客观情况,是否会造成用户误解并产生不适当的联想,是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关键。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在对QQ2010软件扫描用户计算机内文件进行监测时,使用了“本工具将监督并记录其他软件对您电脑内的隐私文件的‘窥视’”;“某些软件除了运行自身必需的文件外,还为了谋取利益‘窥视’您的隐私文件,可能导致您的隐私泄漏”;“360隐私保护器会如实记录某些软件访问用户隐私信息的可疑行为,并对可能泄露您个人隐私的操作做标红提醒”;“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大多与某些软件偷窥电脑信息有关,无数网民因此深受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描述。

隐私,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并不具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而言,是指不愿为人所知的个人信息,通常会包括姓名、婚姻状况、工作职衔、电话号码、个人银行帐号、聊天记录等个人信息。《360用户隐私保护白皮书》中也将隐私信息界定为电话号码、工作职衔、财务状况、帐户号等个人信息。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上述性质的个人信息。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关于QQ软件确实存在扫描用户电脑中可能含有个人信息的文件的现象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无事实依据的基础上,“360隐私保护器”通过使用“个人电话、证据号码、上网和聊天记录等隐私泄露事件”等语言描述,并将相关信息的泄露与“广告骚扰、欺诈威胁”等后果相联系,引导用户联想到相关后果可能与“360隐私保护器”关于QQ软件可能泄露用户隐私的相关提示具有关联关系,从而导致QQ软件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不合理怀疑,甚至负面评价。

因此,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对相关监测结果的描述缺乏客观公正性,足以误导用户产生不合理的联想,对QQ软件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带来一定程度的贬损。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使用“360隐私保护器”对QQ软件扫描结果使用“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等相关描述,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除上述“360隐私保护器”的监测提示外,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用户隐私大过天》专题网页中还对QQ软件进行了一定数量的评价和表述。这些评价和表述,使用了“窥视”、“为谋取利益窥视”、“窥视你的私人文件”、“如芒在背的寒意”、“流氓行为”、“逆天行道”、“投诉最多”、“QQ窥探用户隐私由来已久”、“请慎重选择QQ”等词语和表述来评价QQ软件。在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并未证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扫描的文件含有用户隐私的情况下,上述评价和表述缺乏事实基础,并且带有较强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后果,违背诚实信用的公认商业道德,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及其“腾讯QQ”软件产品的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其不存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情况,原审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4条、第20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请求判令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三际无限公司、原审被告奇智软件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消除影响的具体方式,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性质、持续时间、影响等因素予以确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关于原审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判罚过重的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原审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明确其索赔数额的具体依据,故原审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依据奇虎科技公司、奇智软件公司、三际无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奇虎科技公司和上诉人三际无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8 800元,由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00元(已交纳),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代理审判员   杨  静


                    二О一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沈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