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北京擅长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服务,为您代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有意者,请登录...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4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35   收藏[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73知民初77号
原告: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杜瑞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洋,女。
被告: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宁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4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洪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开发费用人民币3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四通道高频脉冲信号高速采集卡项目……第三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2017.09.01-2017.10.31为第一个阶段(60天),完成芯片遴选、原理图设计、采集卡第一版硬件设计,包括不限于:提供FPGA逻辑设计和嵌入式编程编程平台;四通道高频脉冲信号输入,通过采集卡的HDNI视频输出接口,实现高频脉冲信号在屏幕上的连续采集与显示……4.2018.02.01-2018.02.28完成整机验收试验与项目结题,交付相关设计文档、原理图、Layout、源代码和生产工艺控制文件……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1.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税前12万元……2.研究开发经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乙方总开发费用的30%,即36,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9月30日向被告支付首期款36,000元。但被告直至2017年12月8日才交付了第一期的工作,且所交付的工作存在干扰大、放大电路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之后,被告未再交付过任何工作成果。
2018年7月8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宁昕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情况说明》称:其与原告签署了金额12万元的涉案合同,被告收到预付款3.6万元后,完成了部分设计工作。之后,由于宁昕照顾病重母亲致使涉案合同进度受到影响。第一版电路虽能收到信号,但干扰较大,且放大电路设计并不合理,因改版需要较长时间,宁昕故与原告口头沟通延迟至2018年春节附近再交付。2018年春节后,宁昕母亲病情恶化并于2018年5月去世,在宁昕母亲病重期间,宁昕与原告联系时被告知项目已停止。宁昕并称,“虽然前期预付款并不足以支撑支付的研发费用。但因为项目因为我方原因延期,因此我也承诺将退还3.6万预付款……将于2018年8月15日之前退还3.6万元的预付款给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未予还款。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涉案合同相应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36,000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情况说明》,原告所述的事实及主张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在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机验收试验与项目结题,交付相关设计文档、原理图、Layout、源代码和生产工艺控制文件,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交付,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原告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其次,鉴于,原告于2019年4月23日本院开庭时,明确表示解除涉案合同,故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最后,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鉴于系被告的上述根本违约行为致使涉案合同解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合同已付款36,0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3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元,由被告成都和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