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203民初3062号
原告:钱彤,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望海路19号6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毓瑛、张玉芬,公司职员。
被告:徐云,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王勋,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钱彤与被告厦门易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名公司)、徐云、王勋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彤、被告易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毓瑛、张玉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云、王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关于域名kfqh.com(1699元)和qnkx.com(1699元)“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的交易,被告退还原告上述二域名或折价补偿原告20602元;2、因本案实际发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8日晚,钱彤准备把2016年3月4日晚以共计24000元购买的kfqh.com和qnkx.com两个域名分别以16999元的单价卖出,就使用了易名公司的“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的“一口价”功能发布这两个域名的交易。但在发布交易时,误把价格错打,打成了每个1699元的单价,2个域名共计3398元。结果就在刚发布出去的瞬间,就被被告徐云与王勋分别买走,并收到易名公司平台自动发来的交易成功的短信息提醒。三被告利用熟悉域名交易的规则及被告不熟悉相关操作,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为该民事交易行为存在显示公平,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予变更或撤销。
被告易名公司辩称,1、原告对涉案的自由财产域名进行处置是其自己标注的价格,我方没有权利干涉买卖双方的价格。整个过程我方没有意识参与,只是提供平台。原告的过错十分明显,其要对损失负主要责任。2、易名对交易尽到了提醒义务,用户操作时会有大写价格显示,有二次提醒用户的弹窗,期间有多次机会和时间更新价格,原告都没有更改。3、起诉主体错误。原告由于自己的错误标错价格造成损失,其诉求又是退还域名,原告诉讼应是涉案域名的对应买家。
被告徐云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1、其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合同关系;2、易名中国账户ID:98×××19,在2016年9月30日前,并非由答辩人持有,仅仅是用徐云姓名登记而已,因此账户早期注册过大量域名,所以是金牌会员,答辩人多次无偿借给多人使用。作为普通网站账户,答辩人也没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涉案交易发生时,有多人可以使用该账户,且事隔一年多,无法确定是谁操作;3、对原告要求撤销交易不认同。因为原告方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过错的后果;4、对原告要求赔偿不认同,原告主张的域名价格波动大、不合理;5、对于原告的估价不认同,因为域名交易本身存在商业风险,讼争域名从未卖到过12000元;6、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瑕疵,显示充值时间与购买完成的时间不符合交易流程;7、原告主张其24000元的购买价格并不真实,仅仅为推送价格,并不是交易成功价格;8、原告提交的证据炒米网交易信息,仅仅是第三方的价格,只能作为参考,不具备权威性。
经审理查明:易名公司系“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向注册用户提供域名交易服务,赚取手续费。钱彤系“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的注册用户,账号ID为17×××27。“易名中国”提供买家与卖家定向交易“一口价”功能,卖方向买方“push”特定价格,push完成即伴随域名过户。因为是定向的点对点交易,价格为双方协商,故不一定是真实的交易价格。上述平台显示,2016年3月4日,钱彤以24000元的价格打包购买了kfqh.com和qnkx.com两个域名。2016年3月8日,钱彤以每个1699元的价格对外push,并被“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的注册用户徐云(账号ID为98×××19)、王勋(账号ID为987144)以每个域名1699元的价格分别买走。自上述交易之后,截至2017年10月10日,两个域名又先后被多次push。其中,kfqh.com于2016年3月11日先后以0元、10888元、11000元进行了三次push,于2016年3月19日、2016年6月11日及2016年9月13日合计进行了4次0元push,于2016年9月17日先后以500元、0元的价格进行了两次push。qnkx.com则在2016年3月12日、30日经过两次0元push后,于2016年4月19日以8999元的价格进行了一次push。
另查明,域名交易不同于传统商品交易,价格波动极为剧烈,且缺乏权威的第三方价格认证机构,交易价格均由双方自行商定。域名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于卖家与买家的判断。0元push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双方无偿赠送或交换域名,也可能是交易双方未通过平台支付价款。钱彤为本案诉讼支出住宿费766元,交通费3159元,合计3925元。
以上事实,有“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交易记录、钱彤信用卡账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钱彤在被告平台的充值页面及购买域名的记录、域名kfqh.com和域名qnkx.com交易记录、域名kfqh.com和域名qnkx.com买方信息、《易名中国域名交易服务协议》、域名发布一口价交易流程、原告与被告易名科技客服的电子邮件、“易名中国”平台页面截图、维权支出费用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讼争交易,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问题。二是易名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徐云、王勋与钱彤的讼争交易,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把内心的主观意思表示转化为客观行为,只能通过当事人向外部公示的行为。脱离外在的公示行为,外界无从获知当事人的真实内心。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到价格会发生波动,这种波动是双方当事人共同面临的风险,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价格波动就以合同显失公平为由而要求撤销合同,显然违背了显失公平制度所设立的目的,破坏交易安全。根据前述查清事实,域名属于特殊商品,第三方难以认定某一特定域名的公允价格。本案讼争的域名价格,从0元,500元,1699元,8999元、10888元、11000元到12000元,短时间内出现大幅波动,也证明了难以简单地从价格上认定讼争域名交易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此外,本案中钱彤并未举证证明交易对手明知其无经验或轻率,利用优势制造混乱的价格和标的物的信息,或不适当地夸大标的物的销路,从而影响其作出正常的判断的行为,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易名公司的责任问题,“易名中国”域名管理平台上的“一口价”交易模式中,push交易功能由买卖双方自主操作完成,卖方自己标注价格,买家出价后交易自动结束,买卖自由。易名公司作为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并未参与具体的域名交易,也没有权利干涉双方买卖的价格,只要进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就应视为其进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在易名公司的平台上,用户操作时会有数字价格及中文大写价格标注,用户在设置交易时间、价格、域名简介后,还需要设置款项是否提现、勾选交易协议、验证后确认提交,页面上根据用户的选择,有二次确认及操作保护程序,用户还需输入短信验证码或图形验证码再次进行确认。根据钱彤本人的设置,其只需输入短信验证码即可确认交易。虽然短信验证码中没有再次提示价格,但是如前所述,价格已经以数字及中文大写价格标注,用户在设置交易价格之后还有多次机会和时间更新价格。易名公司所设置的程序,足以证明其已尽到的善良管理义务。钱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综上,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讼争交易系显失公平的交易,也不能证明易名公司在涉案域名交易中存在过错或存在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钱彤主张的损失系因为自身未在域名交易中尽到注意义务而发生的操作错误,主观过错明显,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和交易风险。其退还域名、折价补偿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彤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钱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德芬)
审 判 员 (林 鸿)
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 员( 陈松 林)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