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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胤合与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02   收藏[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2民初46974号
原告:俞胤合,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区5楼A2-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1幢A区3层A2-302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男,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俞胤合与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动力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网)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胤合、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胤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196万元人民币;2、判令两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退回通用网址.上汽集团十年的服务费5000元;3、判令两被告合同违约责任,退回对通用网址.上汽集团(上汽集团.网址)二年服务续费5600元;4、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23日,原告在江苏省昆山市两被告所在地购得通用网址.上汽集团域名使用权,截止日期2016年2月28日。2015年7月26日,原告在做完“上汽集团”农机互联网+平台建设规划后,又在2015年8月12日前,到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湖分局,申请办理武汉上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5年8月20日,原告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到两被告所在地对通用网址.上汽集团域名使用权的续费。被两被告告知通用网址.上汽集团域名已经升级为:上汽集团.网址,要续费只能按上汽集团.网址续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也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转为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给原告看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中网市字【2015】002号》以及北龙中网免费升级通用网址,通用网址转让者重大利好。因原告与两被告在办理对域名续费时,只提供收据与两页协议,并说发票后补。之后,原告在办理域名网上网址开通时,被两被告告知暂不能办理。因多次催办无效后,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昆山法院起诉被告(案号为昆山法院(2016)苏0583民初9713号)。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终止域名合同,理由是此域名已经于2014年11月28日,由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它服务机构注册给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介于两被告不履行合同服务要约,最终导致原告经过多年筹备策划的“上汽集团”农机互联网+平台建设规划与即将成立湖北武汉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迫停止一切业务,两被告给原告造成了196万元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共同辩称,原告与二被告的纠纷是基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域名合同》(文本序号:NCE15B-YM/TY0005777)产生的,合同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为告提供域名注册代理服务,即:代理为原告提供“上汽集团.网址”域名注册续费服务。首先,2015年8月20日,原告通过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了《域名合同》(文本序号:NCE15B-YM/TY0005777),委托被告一代理注册续费“上汽集团.网址”域名,根据原告要求及当时注册管理机构(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中网市字[2015]002号文件《关于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的通知》,原告持有通用网址“上汽集团”,升级后可以免费获得“上汽集团.网址”域名注册续费的权利,该域名持有人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经过向原告确认,该持有人与其无关。其次,因“上汽集团.网址”域名无法注册续费,即:代理行为客观上不能履行后,我公司通知原告更换其他域名或者解除合同退还款项,但被告不同意更换其他同类域名或解除合同退款,双方沟通无果,原告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一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未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为第三人,但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诉,导致纠纷搁置。被告一直主张解除合同并为其退款,但原告不予配合。再次,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一发现域名“上汽集团.网址”被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停止续费,被告一立即将该信息通知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询问是否能为原告注册,但因该域名涉及本次纠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决定将本涉案域名锁定,待权属问题及纠纷解决后再做处理,并且一直未得到原告确认和许可,被告一与被告三无权执行;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域名合同过程中,没有任何和过错和违约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再次确认同意解除合同并为原告办理退款手续或在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允许的前提下依据《域名合同》继续履行注册服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2006年1月22日,原告俞胤合与被告中企动力公司、被告中企网签订《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甲方为俞胤合,乙方为中企动力公司,丙方为中企网。《合同》约定:甲方向服务方购买服务项目:通用网址名称“上汽集团”,注册年限10年,费用500/年共计5000元。合同自签约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签约各方履行完毕约定义务之日终止。《合同》尾部由俞胤合签字,中企动力公司与中企网盖章。其中俞胤合为客户,中企动力公司为服务注册公司。
2006年2月28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通用网址注册证书”,显示通用网址:上汽集团,注册者俞胤合,有效期至2016年1月23日。
2015年1月12日,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的通知》(中网市字【2015】002号),《通知》告知各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对通用网址进行了产品升级,免费将客户的通用网址升级到.网址移动服务,要求各注册服务机构将升级情况通知到客户,在此过程中如遇未能获得对应.网址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客户要求帮助客户申请赠送客户的等量的.网址域名。本案被告中企动力公司是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的注册服务公司。
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域名合同》,约定甲方俞胤合向乙方中企动力公司及丙方中企网申请域名,域名名称为上汽集团.网址,续费时间为2年。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中企动力公司支付5600元费用作为申请续费。《域名合同》注明:由于域名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服务方在任何时候都不保证甲方所申请的域名能够最终注册成功。甲方申请的域名如因非甲方原因未注册成功,经各方确认后,服务方将退还甲方已交纳的相关申请费用,或由甲方选择服务方提供的其他等值产品或服务,服务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域名合同》版面三约定各方权利义务:中企动力公司与中企网是同一集团的下属企业,在此共同向企业用户提供企业信息化一揽子服务。中企动力公司负责发展会员及非会员客户,并提供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设计、互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及会员服务等,中企网负责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等。服务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服务方为客户办理域名的申请注册手续,并依据客户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申请注册,服务方不负责域名注册成功后的使用。因服务方是代理注册服务工作,所以域名的价格、服务内容均遵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要求。如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的注册政策进行调整,且该调整涉及本合同内容时,则本合同内容将以注册管理机构调整后的内容为准。服务方对上述调整不承担责任。服务方为客户办理域名及申请注册或续费手续时,不以任何明示、暗示的方式保证客户申请注册的域名能够成功注册或续费。如果客户的域名及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注册,客户应更改其域名名称,由服务方重新为客户申请注册,如果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抢注行为,造成客户所提供的域名名称被抢注,则由客户负责与抢注者进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服务方对上述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域名注册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服务方任何时候均不保证一定成功,并且不接受还没有放开注册的域名注册。因下列情形造成域名注册争议的,服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域名注册过程中,该域名被他人注册成功的;由于电信线路和设备故障、宕机等原因造成客户域名被他人抢注;由于客户引起的有关域名权属或其他任何纠纷;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技术或者其他无法预测、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对域名注册和使用的影响。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服务方在执行本合同服务条款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方需向客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款的20%。
2014年11月28日,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注册域名“上汽集团.网址”。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事实。
俞胤合委托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汽集团”通用网址使用权进行评估,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价值分析报告,该报告显示价值结论“上汽集团”通用网址使用权价值196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网络域名的注册、转让和使用等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是域名注册申请者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原告俞胤合与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因《域名合同》中约定的“上汽集团.网址”域名注册未成功造成本案纠纷,因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域名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情形。
本案中《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在2016年履行完毕,十年有效期到期,在履行过程中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故该《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已到期终止,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故对于原告基于《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支付的5000元费用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俞胤合与二被告签订的《域名合同》系双方新的合意,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域名合同》真实有效,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域名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作为注册服务机构,对于域名是否注册成功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非因其过错所致其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俞胤合在续费过程中,中企动力公司的上级管理机构发文通知已将产品升级,不再具备继续注册通用网址的可能性,俞胤合对此完全明知,故而与中企动力、中企网签订《域名合同》。俞胤合申请“上汽集团.网址”域名之所以未注册成功,是由于该域名早在2014年被上海汽车集团注册完成,不具备再注册的可能,且俞胤合不同意重新更换域名名称,导致《域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196万元损失实际并未发生。因此,在本案中,俞胤合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被告在注册申请服务中存在过错,亦未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本院对于原告俞胤合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因履行《域名合同》支付5600元,被告无法依约注册“上汽集团.网址”的域名,且原告不同意更换域名名称另行申请注册,故本案《域名合同》已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应当恢复原状,被告中企动力公司、中企网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56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俞胤合5600元;
二、驳回原告俞胤合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5元,由原告俞胤合负担2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企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燕燕
人民陪审员  娄志杰
人民陪审员  罗春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子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