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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小豹与内蒙古远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5月1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39   收藏[0]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知民终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小豹,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豹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予,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远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孟小豹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远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小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受理费由远景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签订的《商城域名注册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远景公司承诺在收到注册费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域名注册,若注册不成功则全额退款。远景公司并未将是否注册成功及注册进展等相关情况告知孟小豹,且孟小豹在远景公司的招商会现场已明确提出退款,远景公司亦受理,但远景公司却仍在办理与注册相关的事宜,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二)一审法院脱离案涉《合同》认定完成域名注册的时间、是否注册成功等事实错误。
远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孟小豹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一)远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孟小豹指定的域名注册至其名下,且已获得域名证书,远景公司并未违约。(二)孟小豹接受证书应视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无证据证明远景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孟小豹应支付对价。
孟小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远景公司返还域名注册费3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诉讼费由远景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0月15日,内蒙古豹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小豹(甲方)与远景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远景公司将“中国大理石.商城”这一域名注册在孟小豹名下。《合同》第二条约定,远景公司在收到孟小豹注册费用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城域名的注册,若注册不成功,则全额退款,注册成功则不退款。《合同》第四条约定,本合同自商城域名正式注册或续费成功后即生效。孟小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远景公司注册费3万元。《注册者权益证书》显示,“中国大理石.商城”的注册者为孟小豹,该证书的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9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孟小豹主张解除《合同》,返还注册费并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孟小豹认为远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注册,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应解除合同。对此,依据《合同》第二条、第四条,对于“完成商城域名的注册”以及“商城域名正式注册”的理解,即对于远景公司在何时间节点属于完成商城域名注册,在何节点又属于正式注册成功,双方并未有明确约定,事后亦未达成合意。故《合同》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商城域名的注册程序均系网上办理,申请人是否注册成功,应以是否生成权益证书为准,不应以远景公司是否将注册证书交予孟小豹作为远景公司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点。《注册者权益证书》所载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为2015年10月29日,孟小豹于2015年10月15日缴纳注册费,远景公司用十四天作为合同履行的必要准备时间,符合该类合同的履行实际,故远景公司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远景公司在孟小豹缴纳注册费十四日后便将“中国大理石.商城”的域名注册到孟小豹名下,其合同目的已然达到。孟小豹认为远景公司未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完成注册,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远景公司依约将“中国大理石.商城”这一域名注册在孟小豹名下,孟小豹应依约支付对价,其要求返还注册费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亦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孟小豹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孟小豹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申请书》,证明孟小豹在参加推介会后即要求退费;相关视听资料,证明孟小豹与远景公司员工徐天娇沟通退款事宜。远景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孟小豹与远景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约定“本合同自商城域名正式注册或续费成功后即生效”,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域名已正式注册成功无异议,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理解《合同》第二条写明的“远景公司在收到孟小豹注册费用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城域名的注册”。孟小豹理解为两个工作日内域名应注册成功,并取得域名注册证书。远景公司理解为两个工作日内只是向上级公司提交订单,是否注册成功需要发证单位的审核,十日左右才能在后台查询得知是否注册成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涉《合同》系远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远景公司作为代理域名注册的专业公司与作为非专业人员的孟小豹相比,更具有相应专业知识,远景公司在与孟小豹签订案涉《合同》时并未明确提醒孟小豹注意完成注册、注册成功、正式注册等专业术语的区别和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是指提交订单申请,而不是完成注册或注册成功,导致孟小豹误解为当日交费后两个工作日内即可注册成功并取得证书,远景公司在孟小豹交费后14天注册成功并取得证书,与孟小豹签订案涉《合同》时的真实意思相悖,故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格式条款,应当作出对远景公司不利的解释。远景公司未在孟小豹交费后两日内完成注册,属于违约,孟小豹享有解除案涉《合同》的权利,远景公司应向孟小豹返还已支付的费用3万元。孟小豹主张经济损失3万元,提供的《外墙石材干挂施工合同》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孟小豹在远景公司返还3万元的同时将域名及注册证书返还远景公司。
综上所述,孟小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远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孟小豹域名注册费3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孟小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孟小豹负担1300元,内蒙古远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雷
审 判 员  白海荣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孔耀闻
书 记 员  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