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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平双诉张道明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19年11月29日 来源:(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41号 作者: 浏览次数:1423   收藏[0]

  原告曲平双,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16委101组82号。

  委托代理人黄子珍,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村夫,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明,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北京市金彩又一村信息咨询工作室业主,住湖南省汉寿县西岗镇沙包村5组。

  被告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47区自由路翻身社区三(1)队综合楼6楼B。

  法定代表人陈学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莲花山鄂州大学宿舍。

  委托代理人余治明,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平双诉被告张道明、深圳企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网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平双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子珍、黄村夫,被告张道明,被告企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长军、余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曲平双起诉称:2006年4月25日,原告与企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彩票网站建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企网公司进行软件的程序开发,并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互联网站。被告企网公司应根据原告的要求提供程序开发、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以及网站后期维护的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所有,被告企网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软件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原告发现被告企网公司向包括被告张道明经营的网站在内的多家网站销售原告应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张道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该软件,亦构成侵权。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张道明和企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软件,在企网公司的网站上共同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企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及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0 800元。

  被告张道明答辩称:张道明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是从企网公司购买的,双方有销售合同。因此,张道明使用该软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企网公司答辩称:企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企网公司是使用自己开发完成的软件为原告架设网站,属于提供技术服务。原告对该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合同也未约定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因此,企网公司有权销售涉案软件。综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5日,曲平双(合同甲方)与企网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网站名称为“联合彩票”。网站性质:B2C电子商务网站。网站经营项目:体育彩票、福利彩票网上代购、合买。     双方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在国际互联网上建设甲方的互联网网站。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域名注册、网站建设,ICP备案、维护的服务。甲方将依据协议对自己的网站进行验收、认可。2、乙方将网站制作完成后,网站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将依据协议利用乙方提供的FTP帐号,通过管理后台对网站进行内容更新、撤换、删除以及其他的日常维护。甲方提供网站建设的文本资料和部份图片。3、自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可向乙方缴纳相应的续约费用,其费用内容包括:甲方网站的域名及空间使用费和网站会员费。4、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全部网站制作资料后的50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网站的制作工作。乙方自本协议签订起1年内,对甲方的网站进行常规维护,包括页面的更改和删减。5、在网站建设程序方面:     IV整站美工(IV,INTERNET -VI企业互联网形象识别体系)系统,包括:IV-LOGO(网站LOGO)设计 、IV主宣传广告条制作、     IV专用链接LOGO(用来和其他网站交换链接使用)、       16个IV静态页面产品展示频道制作、整站内页IV美工(基于整站IV风格的内页美工)。后台程序功能模块包括:     会员管理系统V2.0、新闻信息发布系统V5.0、彩票代购合买系统V3.0、产品搜索引擎V2.0、BBS论坛系统V7.0、     EMAIL邮箱营销系统、短信营销系统、大型分布式SQL数据库系统、在线支付接口(接入第三方服务平台或银行接口)、       站点调查系统V1.0、流量统计系统V1.0、友情链接管理系统V1.0。技术参数方面包括:页面对话技术,即客服公司的客服能够被叫或主叫网站访客对话,在线销售洽谈,在线客服。     页面技术、程序语言搜索引擎优化包括:进行页面标题属性的专业化、行性化优化;对我们的程序语言对行搜索引擎符合度标准格式,便于搜索引擎更易搜索,上我们的网站自动派名靠前,节约网络广告费用。开发环境包括:ACCESS/SQL数据库+ASP.NET+WINDOWS2003。6、本网站架设费用为人民币30000.00元整,自本协议签订起两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项目工程款50%作为定金。在乙方完成甲方的网站整站风格及后台功能建设后,经过甲方验收合格,签署<<网站验收合格书>>及<<普通会员免费维护协议书>>后支付余款。7、甲方验收时以<<网站建设解决方案>>中所规定的系统功能、页面数量、美工标准等为标准进行验收。8、网站版权归甲方所有,如乙方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甲方网站源代码转让他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起版权诉讼,并由乙方承担给甲方带来的相应损失。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在曲平双经营网站期间,企网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与张道明签订了一份《软件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张道明向企网公司购买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普及版v3.02软件,价格为3000元。此外,企网公司还向其他网站销售了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v3.05及v4.0软件。曲平双现指控企网公司销售的上述软件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软件。

  诉讼中,曲平双称上述被控侵权的v3.05软件在功能上比其使用的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增加了一些彩种,被控侵权的v4.0软件有一些升级和新的功能,表现为页面彩票开奖信息进行更改,增加了支付宝系统无缝连接。

  上述事实,有曲平双与企网公司签订的《企业网站架设合同》、企网公司与张道明签订的《软件销售合同》、曲平双提供的证明企网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晓风•彩票合买代购软件的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曲平双试图证明其通过与被告企网公司的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据此禁止被告企网公司再销售该系统软件及其升级版。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根据合同约定的意思表示,被告企网公司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开发还是技术服务;第二,原告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第三,被告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被告张道明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曲平双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第一,关于被告企网公司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开发还是技术服务的问题。软件开发是指对新的软件系统的研究开发。软件的技术服务是指利用已经开发完成的软件系统为他人提供技术上的支持。首先,从合同的名称上看,是网站架设合同,而不是软件开发合同。其次,所谓网站架设,通常是指架设者利用已开发完成的成熟软件,针对用户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后进行一系列的编排组合,它属于技术服务范畴。虽然在网站架设中也存在重新开发软件的情形,但是,从本案《企业网站架设合同》约定的条文内容上审查,彩票合买代购系统v3.0软件是组成后台程序功能性模块的一部分,合同中并没有额外约定该系统软件需要单独开发,因此,对于原告曲平双提出的其委托被告企网公司开发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原告曲平双是否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人民法院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该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表示行为作为合同解释的基础,从合理第三人的立场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作出能为社会所普遍接受的解释。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网站版权归原告曲平双所有,被告企网公司不得擅自将原告网站的源代码转让他人。现双方对于“网站版权”、“网站的源代码”的理解存在差异,本院认为,考虑到该合同性质系网站架构合同的事实,参考行业上的通行习惯和认识,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本合同中的“网站版权”应是指网站页面的版权,“网站的源代码”也应指网站页面的源代码。从上述约定中不能得出支持该网站运行的后台系统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原告曲平双所有的结论。故,对原告曲平双主张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了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的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基于上述认定,原告曲平双不能证明其对彩票合买代购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因此,被告企网公司销售该系统软件和升级版以及被告张道明依据购买合同使用该系统软件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曲平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对原告曲平双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曲平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08元,由曲平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人民陪审员  付忠勇

  

                       二ОО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