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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反诉状

时间:2020年02月09日 来源:北京律师在线 作者: 曹小明律师 浏览次数:2222   收藏[0]

  反 诉 状


  反 诉 人(本诉被告):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清   联系电话:1391019xx21


  地   址:涿州市范阳路74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中航某某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山  职务:董事长   电话:010-875xx631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xx号9号楼207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工期延误损失100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2008年9月27日签订《承包协议》,反诉人将涿州金街花园广场项目发包给被反诉人,综合暂定价每平方米18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被反诉人垫资施工至主体结构地上二层完工后,反诉人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为2008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30日。


  协议签订后,由于被反诉人在工期上出现拖延,反诉人多次与其交涉,为了确保工期2009年1月9日被反诉人签署《金街花园广场施工总计划》,明确承诺各分项施工进度和具体期限,2009年1月13日被反诉人签署《节后安排》对项目人员、钢筋、水泥、砖块、砂石等建筑材料进场时间做出明确承诺。令人遗憾的是被反诉人一再违背施工进度和材料进场承诺,延误工期60天。


  2009年2月11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履行工期和材料进场承诺,被反诉人置若罔闻,为避免损失扩大2009年3月8日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发出《解约通知》。由于被反诉人延误工期,导致反诉人要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截至2009年3月8日反诉人应承担购房者迟延交房违约金累计60万元人民币,另外,反诉人重新寻找建筑公司直接损失40万元人民币。现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