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状
原 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四号院甲6号办公楼519室
负责人:姚志立
联系人:曹小明 电话:13910190621
被 告:北京大圆亚细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工业开发区M2-6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哲
联系人:金宏 电话:6995xx71 1381071xx0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尾款、变更洽商增项款2880156.33元人民币,钢材涨价损失560958.05元人民币(以上共计3429314.23 元人民币),并从2008年7月19日开始以3429314.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08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大圆亚细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图纸范围内的土建、钢结构、装修、电器、给排水、采暖、消防、室外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工期67天,合同价款724万元人民币。另,被告在招标文件第6条第1项约定“如发生工程变更或洽商时,应按实调整”;被告在招标文件第11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为可调价合同;被告约定原告承担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为:1.市场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在正负5%,2.投标预算书中工程量的计算错漏项;合同还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范围为: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发生为准,价款以投标预算书中单价及费率为准,投标预算书没有相同或类似子目录时以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为准,执行北京市同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积极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不符以及该工程配套设施增加变更等情形,被告及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增项进行洽商变更,原告根据变更后设计图纸及“洽商变更单”组织施工,共计发生工程增项款2880156.33元人民币。
由于实际施工时建筑材料价格与订约时价格涨幅大大超过原被告合同约定的材料涨价5%以内由原告自行承担的约定,原告在该工程中使用钢板227.46吨 ,钢筋119.60 吨,仅钢材一项涨价发生损失达560958.05元人民币,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应由被告承担。
2008年6月20日工程竣工,原告向被告递交竣工验收报告,被告拒不签收,也不组织竣工验收,万般无奈情况下,原告先后两次向被告邮寄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结算书,被告仍然不组织竣工验收,并且擅自撬开门锁,将未竣工验收工程直接投入使用。
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尾款、变更洽商增项2880156.33元人民币,钢材涨价款560958.05元人民币,以上共计3429314.23 元人民币。
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找托词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