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谢某宏、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北京勘测设计院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康宁居小区X号楼X单元303室,电话:
被告: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冯国利 电话:6349714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完成规划,并将办理房地权属证书所需材料报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原告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产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迟延履行协议的违约金,即:按房款总额417036元人民币每逾期一天的万分之三,从2003年12月13日起计,直至原告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为66559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2月6日原被告签署《社员成本建房集资协议》(以下简称“集资协议”),集资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的社团住宅合作社,原告按每平方米46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集资开发的位于丰台区魏强校村1号的康宁居1号楼5单元303室,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0.6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417036元人民币,被告在原告办理入住后18个月内,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被告与原告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01年12月6日集资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缴纳2万元人民币集资建房预定款,200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所有购房款。2002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日原告与被告指定的北京维佳物业管理公司签署《入住协议书》,办理完毕入住手续。原告入住至今已经三年,被告至今尚未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更谈不上与原告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原告通过业委会与被告多次交涉也没有盼来房产证。
被告未完成2001规建字1726号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的规划,即“拆除5号楼,建绿地停车场,在东区建物业管理用房、配套用房和停车场”是被告迟迟不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办理原告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原因。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新建房屋权属登记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02]874号),建设单位规划没有完成,就不能通过规划验收,就不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根据集资协议约定,被告应该在2003年12月13日之前完成2001规建字1726号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定内容,并向房地产权属部门报送原告办理房屋权属所需资料。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从2003年底开始通过业委会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在完成规划办理产权证问题上拖延和推诿行事,毫无履行协议的诚意。
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完成规划,即按2001规建字1726号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拆除5号楼,建绿地停车场,在东区建物业管理用房、配套用房和停车场”,限期将原告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所需资料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原告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协议的违约金,按房款总额417036元人民币每逾期一天的万分之三,从2003年12月13日起计,直至原告房屋权属证书办理完毕。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05年5月30日
备注:本案和结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