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于承包人投入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应秉持公平对等的原则作出适当的处理。
案情概要
1. 当事人信息:原告中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电力公司),被告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左华威公司)、被告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威公司)、杨亮亮。
2. 中建电力公司作为承包方与崇左华威公司作为发包方于2010年7月5日签订了《总承包合同》。
3. 案涉工程至一审诉讼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崇左华威公司、北京华威公司及杨亮亮也未向中建电力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4. 2013年3月,中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撤离施工现场。后因工程价款支付等相关问题成讼。
5. 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总承包合同》无效;崇左华威公司应向中建电力支付工程款(含工程款、设计费用、设备费用、项目现场经费、项目不可预见费、总部管理费等)22014362.62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等;
6.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崇左华威公司、北京华威公司和杨亮亮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关于案涉承包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工程款支付及损失赔偿问题。
本院认为,在本案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对于中建电力公司投入建设所产生的费用,应秉持公平对等的原则作出适当的处理。
1. 无效合同约定的固定利润好总包管理费问题
关于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固定利润以及总部管理费,属于中建电力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所应获得的对价利益,其与实际支出共同构成工程价款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支持中建电力公司主张的并经核查的实际支出费用,固定利润、总部管理费并无不当。
2. 违约金应否支持的问题
违约金不属于工程款,违约金条款因合同无效亦归于无效,崇左华威公司主张依据案涉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请求中建电力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的问题
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理解为,缔约一方或双方因疏忽大意或故意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继而产生前期投入、机会成本等损失。本案中,中建电力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进行实际投入建设并已完成部分工程,该完成部分属于崇左华威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崇左华威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由其与中建电力公司按过错程度分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崇左华威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北京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43号,2020年05月28日,审判人员:刘少阳 杨蕾 高燕竹。